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引起業內高度關注和熱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解讀認為,很多人忽略了一個關鍵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這個表述,是APR(名義利率)口徑,而非IRR(內部收益率)。
「我們目前嚴格按照IRR,年利率低於24%,如果換算成APR,是低於15.4%。不過,這個涉及監管認知的一致性。」一家消費金融公司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不過,監管應該出臺規範性文件,說明清楚為妥。
該消費金融公司負責人進一步解釋,比如借款本金8000元,期限一年,每月等額還款748.755元,總利息985.06元。在IRR口徑下,年利率是21.96%;而在APR口徑下,將總利息除以借款本金,年利率是12.31%。
「按照這個文字表述,應該就是APR。那我就不擔心了。」一家小貸公司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如果APR15.4%,那麼IRR接近30%,對行業衝擊不大。
此前,這家小貸公司負責人:「如果4倍LPR作為IRR上限,小貸行業沒法生存,也沒法做了。」他曾表示:「對於我司而言,我司有部分客群為定價超過4倍LPR,IRR在24%以內的次級、長尾客群。該政策執行後,我們預計大量為次級、長尾客群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將被迫退出,導致該部分主流金融機構無法覆蓋的群體面臨更加嚴峻的融資難題,進而被迫回歸監管之外的民間借貸(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地下錢莊,催收手段可能極為暴力),部分小微企業甚至會因為融不到資而倒閉。政策實施的結果與初衷可能會南轅北轍。」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力推「內部收益率(IRR)」概念,計算實際利率,一些金融機構按此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號曾發文稱,只展示日利率或月利率、分期收費、「砍頭息」等都是借貸產品常見的「陷阱」,讓你產生「利率幻覺」。近期,中國人民銀行指導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推進「明示年化利率」的工作,要求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等必須在相關貸款產品中明確展示年化利率,幫助消費者了解真實借款成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稱,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謝水旺 編輯:周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