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名詞解釋
歷史唯物主義篇(三)
一、地理環境決定論
二、人口決定論
三、馬爾薩斯人口論
四、社會達爾文主義
五、社會有機論
六、社會契約論
七、庸俗社會理論
八、形上學社會理論
九、階級論
十、人性論
認為地理環境直接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發展的理論。地理環境決定論的錯誤在於,把地理環境對社會發展的影響作用,主觀地誇大為決定作用,從而否定物質資料生產方式對社會生存和發展的最終的決定作用。
主張人口是決定社會狀況和社會變更的根本因素的理論。
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的人口理論。集中反映在《人口原理》(1798)一書中。他從兩個前提出發來論述人口問題:「第一,食物為人類生存所必需」;「第二,兩性間的情慾是必然的,而且幾乎會保持現狀」。提出人口按幾何級數增長,生活資料按算術級數增長,後者永遠趕不上前者。馬爾薩斯及其門徒把這一理論稱之為與社會制度無關的「支配人類命運的永恆的人口自然規律」,強調生殖太多是社會下層階級貧困的原因,社會制度沒有責任;失業、飢餓、貧困、瘟疫、戰爭等是抑制人口增長的必要手段。這一理論雖然提出了人口增長和生活資料增長的關係問題,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懂得人口包含著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將人口規律歸結為純粹的生物學規律,把人口增長和一般動物繁殖相等同。馬爾薩斯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特有的相對人口過剩現象,說成是永恆不變的自然規律,把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貧困、失業說成是自然規律作用的結果,這是為資本主義剝削開脫罪責。
用生物界的自然選擇和生存競爭規律來解釋社會現象的理論。流行於19世紀末,主要代表為英國的斯賓塞和德國F.A.朗格等。它將馬爾薩斯的人口理論和達爾文的生物進化理論糅合在一起,認為社會也服從於生存競爭和自然選擇的規律,社會的不平等和階級的劃分是由於個人天賦的不同。剝削者是「強者」、「適應能力最高者」,被剝削者是「弱者」、「劣者」,弱肉強食,優勝劣敗,適者生存,不適者被淘汰,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甚至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朗格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無產者的出路不是向資產者作鬥爭,而是限制生育。現代社會達爾文主義者認為在科學技術進步的條件下,雖然自然選擇的作用減弱了,使那些「不及格的人」也能生存下來。但是,那些「不及格的人」的「繁殖太多是造成社會災難的根源」。
人類社會有著不同於生物界的特殊的、高級的運動規律,把自然選擇和生存競爭直接搬用到人類社會,混淆了高級運動和低級運動形式的質的區別。
亦稱「國家有機體說」。把人類社會和國家等同於生物機體的社會理論:流行於19世紀下半期資本主義各國,理論先驅是法國孔德,英國斯賓塞正式提出了這一理論。認為社會在本質上如同生物機體一樣,必須保持各種器官機能的互相配合和均衡。生物機體有營養系統(消化器官)、分配系統(血液循環)、調節系統(大腦神經),彼此互相配合,保持均衡。社會機體也要有擔任「營養機能」的工人、農民,他們為社會生產財富;有擔任「分配機能」的商人,為社會交換商品;有擔任調節生產機能的資本家和代表大腦神經系統的政府。這些機能彼此「配合」、「協作」,保持均衡,是社會發展的自然規律;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如同破壞生物機體的神經系統一樣,必將導致社會機體的毀滅。他還把生物學中的自然選擇、生存競爭的概念直接搬用於社會學,宣傳社會達爾文主義。社會有機論抹煞社會和生物機體的本質區別,用生物學的一般概念來解釋社會現象,從而歪曲了社會問題的實質。
亦譯「民約論」。認為國家與法的形成起源於人們自願轉讓自然權利而締結契約的理論。公元前5世紀古希臘哲學家已提出社會契約思想。呂科弗隆認為法律只是一種互相保證正義的約定。
伊壁鳩魯認為國家與法源於人們為防止相互之間可能產生的危害而締結的社會契約。近代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社會契約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一種思想武器。不同的社會契約說所主張的國家政體也各不相同。17世紀荷蘭的格勞秀斯首先提出國家是人們締結契約的產物,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完善的聯盟;人民是主權的體現者,由於人們自願把主權證讓渡於他們所選定的人,所以國王才成為主權的體現者。
霍布斯認為,人類為結束「人對人像狼一樣」的自然狀態,自願放棄自然權利締結契約建立國家,國家的統治者不屬於訂契約任何一方,故具有絕對的權力,人民對統治者要絕對服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反抗的表示。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平等自由,但沒有充分的保證。人們為求得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自願締結契約建立國家。國家的統治者是締結契約的一方,受契約的制約,沒有絕對的權力。如果統治者損害人民的利益,人民便不需要再服從他,可以訴諸戰爭,建立新的國家。
斯賓諾莎認為,人們為避免自然狀態中相互殘殺,便制訂契約建立國家,把原先維護個人生存的自然權利交給公認的統治者。國家的權威不能屬於個人,只能屬於整個國家。法律的制定要經過全民的同意。認為最好的國家制度是民主政治,它既能保證公民的自由,又能保證社會的穩定。
盧梭認為,人們為了克服自然狀態中各種不利於人類生存的阻力,必須聯合起來,以形成足以克服阻力的合力,於是人們放棄天賦的權利,制訂契約,以共同力量來捍衛和保護每一個參加者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這種聯合的行為所產生的道義上的集合體就是國家。強調主權屬於人民,如果國家篡奪主權,破壞契約,人民便有權推翻它。
狄德羅認為,國家起源於社會契約,人民具有充分的政治權利,君主從他的臣民取得權威,故君主不能運用這種權威破壞使他獲得權威的契約。期望建立能夠保障民主原則的開明君主制。
康德認為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通過契約,每一個人都放棄他們外在的自由而成為共和國成員,共和國是人民聯合而組成的國家。認為人民是完全的主權者,但又認為由社會契約而建立的共和國不是歷史上的事實,而是一種理想。
社會契約論在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鬥爭中起過積極作用,但它對國家與法的起源作了唯心主義的解釋;把政治法律關係看作是社會生活中決定一切的關係,忽視了決定國家與法所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和階級性質。
對社會意識形態(尤其是哲學和藝術)持簡單化、庸俗化觀點的理論。認為社會意識形態僅僅是一定階級的利益的表現,是技術和經濟發生變化的直接結果,否認社會意識形態發展的相對獨立性。
用孤立、靜止、片面的觀點考察社會發展的各種學說的總稱。有的根本否認人類社會的發展變化,將資本主義制度永恆化;有的用社會外部的地理、氣候等條件去說明社會變化的原因,否認社會革命;有的將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經濟與政治、自覺性與自發性、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辯證關係,人為地加以割裂。
廣義泛指一切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狹義專指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論認為,階級是私有制經濟關係的產物,階級鬥爭是階級社會中社會基本矛盾的集中表現,是推動階級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有時亦作為與抽象人性論相對應的概念使用。
通常指撇開人的社會性和階級性,離開人的歷史發展,抽象地去解釋人的共同本質的觀點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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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辯證唯物主義篇(二)本原、派生、唯物主義各形態等
科學社會主義篇(二):經濟鬥爭、政治鬥爭、國家、政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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