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娣是江蘇省建湖縣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來是上海織襪十三廠的工人。
1992年5月29日下午5點,這是入夏後的一個高溫天,烈日下的一個「黑色星期五」。傍晚5時光景,33℃高溫尚未消退。吳金娣也夠惱火的,好不容易選了個日子搬家,卻遇上了這麼個高溫天,多虧眾弟妹、弟媳、妹夫相幫,亂鬨鬨的局面終於安定下來,該到了吃飯喝酒的時候了。
就在這時,「5·29」的最初的摩擦發生了,僅僅是小小的不起眼的摩擦。吳金娣領著8歲的女兒從鄰居邱女士家門口經過。邱女士正巧將洗頭水潑在地上,水珠濺到吳家「千金」的身上。
就是在18年後的今天,我們也沒有必要去評判邱女士隨地潑水是否文明。因為棚戶區的居民隨地倒水司空見慣,不足為訓,「三禁、四嚴」對於棚戶區的居民來說往往是行不通的。
然而,這濺起的水珠竟像一粒「砂子」飛進了吳金娣的眼裡。立時,她眼珠一瞪,朝邱某吼道:「哪能(怎麼)?介大額小人(這麼大的孩子),儂看勿到?」
邱某答道:「我沒看到。」
吳金娣一聲大喝,口吐惡言:「依眼烏珠瞎脫啦!」
僅僅是一點水珠濺到身上,吳金娣怎能立刻爆炸起來?吳金娣,39歲的女性,上海織襪十三廠工人,怎會像小孩子那般沒有教養?原來,吳金娣家與邱某家結怨已有兩年,那是因為吳金娣同鄰裡發生糾紛,要邱某出面向有關部門作證,遭邱拒絕,她便懷恨在心,只要尋著機會,就朝邱某出「惡氣」。這下,機會來了,吳金娣豈能放棄。隨著一聲「眼烏珠瞎脫啦」之後,滿嘴的汙言穢語蓋頭劈腦地朝邱女士「傾灑」而去。
吳金娣又吼又罵,大嗓門驚動了在家裡的弟媳陳桂蘭和崔建蘭,兩個弟媳衝門而出,拉住邱某衣衫,不問青紅皂白為吳金娣助威。這時,吳金娣狠狠地抽了邱某一記耳光,好在周圍鄰居和過路群眾竭力勸阻,邱女士在困境中解脫。吳金娣、陳桂蘭、崔建蘭三個女人悻悻而歸。
這是「5·29」事件的第一個回合。如果事情到此為止,充其量只不過是鄰裡摩擦,女人之間的爭吵而已。正如閘北區一位領導說的:「這種事情在棚戶區每天都有,根本管不過來。」是的,縱然一萬起這樣的糾紛也根本震動不了上海。
罪惡之手鑄成大罪
本該平息的糾紛想不到競在兩個小孩子身上延續發展。吳家兩個剛剛目睹她們母親那野蠻舉動的小女孩,在5分鐘內仿效得惟妙惟肖,突然衝到邱家門口,狠摔了邱家的臉盆。邱某的兒子不敢「對壘」,知趣地拾起臉盆,沒有吭一聲。這時,尾隨在後的陳桂蘭躥了上去,揪住邱的兒子就打,將平息的「火焰」重又燃起。邱女士見對方人多勢眾,不敢出手,但又不甘心自己的兒子白自挨打,便口出袒護之言。這時,伺機報復的吳金娣和崔建蘭衝出家門,對邱某大打出手。鄰居們的竭力勸阻已擋不住三個女人原始的犯罪衝動,她們很快將事件推向第二回合,三個女人乾脆衝進邱家,將邱某拉到馬路上,一派汙言穢語的辱罵之下,公開叫嚷:
「剝光她衣服。」這時,圍觀的人群越聚越多,有的大聲喊道:「不能再打了,人家(邱某)胸罩也被拉斷了。」
這時的吳金娣已經完全喪失了理智,恨不得將邱某置於死地。她像蒙昧時代的原始人那樣跨出了罪與錯的界線,惡狠狠地吼道:「反正不值錢,拉脫伊,剝脫伊衣服,讓兩隻狗奶奶曬曬太陽。」吳金娣以動物的本性伸出雙手,撕拉邱某的上衣。邱某自然懂得女性肉體的尊嚴,她拼命掙扎,躲閃,不讓吳金娣得手。這時,吳金娣的弟媳崔建蘭成了吳的幫兇,她一把拉住邱的頭髮和手,致使邱的上身成為一個致命的「空檔」。吳金娣和陳桂蘭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刷地將邱女士的上衣拉至腰間。頓時,邱某的雙乳裸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今天,當我們回眸這起大案的全過程,審視案件中的這個情節時,我們理當如此認為:這絕不是吳金娣、陳桂蘭、崔建蘭探秘心理所驅。因為她們與裸露上身的邱某同為女性。具有同樣的生理構造。她們應該知道,當她們野蠻地在「展示」另一個女性時,不也同樣在「展示」自己嗎?離我們十分遙遠的從動物進化來的原始人是裸露軀體的,漸而用樹皮之類的東西遮掩隱處。當人類用各種服飾裝扮自己時,這無疑是從原始到文明的一個標誌。今天,誰都知道肉體是人的價值的重要部分。吳金娣她們用野蠻原始的手段侮辱自己的姐妹,分明是人性的倒退,是對文明社會的犯罪,用我們現行的話來說,叫流氓行為。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也許是「四個女人一臺戲」,同性之間的一場惡鬥,最後處理無非是三種結果:訓斥教育、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升級嚴處,吳金娣、陳桂蘭、崔建蘭最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能想到,作為本案第一被告的吳永祥竟會在這個時候出場,這是一個極其無恥的亮相。吳金娣之弟吳永祥買菜回來,見家門口圍著這麼多人,知道姐姐又同邱某「幹上了」,便放下菜籃子,猶如一頭猛獸似的衝入人群,衝到裸露上身的邱某背後,突然出手,將邱某的內外褲拉到膝蓋處。並當眾觸摸邱某的乳房和陰部……
「5·29」,這個「黑色星期五」,由於吳永祥的「出場」,吳永祥那雙罪惡之手的伸入,註定要轟動上海灘了。
吳永祥,36歲,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第五鋼鐵廠運輸處火車司機。他不住在天通庵路棚戶區,這一日是為幫姐姐吳金娣搬家而來。縱觀他的歷史,既無犯罪前科,也無流氓習氣,在廠裡工作表現一直較好,在家裡向來孝敬病癱於床的父母。一個還算得講文明的人,怎會轉變到如此程度?我們是否可以這麼認為,吳永祥是一時衝動,一念之差?那麼這種瞬間的衝動和一念之差,究竟源於何處呢?
法盲的悲哀
當吳永祥已經將事件「攪拌」到惡性的犯罪極限,到了文明與法律無法容忍的地步時,然而,被害人邱某和施暴的吳永祥、吳金娣一夥竟漠然處之。邱某經人保護後進屋,在被剝了衣褲當眾受辱後麻木得不知報案。一個遭受奇恥大辱的女性,卻沒有一點法律意識,這種無知不能不令人為之悲哀。她是受害者,本該得到同情。我們對客觀事實的複述,為的是提醒更多的女性不要忘了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要不是群眾報案,這起惡性流氓事件也許會在天通庵路平平淡淡地消失。
吳永祥、吳金娣、陳桂蘭、崔建蘭同樣也是一夥十足的法盲,他們壓根不知自己的行為已嚴重地觸犯了法律,竟然以「勝利者」的姿態,關起門來喝「慶功酒」。晚上8時左右,接到報案的派出所民警盛志剛、湯冬生上門到吳家,傳吳永祥、吳金娣等人去派出所解決問題時,吳永祥等人已酒過三巡,喝得面孔通紅,絲毫沒有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更不知「大難臨頭」,所以,對上門來的民警根本不放在眼裡。吳永祥及其弟吳永宏、妹夫俞興祥「三條漢子」惡狠狠地將身穿制服的民警推出門外,並當著圍觀的人對民警惡言相加。俞興祥拍拍盛志剛的肩頭說:
「你蓋頭(帽子)卸脫,黃皮(制服)脫掉,阿拉對開(對打),拿儂肋排骨一根根敲斷。」吳永宏則拍拍湯冬生的腹部,說:「依還嫩了,儂拿衣服脫掉,阿拉一人一把刀對捅。」吳永祥更是大聲吼道:「你們小赤佬,黃皮有啥稀奇。派出所不去,事體要弄就弄弄大,要去就去市公安局。」
面對法盲的野蠻和瘋狂,警方不得不呼叫支援後才將幾人抓捕歸案。
傳媒的威力
這是一起由鄰裡糾紛引發的流氓惡性案件,情節是惡劣的,性質是嚴重的,國法不容。然而,事態的發展卻不在案件本身,而是由於傳媒的「炒作」,使此案成為全市人民關注的一個新聞熱點。
誰也意識不到,事態的發展極為神速,由於民眾的憤怒,將此案推向「高潮」。
緊接著,6月3日,一封由50多位居民聯合署名的揭發信寄往各部門,言辭咄咄逼人:法律能允許流氓對我們姐妹施暴嗎?
於是,傳媒重新認識此案,開始了大量的接二連三的追蹤報導,將「5·29」案件的嚴重性「傾灑」到千家萬戶。1300萬市民憤怒了,控訴浪潮一浪高過一浪。
傳媒的深度報導已將此案同以往控江路事件、新華電影院門口事件、市南的黃魚車事件相比照:這些事件都是夏季流氓剝女性衣褲進行侮辱的大案,而且主犯均被處以極刑。如此一比照,「5·29」案件被逼到「地獄」門口。
6月17日,吳永祥、吳金娣、陳桂蘭、崔建蘭、吳永宏、俞興祥等一家6個人,均被起訴。
殺,還是不殺?
傳媒以其巨大的威力,將「5·29」事件「炒」得家喻戶曉,1300萬市民在議論「5·29」,關注著這一家六口的命運。
還未開庭審理此案,社會上就出現針鋒相對的「兩種聲音」,有的說要「殺」,有的說「不殺」;還有的說「殺一個」,有的說「殺兩個」……爭得面紅耳赤,隨後押注。更為荒唐的是,有一家工廠的兩個青工,在閱報欄前議論「5·29」大案的報導後,當場發生爭執,一個說「殺一個」,另一個說「殺兩個」,各不相讓,互不服氣,結果打了起來,一個撞落了兩顆門牙,另一個頭上被撞出了兩個大門牙大小的口子。還有讓人不可理解的是,當傳媒將「5·29」作為熱點「炒作」時,天通庵路終日擁塞著大批人群,不少是從江蘇、浙江專程來看熱鬧的。這種「盛況」持續了整整半個月。
6月25日,上午9時,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接踵而來的人群冒雨簇擁在大門口,關注著『5·29』流氓案的開庭審理。
下午,在進入辯論階段時,吳永祥說:
「我沒有翻供。我想不到會這麼嚴重。」吳金娣說:「這事都是我引起的,我後悔至極。」
一家六口,作為同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全部站在審判臺上,這在上海還是罕見的。
6月25日的審理以後,究竟「殺」還是「不殺」、「5·29」大案的這個「懸念」一直成為市民關注的熱點。
7月13日下午2時,「5·29」大案掀起最後一個高潮,再次開庭,將對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究竟「殺」還是「不殺」,1300萬市民關心的這個「謎底」終於揭開一
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永祥犯流氓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吳金娣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被告人陳桂蘭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被告人崔建蘭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吳永宏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俞興祥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這個判決結果,既沒有人感到震驚,也沒有人感到意外。「5·29」大案的透明度使不少人估計到了這個判決結果。
有意思的是,第一被告吳永祥判死緩,既「殺」又「不殺」,針鋒相對的兩種意見都有了令他們「滿意」的答案。
後記
吳金娣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改造表現突出,曾兩次被減刑,還先後被評為監獄和市罪犯改造積極分子。法庭當庭宣判對吳金娣予以假釋。吳犯喜極而泣,她激動地向社區代表和民警表示,回到社會後,要牢記以往的沉痛教訓,改邪歸正,重新做人。
2000年11月2日,對罪犯陳俠、趙春燕分別減去5個月零6天和7個月零21天的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