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稅:五種方式可申報年所得12萬以上個稅

2020-12-19 網易新聞

金羊網訊 記者嚴麗梅報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期限,為此,廣州市地稅局日前發布通告,提醒納稅人有關申報事項,包括納稅人可以採用網上申報、微信申報、到辦稅服務廳申報、郵寄申報和代理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

哪些納稅人和哪些所得要申報?

按照規定,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在2017年度取得的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申報的各項所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個人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項所得不含: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無受僱單位的納稅人到何處申報?

按照規定,納稅人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可通過五種方式進行申報

廣州地稅提醒,納稅人可以採用網上申報、微信申報、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郵寄申報和代理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

納稅人採用網上申報的,可憑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和密碼登陸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網址為:http://www.etax-gd.gov.cn)進行申報。納稅人初次使用網上申報的,需進行「用戶註冊」。具體路徑為: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登錄帳號密碼—手機驗證碼—年所得12萬以上自行申報—填寫申報表—確認申報表—查看回執。

納稅人採用微信申報的,可添加「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點擊「微辦稅」中的「個人辦稅」進行申報。具體路徑為: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微辦稅—個人辦稅—12萬個稅申報—個人身份認證—驗證碼—選擇應申報機關—進入申報—匯總預覽—確定申報。

納稅人採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的,申報時需報送本人籤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個稅申報表》),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納稅人還可以採用郵寄申報方式,或者委託任職單位、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受託任職單位或他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送委託申報協議(合同)。

未按規定申報要負法律責任

廣州地稅在通告中提醒,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繳其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過程中如有問題,可撥打服務熱線12366-2諮詢。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提供有關自行申報的法律法規、申報表格、申報流程以及疑難問題解答等供納稅人在線查閱、下載。

本文來源:金羊網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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