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學堂|社會衝突理論與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

2021-02-19 知行合一經世致用

1.  產生背景與思想淵源

20世紀30-4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依靠科技的迅速發展,帶動了經濟和社會的繁榮,但物質的豐裕並未給人們帶來預期的滿足和幸福,反而出現了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這些新的矛盾和問題引起了西方社會學者對社會衝突現象的關注和研究。進入20世紀60年代後,美國國內社會衝突加劇,社會矛盾尖銳,黑人運動、越戰危機、民權運動、青年運動等各種社會運動此起彼伏。結構功能主義對這些激化的社會矛盾所做的理論解釋已顯得蒼白無力,激進主義思潮成為美國60年代社會思潮的主流。激進主義的理論家們關注現存制度的不合理方面,表現出與功能主義不同的理論傾向,關心社會的各種衝突,倡導社會改良甚至社會革命,謀求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社會衝突理論,就是當時這些激進主義思潮中的一個典型理論代表。

社會衝突理論在美國正是作為對結構功能理論的反思和對立物提出來的,社會衝突理論強調衝突對於社會鞏固和發展的積極作用,代表激進主義思潮。在現代西方社會衝突理論產生之前,許多社會學家的理論中就已經包含著豐富的社會衝突思想,尤其是馬克思、齊美爾和韋伯三位經典大師的社會衝突思想對現代西方社會衝突理論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

(1) 馬克思的社會衝突思想——階級衝突

馬克思的社會衝突思想是現代西方社會衝突理論的重要淵源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人們在生產中的不平等關係狀態是社會衝突產生的根源,尤其是在生產中對財產和生產資料佔有的不平等關系所導致的利益爭奪。

第二,階級鬥爭是私有制條件下社會衝突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形式,也是馬克思社會衝突思想的核心內容。

①經濟鬥爭是工人為實現提高工資、縮短工時、改善勞動條件的要求,而向個別資本家進行的鬥爭。罷工是經濟鬥爭最重要的手段,工會是在這種鬥爭中產生的無產階級最初的組織形式。經濟鬥爭作為無產階級鬥爭的最初形式,起著動員、組織、教育工人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緩著無產階級的貧困化過程。

②政治鬥爭主要是利用資產階級民主制開展無產階級自己獨立的政治活動,鬥爭的根本目標和任務是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政治鬥爭是比經濟鬥爭更高形式的階級鬥爭。

③思想鬥爭也是無產階級鬥爭不可缺少的形式,主要的任務是用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理論武裝工人、群眾,使他們擺脫和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影響,並用無產階級意識形態戰勝資產階級意識形態。

第三,生產力的發展是階級產生的重要條件,生產力水平的高低決定了階級衝突的強度。

馬克思的社會衝突思想是一種極富生命力的思想理論來源,現代西方社會衝突理論不僅以階級鬥爭學說為研究的出發點,並且在不同程度上辯證繼承了馬克思的社會衝突思想。

(2) 齊美爾的社會衝突思想——衝突是一種形式

「齊美爾的社會學致力於識別那些基本的社會形式——衝突、群體凝聚力、交換、規模、不平等與空間,不論參與者的動機如何,它們都會影響社會行動。因為這些形式構成人們在其中尋求實現他們的目標的結構.」由此可見,齊美爾社會衝突思想的邏輯起點在於——衝突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形式,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齊美爾認為社會衝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任何社會統一體都包含了兩種發展方向:相一致的方向與相分歧的方向。

第二,社會衝突不僅有利益的反映也有敵對本能的反映,基於此齊美爾將社會衝突劃分為:作為手段的衝突與作為目的的衝突,也可稱為現實性衝突與非現實性衝突。

第三,影響社會衝突激烈程度的因素包括:衝突群體各方團結緊密程度、情感投入程度以及對衝突的理解程度。即衝突各方的成員團結越緊密、情感投入程度越大、成員對於衝突的理解超出個人利益的程度越大,衝突就可能越激烈。

第四,社會衝突對於社會穩定具有的積極作用與功能主要體現在:緩解社會矛盾,即個體間、群體間可以通過衝突在新的條件下重建關係;有助於群體邊界線的建立和維護,並且衝突越激烈,各階級、階層之間的分界越牢固;維持社會整體,提高社會整合度,並且越是低強度的衝突,其作為一種潛在的社會整合力量就越可能發生。

(3) 韋伯的社會衝突思想——社會分層

第一,韋伯認為技術引導了經濟的變革,階層的劃分不再以對生產資料的佔有為標準,而是和財富、聲望、權力高度相關,韋伯將這三項作為社會分層的標準,當這三者之間分配不均時,階級對立和衝突將會加劇。

①財富地位。韋伯劃分階級的標準就是財富的多寡,財富就意味著購買力的多少,意味著獲得參與交換機會的多少,通過階級能夠反映出一個人所在的社會層次。

②聲望地位。韋伯認為一個人活在社會當中,必然會受到來自社會各方的評價,而評價的結果直接關係到這個人的聲望。受到社會評價好壞的不同構成了階梯順序,而聲望地位正是反映人們在這一階梯當中的位置。

③權力地位。權力地位是根據人們是否擁有權力和權力大小來評判的。在韋伯看來,權力是支配他人意志用以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權力層次是一個人在政治領域的排序,體現了人們在該領域的不平等地位。

第二,對於報酬分配的壟斷也是社會衝突產生的原因之一。當報酬分配被壟斷,財富、聲望和權力僅僅掌握在社會中很少一部分人手中時,社會便會產生緊張和憤恨,並且在這種憤恨情緒的驅使下,缺失財富、聲望和權力的人群就會與壟斷這些稀缺社會資源的人群發生衝突。

第三,低社會流動率也是社會衝突產生的原因之一。即當社會地位低的人群沒有或很少有機會向較高社會地位流動,以獲取稀缺社會資源時,仇恨就會在他們之間聚集起來,並最終導致衝突的爆發。

最後,韋伯認為資本主義「部分地依賴合理的技術和法律」的合理性只是合理性的一個方面,可以稱為形式合理性,而另一方面是由人的能力和氣質所構成的實質合理性。科層制所要求的秩序化、理性化、高效化的形式合理性與人在文化上和精神上的自由本性的實質合理性發生衝突,這一衝突控制和支配著作為主體性存在的人,而且深深地紮根於資本主義社會的制度和內部結構中。

  

2.  衝突的定義

社會衝突理論的研究對象是高度抽象化的社會衝突,即社會衝突是社會主體之間由於需要、利益、價值觀念的差別和對立而引起的相互反對的社會互動行為,是社會運行中的普遍現象。比如科塞就認為衝突是價值觀、信仰以及對於稀缺的地位、權利和資源的分配上的爭鬥;達倫多夫則認為衝突是有明顯牴觸的社會力量之間的爭奪、競爭、爭執和緊張狀態。

3.  理論假設

第一,社會衝突理論的基本假設——衝突深藏於每一個社會結構之中。

第二,儘管衝突是社會結構固有的,但衝突並不總是激烈的與明顯的,衝突可以是潛在的、有規則的與受控制的。達倫多夫在此基礎上強調衝突只可以暫時得到控制或被引導,但不可能根本消除。

第三,衝突論者認為下列事實不能用動態平衡模式來解釋,而唯有用衝突理論來處理:對系統外的變化的反應並不總是適應;變化可能是革命性的、突發的或深刻的;社會結構本身通過內部的衝突與矛盾產生變化。

4.  社會衝突理論的具體內容

現代西方社會衝突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米爾斯、科塞、達倫多夫、柯林斯等,他們從古典社會衝突思想中汲取養分,辯證吸收古典衝突思想和結構功能主義理論的合理成分,各自從不同的視角闡述了社會衝突理論觀點。

(1) 米爾斯的社會衝突理論——權力精英論

米爾斯的社會學理論取向與功能主義是根本不同的,功能主義強調社會的整合與秩序,而米爾斯則把個人的需要放在優先的地位,他從現存社會結構對人的壓抑和阻礙這一角度對社會進行批判,也就是在這一過程中,他提出和論述了自己的社會衝突理論。

米爾斯的衝突論明顯受到馬克思和韋伯的影響,他與馬克思、韋伯一樣關心的中心問題是社會結構中的階級及其各種統治形式和社會動態情況,不同的是米爾斯在階級的分層上沒有採納馬克思的觀點,而是借用了韋伯的財富、聲望和權力三位一體的模式,並且米爾斯重視的是權力結構,而不是財富和聲望。基於此,米爾斯提出權力精英理論。他指出美國社會中那些在經濟、軍事和政治機構中佔據高位的財閥、軍閥和政客組成了權力精英,他們的重要決策決定了美國社會的基本結構和趨向,左右著美國中下層人民的生活,並且精英們的決策維護的只是他們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普通公民的利益。即精英巨頭集財富、聲望和權力於一身,而普通大眾則被迫依附於他們所不能控制的各種力量,置身於一個由各種大規模組織控制下的異化世界中。

米爾斯從權力精英的視角,通過對權力、階層、衝突與整個社會變遷的關係來研究廣泛存在於美國社會中的衝突現象,並指出美國社會真實的情景是少數權力精英與廣大無權人民的對立統一體,矛盾和衝突是美國社會的實質所在。

(2) 科塞的社會衝突理論——功能衝突論

科塞是功能衝突理論的代表人物,他的理論目的不是否定結構功能主義,而是試圖完善功能主義。功能主義強調衝突的反面功能,科塞則強調衝突的正面功能,以此來彌補功能主義的不足,因此科塞的衝突論實質上具有功能主義和衝突理論兩種性質,因而被稱為功能衝突論。

第一,科塞關於衝突的定義是這樣的:「衝突是有關價值、對稀有地位的要求、權利和資源的鬥爭。在這種鬥爭中,對立雙方的目的是要破壞以至傷害對方。」 科塞認為衝突是不涉及雙方關係基礎的、不衝擊核心價值的對抗,即它是社會系統內不同部分之間的對抗,不是社會系統本身的矛盾,不是革命的變革,並且它是社會系統可以容忍、可以加以利用的對抗。

第二,科塞將社會衝突的根源分成了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物質性的原因,指權利、地位和資源的分配不均;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非物質性原因,指價值觀的不一致。在科塞看來,二者當中的任何一個在互動中均可構成衝突的根源。另外,科塞又從「不平等社會系統」、「下層被剝奪狀態」,「對群體的忠誠」以及「親密關係」四個方面分析社會衝突的根源。

首先,「不平等社會系統」本身不是衝突的根源,不平等系統中的被統治者對自身的不平等地位的自覺意識才是社會衝突的根源。其次,「下層被剝奪狀態」包括相對剝奪與絕對剝奪兩個方面,其中相對剝奪更可能使被統治者產生不公平感,更容易引起反抗。最後,「對群體的忠誠」以及「親密關係」體現了科塞在闡述衝突理論根源上對心理動機的超越。

第三,科塞把社會衝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①現實性衝突與非現實性衝突。前者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標而作為手段的衝突,而後者本身就是衝突的目的。所以二者的區別就在於,對於現實性衝突來說,衝突不是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因此衝突可以被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的手段所代替;對於非現實性衝突來說,衝突本身就是目的,除了衝突的對象可以變換外,衝突本身沒有其他的形式可以代替。

②親密關係的衝突。科塞認為關係越親密、感情越投入就越傾向於壓抑敵對的情感,而不是把這種敵對的情感表達出來。在次級關係中,比如企業合作人的關係,敵對情感往往能相對自由的表達出來。相反在初級關係中,這種情感的發洩會對參與者的關係形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敵對情感趨於積累起來,並得到進一步強化。

③群體內的衝突和群體間的衝突。在科塞看來,如果在群體內部發生衝突,那麼這種衝突的強度應當取決於群體內部成員之間的共性、相似性和關係的全面性。也就是說,群體內部成員之間的共性越少、相似性越小和以往交往關係中保留程度越濃,那麼社會衝突的強度也就越小。反之,社會衝突的強度也就越大。對於後者,科塞認為群體之間的衝突如何影響一個群體,關鍵在於衝突群體的內在條件(群外規模)和外部條件(衝突強度)。具體來說,當社會衝突的強度一定時,社會群體規模越小,它在社會衝突中對群體內部分歧的寬容度也就越小,即不允許異己成分存在於群體之中。反之,社會群體規模越大,對衝突群體內部的寬容度也就越大,異己成分被留在社會群體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當社會衝突的規模一定時,社會衝突群體之間的衝突強度的大小就將決定衝突對內部異己成分的寬容度,即當社會群體參與衝突的程度不深或社會衝突不激烈,那麼衝突的結果對社會群體的影響較小。

④意識形態下的衝突。實際上是指作為集體的代表參與的、以集體的目標為動機的那些衝突。科塞認為以集體的目標為動機的衝突,要比以個人目標為動機的衝突更激進、更冷酷無情。科塞還認為意識形態下對立的雙方追求同一目標時,衝突雙方就可能有了統一的因素,例如抗日戰爭時期的國共合作。

第四,科塞認為社會衝突主要有以下幾種功能:

①對群體而言,衝突增強內部團聚力,有助於群體整合。拿群體內部發生的衝突來說,群體成員對內部出現的異己思想和叛變行為進行鬥爭,這種鬥爭不僅不會削弱群體的力量,相反就仍留下的群體成員來說,可以提高他們的參與程度,使群體成員之間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促進群體的整合。而當與其他群體圍繞一定的價值或利益展開鬥爭時,成員意識到他們的共同利益,採取積極行動捍衛群體利益和群體目標。在這個過程中,成員的群體意識和參與的活力進一步增強,歸屬感進一步增強,群體的力量進一步壯大。

②對群體間關係而言,衝突有利於維持群體邊界。科塞以階級的形成作為探討的起點,借鑑馬克思對階級的有關論述,認為只有在工人階級不斷同中產階級進行鬥爭的條件下,工人階級才能保持自己的特徵。即衝突通過加強群體意識和分離感在社會系統的各群體間建立起邊界線,由此使系統內的群體身份得以確立。

③ 對整個社會系統而言,衝突形成一種平衡機制,促進社會結構的穩定。一方面,衝突能夠增加社會結構的靈活性,有利於提高社會系統的適應能力。科塞認為社會如果沒有衝突就會僵化與停滯,衝突制度化的社會比僵化的社會更穩定;另一方面,科塞認為通過社會衝突可以把衝突各方面所具有的對立情緒宣洩出去,從而進一步維護已經形成的交往關係。他認為,一個富有彈性、允許社會衝突存在並將其制度化的社會結構,就會將衝突分布到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社會安全閥),這種衝突就會對社會結構產生積極的作用,即促進社會整合和社會結構的完善。另外,衝突在一定的社會規範下能夠激發新規範和新制度的建立,扮演著激發器的角色。

最後,科塞的社會安全閥理論可以被視為是衝突積極作用的概念具體化。科塞將安全閥視為一種安全機制,通過潛在的衝突來維持社會的穩定,起到排洩社會關係中長時間積累起來的敵對情緒的作用,同時社會結構越僵化,安全閥機制就越重要。科塞認為敵對情緒有三種表達方式,即直接指向對立面、指向替代目標和沒有對象的情緒發洩。「社會安全閥」制度就是一種「尋找替罪羊」的制度,通過尋找替代目標,將現有的敵意轉移到替代目標上進行釋放。

「安全閥」可以分為「無形安全閥」和「有形安全閥」,前者主要指心理和精神層面,比如道德觀念、法治觀念等,後者主要指物質和組織機制方面,比如健全的法律系統、有效的訴求表達渠道等。這樣通過轉化敵意受眾來維護社會系統,儘管也對社會制度起到了維護作用,但衝突目標的轉移並不會實現敵意的消除。

(3) 達倫多夫的社會衝突理論——辯證衝突論

達倫多夫是辯證衝突理論的代表人物,他吸收了馬克思和韋伯的衝突思想,同時對功能主義進行了批判,推動了衝突理論的多元化發展。達倫多夫的辯證衝突論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達倫多夫的衝突論具有兩個特點,首先,達倫多夫把衝突現象與特定的社會結構相聯繫,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解釋衝突現象,反對從心理角度解釋社會現象;其次,達倫多夫分析社會衝突現象的單位,既不是宏觀的階級結構,也不是微觀的個體間的互動結構,而是處於中觀層次的群體結構,進行衝突分析的基本單位稱之為「強制性協作團體」。

第二,達倫多夫把辯證觀融入到理論之中,認為社會具有辯證的雙重性,即一致性和衝突性,並基於此提出兩種社會模式——社會均衡模式和社會壓制模式。社會均衡模式的實質性要素可概括為穩定、整合、功能協調和價值共享;社會壓制模式的基本假設則是社會衝突是普遍存在的,對立和衝突是影響社會變遷的根本動力。儘管達倫多夫激烈批判了結構功能主義的烏託邦性質和社會均衡模式的片面性,但未因此主張徹底拋棄均衡模式。

第三,達倫多夫認為社會衝突的根源在於「強制性協作團體」中的權威結構。在強制性協作團體中,權力和權威資源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於是形成了等級式的權威結構。處於統治地位的人擁有權威,處於服從地位的人沒有權威,這兩種地位的結合蘊含著社會衝突的結構性起因,社會衝突就在二者之間產生。同時達倫多夫指出,儘管在「強制性協作團體」中存在著統治與服從的社會對立,但並不一定會發生衝突,社會衝突的形成還需要「潛在利益」顯性化,「準群體」轉化為「顯群體」。所謂「準群體」是指在「強制性協作團體」中佔有相同地位、擁有共同潛在利益、尚未組織起來的利益群體;所謂「顯群體」是指已經具有明確的組織結構、目標、宗旨和行動綱領的群體。並且在這一轉化過程中,衝突公開化。

第四,達倫多夫認為社會衝突的程度包含兩個方面,即衝突的強度和衝突的烈度。首先,社會衝突的強度是指衝突各方的能量消耗以及捲入衝突的程度,指個人是否完全投入到一定的衝突中去,以及衝突規模的大小。影響衝突強度的因素包括社會地位的重疊程度(即社會成員在不同的「強制性協作團體」中具有相同地位)和社會流動程度(尤其是垂直流動),即社會地位的重疊現象越少、垂直流動率越高,衝突的強度越低。其次,社會衝突的烈度是指衝突各方用以追求他們利益所採取的手段。影響衝突烈度的因素包括社會經濟的剝奪程度和衝突的調節程度(包括壓制衝突、承認和疏導衝突),社會經濟的剝奪程度與衝突的烈度成正比。

達倫多夫在解釋衝突現象時,把權力和權威在社會發展中的運作方式看做是社會衝突的根源,忽略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等其他方面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辯證衝突論的解釋力度。

(4) 柯林斯的社會衝突理論——互動儀式鏈

柯林斯根據物質資料佔有關係的不同,將全社會的職業位置分為三個職業群體:上、中、下三個階層,通過對這三個群體的互動研究,提出了社會結構的「互動儀式鏈」。柯林斯試圖通過對職業的社會分層模型,架通社會具體分析中的微觀和宏觀的關係,即通過對微觀層面的「互動儀式鏈」分析得出其既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同時也是社會衝突的基礎。「互動儀式鏈」中包含著柯林斯最基本的社會研究方法論,即「宏觀結構的微觀轉換」。

柯林斯認為社會生活由大量日常的互動儀式編制而成,而日常的互動儀式包括各種各樣的行為規範,它一方面形成了人們在彼此表演時互相配合的基礎,另一方面強化了彼此共有的情境定義,強化了參與互動的人們的身份,強化了參與者與整個社會的情感聯繫,於是大量編織在一起的「互動儀式鏈」生成了作為群體及社會團結基礎的情感聯繫,塑造了整體及社會的結構與秩序。

「互動儀式鏈」是社會衝突的基礎和根源,一方面被統治階層形成他們自己的互動儀式,表達出他們在情感上與權力結構的疏遠,使其認識到他們自己正在維持和強化自身的獨立和自治;另一方面,由於被統治階層控制的物質資源少於統治階層,他們可能會表現為屈從於現存社會秩序以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但被統治階層與統治階層間的衝突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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