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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民法典》進一步確認和強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其中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將公序良俗確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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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則適用應予規制
司法案例為公序良俗原則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但相關案例卻顯示出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種種亂象,諸如有具體法律規範依據卻向一般條款逃逸、僅作為增強判決說服力的工具、作為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的替代、與無效行為和效力待定行為規範混同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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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編之定點:以公序良俗維護公平正義
文/劉永晟《檢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報導之八侵權責任編之定點:以公序良俗維護公平正義 侵權責任編是民法典的第七編,在編纂時敢於正視社會熱點問題,緊密結合司法實踐,積極吸納司法解釋,進行了大量創新,將維護公平、保障公正貫穿於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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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司法應用之法理分析:功能、理據與實證機制
《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二,在「北雁雲依案」中,主審法官將公序良俗作為裁判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即公民在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公序良俗,否則,該民事行為無效。此時,公序良俗實際上發揮了「行為規則」之功能,即發揮了「限制民事行為」之司法功能。第三,公序良俗司法應用需要接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理檢驗,即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公序良俗司法應用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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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夢嬌 | 公序良俗司法應用之法理分析:功能、理據與實證機制
《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二,在「北雁雲依案」中,主審法官將公序良俗作為裁判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即公民在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公序良俗,否則,該民事行為無效。此時,公序良俗實際上發揮了「行為規則」之功能,即發揮了「限制民事行為」之司法功能。第三,公序良俗司法應用需要接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理檢驗,即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公序良俗司法應用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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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4:叫了個雞、遺產送二奶,因為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
二在《民法典》中,直接提到「公序良俗」的有7個條款: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註:「前條第二項」,是指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除外條款第二項「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公序良俗原則,必然帶有時代性和地域性,是隨著時代不斷有所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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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民法典中有關「公序良俗」的規定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實質上就是指公序良俗,只是當時存在較多意識形態禁忌,未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立法時對此進行了突破,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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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墳訴請被駁回,法院:違背公序良俗
2002年劉某B祖母、2008年劉某B父親去世後入葬劉某B祖父墓地時,劉某A均未阻撓,亦未與劉某B之間發生糾紛。2016年9月劉某A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某B排除妨害,遷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內的親屬墳墓。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劉某A的訴訟請求本質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故依據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劉某A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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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商標被駁回是對公序良俗的維護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以及民法裡的公序良俗原則,即民事行為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也是商標權制定為什麼要考慮公序良俗的原因。當前技術的進步、商品經濟的發展,催生了各式各樣新文字、新語言,某些新型語言更是直接與青年的亞文化相聯繫,然而這些新語言也有不少的糟粕。而「MLGB」在網絡空間確實帶有低俗意味,不少人的第一反應就是一句國罵,尤其是對於從小就接觸網際網路的青少年群體。在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價值觀尚未完全形成之時,是很容易被這些標新立異的文化所吸引、所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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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法律行為與公序良俗 | 前沿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戴孟勇在《法律行為與公序良俗》一文中,結合國內外相關立法、理論與實踐,就法律行為各要素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及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展開研究,以期對我國現行法的解釋適用和今後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原因理論認為,合同的原因違反公序良俗,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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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判例01:意思自治可否凌駕於公序良俗
中美法院都碰到過這樣的案例,結果不約而同要求返還孩子的訴訟都被法官駁回,理由就是找一個代孕母親來完成生育違反了人類傳統生育和傳宗接代的傳統道德,不僅違反了中國的公序良俗,也違反了美國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下面我們看一個更早的案例,美國1957年Shahee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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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住集團道歉:桔子水晶酒店的低俗營銷違背了公序良俗
該推文為營銷目的,在標題上博眼球,譁眾取寵,傷害了社會大眾的感情,違背了公序良俗,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也受到了媒體和消費者的嚴厲批評。我們意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深感自責,痛心反省,向社會大眾真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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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
專欄《民法典(總則編)》第5章 民法典基本原則之二:誠信原則、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民法典》第7條一、誠信原則人世間,誰都哪怕是壞人也願意跟一諾千金的人來往,做生意最怕碰上開「空頭支票」之人。「誠者,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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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用於判案了,習慣也可判案
最近接觸個案件,涉及公序良俗的。法官判案引經據典,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文本法律存在滯後性的缺陷,也有與社會道德標準的相矛盾,有時候法律常常為一些不良分子鑽空子,而法院卻表現的無能為力,達不到法律應有的實質正義。民法總則的出現,可能改變這一情況。在民法總則中,公序良俗成為了一條法律原則。看案例,李某在婚姻續存期間與章某非法同居,幾年後李某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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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入法後,「遺贈情婦」案該怎麼判?
相關條文「公序良俗」在《總則》中共出現4次,如下: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43條第3項:「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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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瀘州二奶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儘管繼承法對於黃永彬遺贈財產給張學英沒有明文禁止,但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法律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黃永彬將財產遺贈給自己婚外同居對象,與社會公德違背,因此,黃永彬的遺贈無效,張學英無權得到遺產。瀘州市納溪區法院第一審和瀘州市中級法院第二審,採納了第二種觀點,判決黃永彬遺贈行為無效,駁回張學英的訴訟請求。對於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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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軍: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脈絡 | 前沿
在此背景下,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之地位日趨提升,合法、環保等要求日益強烈,體現了民法對社會性價值(共同利益)的維護與追求。(三)民法之「保護帶」:旨在實踐社會性價值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保有公正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在增加民法的彈性與靈活性上確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為現代民法所不可或缺。不過,不宜也不能將它們作為民法的「硬核」,而只能將它們作為民法的「保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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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罔顧人倫,挑戰公序良俗,無恥之尤
這樣的恩將仇報挑戰了公序良俗,劉鑫被罵上熱搜,而這些「罵出來的熱度」,竟為劉鑫吸引了30多萬的粉絲,還有源源不斷的粉絲打賞,這不禁讓人心寒,對於劉鑫這種人,就應該封殺。對於這種嚴重挑戰公序良俗的人小卓只能說,見過不要臉的,像這種不要臉的還真沒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