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後稱《公告》)正式對外發布,這一規定將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據悉,《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主要優化這兩類納稅人個稅預扣預繳辦法,避免「先預繳、再退稅」的麻煩。
《公告》出臺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採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實習記者 鹿楊
編輯:鹿楊
流程編輯 邰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