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又反悔?加刑期!

2020-12-11 澎湃新聞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據介紹,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並保持在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審結的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89.52%。其中,今年以來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

案例

免於起訴

【辦案經過】

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烏某某、總監陳某某指使公司採購員倪某,通過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採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37.7萬餘元,用於抵扣稅款。

烏某某等四人於2018年11月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

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後,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評估了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公安、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充分協商

【辦案經過】

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生爭吵,馬某某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後從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摺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經醫治無效死亡。

案發後,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15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屬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於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並聽取被害方意見後予以採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12年。錢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5月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議。法院當庭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

【指導意義】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並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採納並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後再開展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並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認罪反悔

【辦案經過】

琚某忠爬窗入室,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某小區502室,盜取貴金屬製品9件(共計價值2.8萬餘元)及少量現金。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製品,並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8年3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之後,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並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經重新審理,法院維持原判認定的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決後,琚某忠未上訴。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後,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願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於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於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全程適用

【辦案經過】

以林某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夥,先後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1.8億餘元。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推動全案取證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階段、開庭前通過教育轉化工作,分別促成12名、14名、10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開展認罪認罰教育,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

最終,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後有36名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同時,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

法制日報

原標題:《認罪認罰後又反悔?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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