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自願」「懷孕」撞到一起,這些法律問題必須釐清

2020-11-13 法治日報

打工回家「喜當爹」,

想討說法卻「碰壁」?

最近,有這麼一件事引發大家關注——河北一男子張某婚後發現妻子小雨(化名)出現精神異常,將其送到魏縣精神康復醫院治療。三個月出院後小雨竟被查出已懷孕50天。於是,劇情高潮就來了——

醫院男護工郭某:承認與小雨發生關係,但雙方是自願的;

小雨家屬:小雨是精神病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清晰的辨知能力,涉事護工和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

涉事醫院負責人:郭某已被醫院開除,這屬於個人道德問題,醫院沒有多大責任。

目前,當地公安部門已通知家屬帶小雨到石家莊做進一步精神鑑定。後續劇情如何發展?目前還不能蓋棺定論。不過,當「精神病」「自願」「懷孕」這幾個詞撞到一起時,難免令人百感交集,不得不將此置於法律框架下去審視。

一直以來,提到「精神病」,不少人都感到緊張甚至恐懼。因為一般人在得病的情況下依然有自我意志,而精神病患者則比較特殊,因此常常發生一些頗具爭議的事件。不過,應該看到的是,精神病患者作為施害者的案件雖時有發生,但很多時候,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他們,往往是弱勢的一方,近年來關於女性精神障礙患者遭受性侵的事件並不鮮見。

這一特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不要急,我們先把這些問題釐清。

先來了解一下什麼叫精神病。

根據百度百科,精神疾病又稱精神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

民法上對精神病人主要是通過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從刑法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其次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那麼,什麼樣的人會被送去精神病院,家人想送就送?需要病人自願嗎?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有上述狀況的、被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當然,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只有兩種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強制」入院治療,即如果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了解完基本規定之後,我們再來討論關於「自願」這一問題。如何鑑定是否「自願」?行為人就可以「洗白」嗎?

眾所周知,強姦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自願」指的是婦女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發生性關係。

對於自願的審查不應該只局限於是否發生性關係,還應該審查婦女對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地點、環境是否願意。審查婦女是否自願不應該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該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結合精神病院護工致女患者懷孕的事件來說,需要對涉事婦女進行司法鑑定,然後依據鑑定結果依法處理。

可能還會有人疑問,如果患者住院接受治療期間遭受損害,醫院究竟有無責任?

根據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並為住院患者創造儘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醫療機構對於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注意:不是監護義務)。若精神障礙患者的自傷、自殘以及患者之間的相互傷害與醫療機構的管理瑕疵有關,那麼醫療機構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缺陷的精神疾病患者,任何人都不要企圖拿「自願」為性侵洗白。而作為醫院,保護患者、管理員工是應盡職責,僅一句「個人行為」不該成為院方置身之外的理由。如今,小雨家屬正等待調查結果,相信會有一個公正合理的定性。各地醫院也應以此為戒,做好日常管理和監管工作,給患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治療環境。

感謝北京市中治律師事務所律師閔瀚霖為本文提供專業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羅聰冉)

編輯:韓玉婷 張博 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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