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投資民辦教育,合法合規辦學,學校設立是前提和基礎。學校設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還有可能在設立過程中存在法律瑕疵,相應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民辦學校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01
民辦學校設立完成後,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獲得辦學許可證,被依法核准登記,獲得法人資格。
02
民辦學校設立未能最終完成,導致學校設立失敗。
03
民辦學校設立存在瑕疵,導致被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被宣告已成立的民辦學校無效或被撤銷。
民辦學校設立完成意味著民辦學校取得了法人資格,設立失敗則意味著學校未能成立。這兩種情形的法律效力是比較明確的,但第三種情形,即民辦學校設立瑕疵的法律後果問題,因《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有專門規定,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分析。
案例分享
劉某偽造消防意見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
福建省福鼎市的劉某因其投資的某教育培訓機構未通過消防驗收,無法對外招生,遂欲偽造消防部門同意辦學的函件,以騙取教育部門出具辦學許可證。
2014年11、12月間,劉某從網際網路上找到消防部門審批辦學點的文件模板及消防大隊的公章模板,利用自己的電腦製作出福鼎市消防大隊電子印章及加蓋有該籤章的《關於同意福鼎市某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的函》,並將上述公文列印後,連同相關材料提交給福鼎市教育局,於2015年6月15日騙取了該局發放的辦學許可證,並於同年8月10日被福鼎市消防大隊發現。
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關於同意福鼎市優升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的函》上的印文與真實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事後,劉某於2015年10月12日向市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
法院認為
劉某偽造國家機關的公文和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劉某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一臺,予以沒收。
劉某因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已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其通過欺騙手段設立的民辦學校該如何處理呢?案例沒有告訴我們答案。這即是民辦學校設立瑕疵的法律後果問題。
設立瑕疵
民辦學校設立瑕疵,是指經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批准並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獲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而宣告成立的民辦學校,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或《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民辦學校的情形,如向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致使成立後的民辦學校存在瑕疵。
源真說法
既然《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設立民辦學校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和程序,那麼民辦學校設立瑕疵是否將導致學校設立無效,應當否認其法律人格?
在公司設立領域,這被認為是一種消極的做法。已經存在的公司法律人格的消滅所造成的資源損失以及對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破壞,不容忽視。故各國大都通過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允許存在設立瑕疵的公司繼續保留其法律人格,而不是簡單地消滅。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法》此條規定實際上為承認瑕疵設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留下了制度空間,體現了企業維持原則。
民辦學校更是事關成千上萬學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前途命運,如果將設立瑕疵的學校簡單地予以消滅法律人格,帶來的社會損失和不穩定因素可能比公司要大得多。
故對設立瑕疵的民辦學校,撤銷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予撤銷行政許可,而是可以通過補正相應的實體與程序內容,使瑕疵設立的民辦學校得以存續。若無法補正,可分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處理,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根據《民辦教育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入民辦學校終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