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被告單位湖南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周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萍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周某暫扣款九十餘萬元,予以補繳被告單位湖南某有限公司依法應繳納的稅款。
周某是湖南某有限公司最大股東,也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日常管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經譚某(另案處理)介紹,周某通過支付開票費,取得江西某有限公司(其實際控制人漆某已判決)的6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湖南某有限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九十餘萬元。2018年4月23日,周某主動到萍鄉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後周某向公安機關補繳稅款九十餘萬元。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湖南某有限公司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期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按虛開發票稅款金額將資金交由公安機關暫扣,為司法機關挽回國家稅款損失提供保障,對被告單位湖南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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