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慧娟:德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立法及啟示 | 預防...

2021-01-07 網易

  【作者】孫慧娟(法學博士,助理研究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後)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重點在於家庭、學校和社區,而社會在實現未成年人與社會危險因素相隔離的領域尚未探索和建立較為完善的制度。2003年德國出臺《青少年保護法》和《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進行定義,通過限制公共場所的銷售行為、限制未成年進入存在危險因素的公共場所和採取技術手段將未成年人與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相隔離等舉措,形成了德國未成年人與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相隔離的全方位立法體制。本文通過考察德國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制度,為我國加強犯罪社會危險因素控制,實現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提供借鑑和啟示。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犯罪預防;青少年保護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已經成為與環境汙染、毒品犯罪並列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世界範圍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年齡結構低齡化,犯罪手段暴力化、殘忍化的發展趨勢,德國亦然,並經歷了慘痛的教訓。2002年4月27日,在圖林根州首府愛爾福特(Erfurt)發生校園槍擊事件,一名19歲學生在槍殺了12名教師、1名秘書、2名學生以及1名警察之後,自殺身亡,成為德國歷史上傷亡最慘重的槍擊案。事後調查顯示這名殺人兇手是一款第一人稱射擊遊戲(ego-shooter)的狂熱愛好者,這是不良網絡因素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並付出了沉重代價。這一事件引起了德國高度重視,並成為德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改革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催化劑。在該案發生後不到1年的時間裡,德國於2003年4月1日頒布實施兩部重要法律,即《青少年保護法》(Jugendschutzgesetz,JuSchG)和《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Jugendmedienschutz-Staatsvertrag,JMStV)。由於特殊的政體制度,德國立法只能採取州際協議的形式,因此這兩部法律的出臺充分顯示出德國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的強力與決心。其中,《青少年保護法》側重從限制或禁止有害因素進入公共場所的角度來實現未成年人的保護,《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主要從傳媒(尤其是網際網路)的角度來實現未成年人與社會危險因素的隔離,從而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德國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是指可能或將引起或加劇未成年少年越軌乃至犯罪的生物學因素、社會心理事件或者某些前置性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包括物品因素和信息因素兩大類:其中酒精、尼古丁等物品,以及包含有色情、暴力等信息是引起未成年人辨認控制能力低下、導致未成年衝動、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德國《青少年保護法》的前身是《關於在公共場所保護青少年法》,這一法案涉及的危險因素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危險犯罪物品和未成年人危險犯罪信息兩大類:危險物品指的是酒精、尼古丁等致人上癮的物品,未成年人過早嘗試和接觸酒精、尼古丁等物品,將會誘發進一步的酒精濫用、抑鬱自殺和暴力行為等越軌行為;危險信息指的是包含暴力、色情、煽動民眾、死亡等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易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這些危險因素的共同特點是易引發未成年人衝動、冒險、情緒性失控,從而增加消極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由於物品因素比較容易理解,本部分主要闡述危險信息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色情信息:絕對禁止主義

  臨床醫學認為,睪丸素濃度是影響人類情緒、導致認知功能障礙的重要因素。此外,睪丸素水平與攻擊性行為密切相關,也是誘發攻擊性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犯罪學上,睪丸素水平與侵犯行為之間的關係已經得到證實。這種影響在青春期尤為明顯,研究證明色情信息是刺激睪丸素的重要因素,也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色情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危害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誘發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接觸色情信息之後,會不自覺地進行角色代入,模仿以宣洩欲望,從而誘發強姦、猥褻等性犯罪以及強迫、組織、介紹賣淫等衍生性犯罪。第二,易成為性犯罪的受害對象。未成年人在接觸色情信息時,往往已處於危險境地,在這樣的環境和背景下,未成年人極易成為很多成年犯罪分子強姦、侮辱的對象。

  鑑於色情信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德國採取絕對禁止主義。不僅禁止達到色情標準的信息傳播,還禁止不涉及色情內容、未達到色情門檻,但包含性感內衣或其他具有挑逗性服裝、裸體、部分脫衣、性挑逗姿勢等具有性誘導嫌疑信息的傳播。

  (二)暴力信息:最大限度減少

  暴力信息指的是包含暴力內容和暴力思想的信息。隨著新媒體時代的發展,暴力信息除了依賴傳統紙質傳媒進行傳播外,還藉助網際網路等新媒體在社會上廣泛、迅速、連續地傳播。研究表明,泛濫的暴力信息是當前誘發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心理學家認為,如果未成年人經常接受挑釁會獲得獎賞的信息,就會不自覺的模仿暴力、挑釁行為,從而增加越軌行為和誘發犯罪的可能性。反之,如果未成年人經常接受挑釁行為必然會受到懲罰的信息,那麼他就會自覺地抑制自己挑釁的衝動,在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時自發地抑制犯罪欲望。科學家們經過長時間實驗,得出了「持續、過長、過度的接觸暴力故事,會在接觸後的一段時間裡促使敵意行為」的結論。在此基礎上,法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查爾德提出犯罪模仿理論:即所有社會生活的重要行為和現象,都是因模仿而發生的,犯罪行為也是模仿而來的,包含暴力的危險信息為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模仿」提供了幾乎所有可以想像的行為樣式。行為科學理論研究表明,人如何行事主要受思想支配,外界信息是影響人思想的重要方面,長期淹沒在傳媒暴力下的人或多或少地會產生暴力意識和暴力傾向。因此,包含兇殺、暴力、戰爭等內容的危險信息與未成年人犯罪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暴力信息對青少年犯罪有著明顯的誘發效果。如果社會中充斥的暴力信息增加,未成年人內心的不安全感就會增強,在這樣的大環境之下,正處於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形成中的青少年在遇到矛盾和糾紛時容易傾向於通過暴力手段解決。這也是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明顯暴力化趨勢的重要原因。暴力化的犯罪手段是未成年人面對反抗和不公的通常反應,並且這種反應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和頑固性。

  為最大限度減少暴力信息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德國法律規定禁止以美化戰爭、煽動民眾為題材的信息向未成年人傳播。這裡的美化戰爭不僅意味著積極的、無限制地讚揚戰爭,也包括消極的、任何對戰爭殘酷性視而不見的陳述、忽視或渲染戰爭威脅、受害者是平庸者等任何可能引誘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信息。

  (三)陰暗、悲觀信息:最大限度隔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機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建立積極、健康、樂觀的心理機制;第二是防止危險犯罪與未成年人接觸。其中,建立積極、健康、樂觀的心理機制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舉措。未成年人,特別是青少年,正處於由兒童向成年人過渡時期,這一時期未成年人身體和心理都在發生巨大變化,被心理學家稱為「危險年齡」時期。積極、健康、樂觀的信息將引導未成年人健康發展,有利於營造關愛他人、平等、公正及和平解決衝突的社會環境,從而明顯降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傾向的可能;消極、悲觀的信息將對未成年人性格造成消極影響,是導致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甚至犯罪的重要因素。只要未成年人在這一時期能夠通過外界獲得必要的支持、積極健康的引導以及正確的發洩途徑,就可以實現未成年人危險時期的過渡。

  為給未成年人創造一個積極、樂觀的環境,德國規定禁止傳播任何表現正在死亡、人類正在遭受嚴重生理或心理痛苦等悲觀、絕望的圖像,以及包含大型處決、事故等反映人員痛苦信息的傳播。之所以將這些信息納入危險信息中,是因為這類信息損害了人的尊嚴,容易讓未成年人產生悲觀、厭世的心理,未成年人過多接觸社會消極面,將會對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產生重大影響,當遇到相似事件或者遇到問題無法解決時,就可能會效仿危險信息中的暴力行為,認為暴力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從而造成未成年人心理扭曲,誘發未成年人犯罪。

  此外,德國還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危險信息目錄製度:一旦某一產品被認為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這一產品將會被列入名單範圍並受到嚴格的銷售限制。這一類產品主要包括音像電影、視頻等,如果電影中存在著可能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險因素,除非電視臺獲得特別許可,否則這些電影不得播放。如果這些音像視頻資料是由網際網路提供的,則網際網路服務商必須採用封閉用戶組等措施來保證未成年人不能訪問此項服務。為保證這一名單及時更新和管控,德國聯邦電視臺負責維護這一名單,青年福利機構和聯邦辦公室負責更新這一名單。

  

  限制和禁止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

  社會公共場所是青少年接觸和獲得危險因素的重要場所,採取有效措施限制和禁止犯罪危險因素進入公共場所,可以有效降低乃至消除青少年犯罪,從源頭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不同類型的危險因素有著不同的傳播途徑,酒精、尼古丁等危險物質主要從酒吧、賭場、舞廳、遊戲廳等公共場所中獲得;危險信息主要從遊戲廳、網吧等公共場所中獲得。依據危險因素傳播途徑的不同,德國採取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將未成年人與存在危險因素的公共場所相隔離。

  (一)限制和禁止危險因素進入公共場所的措施具有綜合性

  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尼古丁、酒精等物品給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帶來的不利影響,防止尼古丁、酒精等易誘發幻覺、衝動等危險物品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德國採取的措施是具有綜合性的。首先是對限制和禁止危險因素進入公共場所的具體路徑作出規定,德國《青少年保護法》旨在通過限制或者禁止危險因素進入公共場所的方式來實現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控制。其次是在銷售和宣傳方面也作出嚴格限制。此外,為保證這一機製得以正常運轉,法案授予當局對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公共場所進行幹預的公共事務權力。

  (二)限制和禁止措施的具體規定內容

  德國《青少年保護法》在繼承《關於在公共場所保護青少年法》禁止16歲以下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吸菸的規定的同時,將範圍進一步擴大,即禁止未成年人使用包括尼古丁、雪茄、菸斗、鼻煙、酒精等任何可能導致成癮的物品;為防止未成年人通過公共途徑獲取這些物品,《青少年保護法》禁止自動售貨機銷售這些物品,違反這一規定將被處以罰款。自動售貨機是一種在德國廣泛使用的銷售形式,出於憲法、公共衛生政策以及經濟等方面的原因,之前從未對自動售貨機做出過明確法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禁止自動售貨機售賣酒精、菸草等物品只適用於公共場所的自動售貨機,而不適用於工廠、食堂等非公共場所內的自動售貨機。因此現有法律規定並不能完全杜絕未成年人從這些場所中獲得尼古丁、酒精等危險物品。目前關於酒精、尼古丁等有害物質的法律限制也因菸草及酒精銷售商的抗拒而遭到嚴峻挑戰:現有規定對菸草及酒精銷售影響巨大,因此經銷商正在通過改進技術設備,最大限度地減小禁令給銷售帶來的不良影響。經銷商正在開發一種帶有身份證或信用證雙重個人信息識別核對的程序卡(PIN),這種程序卡專門用來購買菸草、酒精等物品,也稱尼古丁機、酒精機的專用鑰匙,這種專用鑰匙只對16歲以上的人發售。儘管這一技術設備從理論上可以滿足將未成年人與危險物質相隔離的要求,但在現實生活中專用鑰匙易被未成年人獲得,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性。因此如何解決未成年人保護與菸草、酒精等銷售商之間利益衝突還是一項尚未解決的難題。

  (三)嚴格關於危險因素的銷售宣傳

  在菸草、酒精等危險因素的銷售宣傳方面,德國法律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不得做出誘導未成年人使用菸草、酒精等危險物品的廣告宣傳;二要進行預防未成年人使用菸草、酒精等危險物品的宣傳。最初,歐洲很多國家在廣告宣傳立法上持嚴格禁止的態度,嚴禁在廣告或者電影中向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做菸草和酒精廣告,這一禁令在防止未成年人與危險物品接觸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遺憾的是,這一禁令正因菸草工業的強大抵抗而面臨威脅,也就是說菸草行業正在永久性地改變國家立法。德國國家機關和菸草業結成了一個「變通的」聯盟,以對抗歐共體第98/43號對菸草製品廣告的限制。出於對未成年人健康風險的考慮,德國基於基本法高於行業經濟利益考慮,規定此類廣告只能在下午6點後在公共影院播放。立法機構與菸草行業達成的這一划時代的協議,遭到德國國內很多有影響的人物以及健康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這一協議對經濟利益讓步過多,將限制公共權力機構對尼古丁、酒精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發展因素幹預權的行使,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發展,因此呼籲對危險物品的銷售、管理和使用採取強硬的立法措施。

  (四)在未成年人電子遊戲賭博方面的立法

  在未成年人電子遊戲賭博方面,德國立法也在發生著重大變化:之前法律絕對禁止未成年人接觸公共場所內的電子遊戲賭博。目前新立法較之前明顯放寬,從絕對禁止轉向相對限制:在父母、監護人或者其他照顧人陪同下,未成年人可以進入公共電子遊戲場所。不同於父母,其他照顧人應當證明與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訂有授權協議,這一協議主要用來消除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

  

  限制或禁止危險信息與未成年人接觸

  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未成年人越來越容易接觸到不良信息,並受其直接影響。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危險信息成為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為解決這一難題,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努力,試圖最大限度地消解信息社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德國《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正是在信息社會中催生的一部新法律。這一立法致力於從技術方面實現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的隔離,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根據信息所依附的傳播方式,德國將媒體傳輸設備分為三大類型:一是可攜式媒體(Trägermedien),如DVD或CD-Rom,藉助這種可攜式數據存儲設備信息得以傳播。第二大類是廣播媒體(Tele-und Rundfunkmedien),利用廣播媒體進行信息傳播。三是遠程媒體,即通過網際網路形式實現信息傳播、信息交流,獲取商品或服務。鑑於信息傳輸方式的不同,德國制定了不同的立法方式。

  (一)有形媒體傳播的相對禁止

  可攜式媒體是一種必須藉助有形載體才能進行信息傳播的方式。《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頒布之前,法律在未成年人使用視頻租賃機方面採用絕對禁止態度。由於這一規定引發了諸多爭議,德國參照《澳大利亞聯邦法規》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即採取技術保障措施確保未成年人不能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與他們年齡階段不相符的音像視頻以及不允許未成年人使用DVD等視頻租賃機。

  對具有有形載體的音像製品,德國法律通過限制銷售方式的形式來實現危險信息載體與未成年人之間的隔離。《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頒布之前,德國絕對禁止音像製品通過郵購方式進行銷售,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杜絕未成年人獲得未經認證的網路遊戲。這類不能通過郵購交易的產品主要指的是含有有害或威脅性信息的視頻、DVD、CD-ROM等音像製品。之所以採用限制郵購這種交易方式,主要是因為郵購交易的匿名性將逃避通過年齡把危險產品與未成年人相隔離的機制。目前這一政策已從絕對禁止轉為限制禁止:即在採取面對面交易方式時,只要保證收貨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眾,在可以通過技術或其他保障措施保證未成年人不接觸有害商品或服務的前提下,這種交易是被允許的。

  (二)網路遊戲與未成年人的有限接觸

  隨著網際網路發展,網路遊戲成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心理健康,並成為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因素。網絡媒體遊戲對情緒及人際交往影響的實驗結果證明,網路遊戲特別是暴力網路遊戲將會導致未成年人情緒波動及憤怒、敵意的產生。電子遊戲尤其是暴力性的網路遊戲會影響未成年人情緒並強化未成年人的攻擊性,沉迷於網路遊戲,會增加青少年以暴力解決衝突的可能性。各國都在積極探索如何在網際網路環境下實現對未成年人保護。

  對網路遊戲,德國並不持完全否定的態度,而是以年齡為標準,實現網路遊戲與未成年人有限度的接觸。這一機制運行的基本原理是對網路遊戲進行適用年齡段評估,在經過評估之後,制定一個以未成年人年齡為基礎的認證程序,通過這一認證程序實現未成年人與網際網路的有限接觸。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通常按年齡分為「無年齡限制」「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上」「十六歲以上」四個階段。關於網路遊戲認證年齡的劃分標準,目前由行業協會制定,由娛樂軟體行業自律機構進行評估。在未來發展中,關於網路遊戲年齡的認證權將交由私人社團掌握,此外未成年人還會被吸納到認證評估機制的制定過程,從而確保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除利用認證系統來實現未成年人與網路遊戲的有限接觸外,德國還建立了嚴厲的懲罰機制:如果有證據證明遊戲或視頻被分發到不符合年齡要求的未成年人,最高將會被處以50000歐元的罰款。此外,新法規還強調建立網際網路自願控制機制的重要性:鼓勵網際網路企業積極探索將未成年人與危險信息相隔離的機制,並且承諾這些措施不僅僅是立法建議,而且也可能會成為法律文本,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次自律行業的決定將得到官方認可,以防止過多行政幹預帶來的誤判,這種依靠行業協會進行評估的機制,可以提供具有一定指引性的規範。

  (三)網際網路技術的支持與適當保護原則

  實現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的相隔離,離不開網際網路技術的支持:只有通過關閉網際網路用戶組,才能保證未成年人不能訪問存在危險因素的網站。目前德國採用的技術手段是年齡驗證系統(AVS),這一系統要求登錄者填寫個人信息,通過驗證身份證或信用卡號碼的形式登陸。這一系統設置的基本原理是只要進入者誠實地提供個人信息,在瀏覽器分級過濾器被激活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實現對用戶訪問權的限制。這一技術措施採取的是適當保護原則,遵循的是根據不同年齡組採取差別化的原則,在滿足未成年人正常上網需求的同時,又可以有效地提取危險信息,並將其過濾掉,從而實現將未成年人與危險信息相隔離的效果。

  然而,目前這一技術支持還存在著很多問題:第一,網絡運營商可以利用欺騙站點修改域名,從而逃避審查。第二,準入信息太容易被篡改,未成年人可以使用成年人身份證或信用卡來逃避技術上對未成年人的屏蔽。鑑於以上問題,現有的技術安全系統遠遠不能實現未成年人與網絡不良信息的完全隔離。

  

  德國立法對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借鑑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知,德國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是一個動態、長期、發展的過程。這一立法充滿了不同利益的衝突,同時也遭遇到各種勢力的阻撓,但是不變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宗旨。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立法的特別之處在於,不僅鑑別出了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危險因素,還在此基礎上進行立法,突破了傳統預防模型的局限—缺陷取向(deficit-oriented),不僅強調社會危險因素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而且非常關注如何促進大多數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為實現這一目標,德國在立法過程中針對不同的危險因素,採取了完全不同的立法態度和立法手段。在暴力、血腥等危險因素方面採取絕對禁止的強硬手段,在網絡立法方面,則展現出相對寬容的態度。之所以呈現出不同的立法態度,是基於更好滿足未成年人發展的考量。這種立法方式既展現出了德國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術,也展現出了德國社會在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一)控制危險因素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機制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中華民族的希望。」「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步入新時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內容。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總體趨好的同時,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連續下降趨於平穩後又有所回升,2019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7.51%,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上升5.12%;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經常成為輿論焦點、社會痛點、治理難點。針對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這一全球性社會治理難題研究提出中國方案,既是人心所向、時代之需,也是推進「中國之治」的應有之義、應盡之責。

  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增強未成年人心理韌性和建立未成年人健康積極發展機制是主要的解決辦法,將未成年人與犯罪危險因素相隔離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項重要途徑。它從消極視角來觀察未成年人犯罪與社會危險因素之間的關係,在對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危險因素科學認識的基礎上,通過採用「危險—保護模型」(risk-protective model)研發出一系列針對危險因素的幹預措施,從而最大限度地緩衝或消除危險因素對未成年人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危險因素的難點在於:未成年人犯罪實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理論上講,任何一項不良因素的消解都可能導致整個犯罪不會發生或終止。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所處環境具有多樣性、異變性和複雜性的特徵,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綜合的、系統的工程,任何一項危險因素的失控,都可能會極大地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這兩項因素使我們很難通過單一、標準化的幹預措施對各種危險因素進行有效控制。

  (二)我國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危險因素舉措的現狀與不足

  研究犯罪預防的科學家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是對危險因素進行幹預,從而建立完善的隔離機制,避免未成年人暴露於危險,這是降低危險的傳統方法。構建這一機制的關鍵是,區別哪些資源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當存在危險因素時,建立怎樣的機制才能起到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只有建立在嚴密實驗調查數據分析基礎上、採用合理的方法才能從更廣闊的視角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有效控制。

  學校、家庭、社會中的危險因素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誘因。目前在控制危險因素方面,我國已建立了以家庭、學校、社區為中心的危險因素控制體系,通過採用家庭積極教養措施、切斷與不良同伴的聯繫以及為未成年人提升發展資源等措施來實現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的隔離。在社會危險因素控制方面,我國已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實現社會危險因素與未成年人的有效隔離。在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危險物品控制方面,我國已先後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在酒精、尼古丁等危險物品控制方面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並且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但在實際操作中,銷售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無法依靠銷售人員自律實現危險物品與未成年人隔離;再加上我國人口眾多且分布不集中,菸酒供銷系統管理制度不健全,現有行政執法力量無法實現有效監管。特別是隨著網絡購物的流行,由於我國網絡購物尚未實行實名認證,郵購這種銷售方式並未受到任何限制,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非常便捷地通過網絡購物的方式獲得危險物品,受到管控很少。

  2.在危險信息控制方面

  目前我國在影視作品方面採用審查機制,只要經過審查通過的影視作品都可以進入公眾視野,受眾可以方便、快捷不受限制地接觸到影視作品。而很多作品並不適合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觀看;在網路遊戲管理方面,國家雖然規定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間,採取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措施。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網吧特別是小城市鄉村的網吧監管並不嚴格,再加上部分網絡經營者過度追求利益,網吧仍是很多未成年人墮落、走向越軌行為的重要場所。隨著電腦、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輕鬆上網,在網絡埠準入方面並未受到任何限制。由於我國目前網際網路管理尚不健全,網絡信息、網路遊戲尚未實行分級制度,網絡空間充斥大量不良信息,青少年在上網時很容易接觸到這些不良信息。而目前的監管機制只能依靠家長管教和未成年人自我約束,根本無法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沉溺於網路遊戲,更無法避免網路遊戲中暴力信息等危險信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誘導。

  (三)未來我國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發展方向

  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控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是對危險因素的界定,建立科學性、針對性、系統性的危險因素目錄,分門類別對危險係數進行評級。第二個在此基礎上,綜合社會機制內部的各種力量,針對不同的危險因素採取不同的幹預措施,從而科學、全面地減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危險因素,加強青少年健康發展的資源建設,從而實現長期有效的預防和控制青少年暴力犯罪。

  從我國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現狀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因素的控制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中國在社會危險因素控制方面,主要強調的是自律,即通過家庭、社區的管教和商家的自律將社會危險因素與未成年人隔離,這種措施不僅無法從根源上杜絕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的接觸,而且給市場監管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西方在社會危險因素方面,更強調的是他律,通過制度和技術手段對危險因素提供商的銷售行為進行約束和限制,使危險因素不可能或者無法通過正常的銷售途徑與未成年人接觸,這種做法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未成年人與社會危險因素的隔離,而且有利於行政機關對危險因素提供方的監管。鑑於我國在社會危險因素控制方面的短板,可以通過學習借鑑西方尤其是德國在控制社會危險因素的先進做法,結合我國實際需要和具體國情,採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未成年人與社會危險因素的隔離,從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發展。

  第一,在未成年人與犯罪社會危險物品、危險公共場所隔離方面,要改變以往依靠消費者和商家自律的思路,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危險物品的提供商和公共場所的經營方,通過嚴格限制和控制提供商和經營方的銷售行為和宣傳行為,從源頭上實現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的隔離。

  第二,在危險信息控制上,由於危險信息主要依靠影視、網絡等途徑傳播,應從傳播途徑上進行嚴格把控,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小危險信息對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響。由於影視、網絡傳播在進入公眾視野前要受到國家機關嚴格把關,因此需要國家機關加強傳媒立法與管理機構建設。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可參考借鑑德國的網絡認證進入制度和對影視作品採取的分區、加標籤、建立「內容分級」制度,通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內容分級制」,在危險信息與未成年人之間建立防護牆,在保證未成年人適應網絡時代發展的同時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網絡中危險信息的影響。

  第三,處理和解決好利益衝突的問題:即出版自由與未成年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商業利益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益之間的矛盾。在處理這些矛盾時,要始終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放在首位。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任何經濟利益都比不上他們的健康發展更重要。國家應建構健康、積極的文化格局,發展高雅的媒介文化抵制低俗的媒介文化,通過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塑造和引導,防止不良危險因素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除了要依靠法律制度外,最重要的是利用技術手段,在源頭上將未成年人與危險因素相隔離,在這方面,可以採用技術手段對網絡信息進行過濾和分級,或者採取在電腦、遊戲機中嵌入程序裝置的方式,在網吧等公共場所上的計算機中加裝具有過濾功能的綠色軟體,通過建立認證準入制度,實現不同年齡段的人獲取不同級別的網絡資源,實現危險信息與未成年人的隔離。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目錄

  【專題研究:校園欺凌及其治理研究】

  1.父母教養方式對初中生遭受校園欺凌的影響研究

  井世潔、陳玉瑩(4)

  2.校園欺凌的防控對策研究

  ——基於K市的調查

  張寒玉、雷珺、餘芳(12)

  3.「兩法」修訂背景下校園欺凌和暴力治理之完善

  褚宸舸、柯德鑫(19)

  【少年司法】

  4.建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理論框架與實踐路徑

  席小華、史衛忠(25)

  5.低齡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改革研究

  ——應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視角

  苑寧寧(38)

  【犯罪研究】

  6.青少年飆車行為的定性和處罰:聚焦危險駕駛罪

  丁芝華(47)

  7.中美城市青少年財產犯罪的時空分布與防範對策

  於陽 等(54)

  【教育保護】

  8.犯罪「低齡化」趨勢下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探

  徐爽、陳澤宇(62)

  9.大學生金融消費者教育機制研究

  韓秀華(73)

  10.專門教育:以教代刑

  張曉冰(81)

  【域外擷英】

  11.德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立法及啟示

  孫慧娟(89)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是由團中央主管、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和中國青年出版社主辦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和全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指導刊物。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並重」的辦刊原則,及時反映國內外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領域的新理論、新觀點、新經驗;著力深化和繁榮青少年犯罪學,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指導和交流;著力整合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多學科和司法、教育、社會工作等多部門的資源,從寬視野、多學科角度研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本刊開設立法與司法、調查與研究、探索與實踐、教育與保護、借鑑與參考、人物風採等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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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李妍靚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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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孫慧娟:德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立法及啟示 |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05
    2003年德國出臺《青少年保護法》和《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進行定義,通過限制公共場所的銷售行為、限制未成年進入存在危險因素的公共場所和採取技術手段將未成年人與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相隔離等舉措,形成了德國未成年人與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相隔離的全方位立法體制。本文通過考察德國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制度,為我國加強犯罪社會危險因素控制,實現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提供借鑑和啟示。
  •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要目
    10.專門教育:以教代刑 張曉冰(81) 【域外擷英】 11.德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危險因素的立法及啟示 孫慧娟(89) 【專題研究:校園欺凌及其治理研究
  • 日本反有組織犯罪立法及其啟示
    □為懲治有組織犯罪,需修改刑事法律的,宜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方式解決。  有組織犯罪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生存的土壤,國際範圍內以組織形式進行的恐怖活動、毒品交易、買賣人口、洗錢等犯罪日益猖獗,這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各方面都帶來了嚴重威脅。各國也都通過採取符合本土情況的立法來有效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
  • 觀點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何去何從?
    未成年人犯罪,誰之過?暴戾殘忍低齡化、日益頻發,如何預防?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已告一段落,但如何修法以更有效地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犯罪這一話題熱度不減。
  • 略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等。該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分別規定了違反第30條、第引條、第32條、第33條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旨在整頓包圍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環境,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採取多種多樣的方式進行矯治,早已成為未成年人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不修改刑法就沒轍?
    呼籲者多認為,降低責任年齡,擴大犯罪打擊面,以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因刑法第十七條而免責,通過嚴刑化的立法,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儘管在一些個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極端、不計後果,確實應當被政法機關重視。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層面,個案和短期趨勢,並不足以與法制本身相提並論,更不足以衝擊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僅來自規則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時也來自運行的穩定。
  • 專家:未成年人犯罪家長要先檢討 強制親職教育亟待立法明確
    那麼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究竟與家庭教育有著何種聯繫?各地司法機關積極探索的強制親職教育,能否真正做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10月28日,由人民檢察雜誌社、四川省檢察院、成都市檢察院主辦的《強制親職教育與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研討會》在成都召開。上午,來自最高檢、全國6省市檢察院、全國少年司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就如何構建強制親職教育體系各抒己見。
  • 關愛青少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關愛青少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2021-01-08 19: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論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及立法完善
    這一特殊的刑罰手段對促進罪犯改過自新,預防罪犯再次犯罪起著很大的作用。由於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離生活正常軌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認識錯誤改造自新,因此,緩刑的適用對於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歸社會的作用更為顯著。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分三級幹預,完善矯治幫教措施
    監護缺失、保護不力等因素導致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如何有效預防成為待解命題。10月21日,受國務院委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外國危險作業犯罪立法給我們的啟發
    美國把危險行為歸入致人危險犯罪,規定引起火災危險和實施引起災禍危險的行為都屬於犯罪。英國規定了鐵路運行危險犯罪,犯罪主體既有鐵路企業人員,也有社會非企業人員。這裡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社會各類人員,既有鐵路企業職責人員,也有社會上的非企業人員。處刑標準是不超過2年負重勞動或者不負重勞動的監禁刑。我們重點關注其企業職責人員疏忽而阻塞鐵路上機車、客車運行。本條對我們研究企業危險作業罪立法有借鑑意義。儘管這裡是針對鐵路運行安全的犯罪規定,但我們可以擴展到企業各方面的疏忽過失犯罪。
  • 護蕾行動|家庭保護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護蕾行動|家庭保護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2020-12-18 17: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論壇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保護研討會綜述
    與會代表針對現階段未成年人犯罪與保護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新形式下檢察機關如何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保護工作進行了深入交流。本次研討會分為兩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主題報告中,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人文學院副院長張鴻巍教授以實證數據切入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問題的主題,其提出的未成年刑事檢察特殊性問題值得思考,向我們傳授的人身危險認定方法也值得學習推廣。
  • 人臉識別、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這些立法問題有新回應!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有何規定?「人臉識別」如何立法規範?反食品浪費法將盯緊哪些問題?2021年全國人大有哪些重點立法工作?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就一系列問題作出回應。  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嶽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  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會改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分組審議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現象,多名委員在草案基礎上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李鉞鋒委員表示,總體來看,本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著眼於長遠,立足於實際,草案在保持了現有立法體例和結構基本不變的同時,清理和刪除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經過時或與其它法律衝突的條款,增加新時代新形勢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不可少的條款,對草案表示贊同。
  • 李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經濟社會如何發展,對一個社會來說,家庭的生活依託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會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曾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穎多年來持續關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結合法院工作實踐,她就加強家庭教育提出建議。「建議國家加快家庭教育立法。」
  • 未成年人犯罪刑責年齡擬作個別下調,還有立法制止餐飲浪費!
    在12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就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是否將作調整,制止餐飲浪費專項立法工作進展情況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作出回應。01 未成年人犯罪刑責年齡擬作個別下調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
  • 涉未成年人立法,當寬容而不縱容
    關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又有新的動向。這也是對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繁引發公眾關注和討論的立法回應。如今的三審稿,則在二審稿的基礎上繼續突破,進一步擴大低齡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責的範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更有利于震懾應受到法律懲處的「小惡魔」們。立法從來就不是不變的事物,應隨著時代變遷、社會變化,不斷做出調整修剪。從生理角度來說,如今的未成年人發育明顯提前,最低刑責也應隨之下調。
  •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一律免責」!刑法為何如此修改?
    趙天紅:刑事立法它的變化一定會和我們現在的社會發展狀況緊密相連,回應社會關切。近年來確實出現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的故意犯罪的情況,社會反響也是非常嚴重。對於整個社會公眾的心理承受來說,也是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 媒體評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尺子需要尺子
    早在1999年,中國就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但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制定了規範標準,更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甚至是具體到繼父母、養父母在管理教育上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