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危險作業犯罪立法給我們的啟發

2020-12-17 中國應急管理報

美國把危險行為歸入致人危險犯罪,規定引起火災危險和實施引起災禍危險的行為都屬於犯罪。

英國規定了鐵路運行危險犯罪,犯罪主體既有鐵路企業人員,也有社會非企業人員。

加拿大規定了爆炸物佔有、保管、控制瀆職的危險犯罪,解釋了危險犯概念,還對危險犯的認定規定了技術鑑定程序。日本對重點行業規定了單項危險作業犯罪,而沒有一個通用的適用於所有作業的危險犯罪條款。

德國規定了一些專項的企業危險作業罪,分故意危險作業和過失危險作業,前者處罰高,後者處罰低。法國比較全面地規定了業務傷害危險罪,等同於我們擬議中的危險作業罪。

俄羅斯對幾個重點行業專業的危險作業規定為犯罪,其餘不論罪。新加坡規定了一般危險犯罪,但對幾個重點行業的危險作業規定了較高的刑事處罰。

外國危險作業犯罪立法給我們的啟發

■ 詹瑜璞

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安全生產水平較高,每年事故死亡人數高者是幾千人、低者是一百多人,而我國卻仍高達數萬人。

分析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從刑事治理角度看,多數國家把事故前的違章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強刑事管控,不能不說是其事故少、死亡人數少的一個重要原因。

相比之下,我國刑法是以事故結果論罪,有著較為明顯的局限性。筆者選取了八個國家危險作業相關罪名進行簡單介紹,希望對我國危險作業犯罪立法有所啟發。

美國

《美國模範刑法典》是供各州立法機構選用的刑法文本草案,目前大多數州已經採用。該法典第211.2條規定:「行為人輕率地實施使他人處於或者可能處於遭受死亡或者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狀態的行為的,成立輕罪。」這是把危險行為設定為犯罪並歸類為輕罪(指最低刑期在1年以下,最高刑期為3年),把危險行為歸入致人危險犯罪。

該法典第220.2條還規定:「(2)引起災禍的危險。行為人因使用火、爆炸物或者(第1款中所列的)其他危險手段而輕率地引起發生火災的危險的,成立輕罪。」「(3)怠於防災。行為人明知地、輕率地不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災禍的發生或者減輕災禍,存在下列情形的,成立輕罪:(a)行為人明知其具有公務上、契約上或者其他法律上的義務採取此類措施;(b)行為人實施或者同意他人實施引起災禍的發生或者危險的行為。」也就是說,引起火災危險的行為和實施引起災禍危險的行為,都屬於犯罪,等同於致人危險犯罪。前者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犯罪主體是「具有公務上、契約上或者其他法律上的義務」的人,而企業僱主及有關責任人正是屬於此類具有義務的人。我們可以把它們叫做危險作業犯罪,屬於危險性質的違章犯罪、輕率犯罪、疏忽犯罪,我國的危險作業犯罪立法可予借鑑。

英國

《英國1861年惡意損害罪法》規定了鐵路運行危險犯罪。其中第36條規定:「以非法的作為或故意的不作為或者疏忽阻塞鐵路上的機車或者客車,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構成輕罪,經依法判罪者,由法庭決定處以不超過2年負重勞動或者不負重勞動的監禁刑。」這是關於鐵路運行安全的犯罪規定,屬於危險犯。只要是非法作為、故意不作為、疏忽而阻塞或者幫助阻塞鐵路上機車、客車運行的,就構成本罪。這裡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社會各類人員,既有鐵路企業職責人員,也有社會上的非企業人員。處刑標準是不超過2年負重勞動或者不負重勞動的監禁刑。

我們重點關注其企業職責人員疏忽而阻塞鐵路上機車、客車運行。本條對我們研究企業危險作業罪立法有借鑑意義。儘管這裡是針對鐵路運行安全的犯罪規定,但我們可以擴展到企業各方面的疏忽過失犯罪。注意,幫助違章之行為也是本條所規定的犯罪。

《英國1988年道路交通法》規定了道路交通危險犯罪。其中第2條規定:「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以危險的方式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構成犯罪。」「危險駕駛的含義:(1)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一個人就被視為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a)其駕駛的方式遠遠低於人們對一個有能力的和謹慎的司機的期望,並且(b)對於一個有能力的和謹慎的司機而言,如此駕車顯然是危險的。」本條也就是危險駕駛罪。我們所研究的危險作業犯罪中的一些情況與危險駕駛罪有關聯,比如,我國的企業生產活動也有行車作業。

因此,英國立法對我國的危險作業犯罪立法具有借鑑意義。

加拿大

《加拿大刑法典》第79條、第80條規定:「爆炸物的佔有人、保管人或者控制人,負有法律責任合理保管好爆炸物品,以防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對財產之損壞。」「無合法理由而未履行其職責,構成可訴罪。」這是關於爆炸物佔有、保管、控制瀆職的危險犯罪專項規定。負有法律責任合理保管好爆炸物品的佔有人、保管人或者控制人,無合法理由而未履行其職責,處於危險狀態,就構成可訴罪。

我國的危險作業犯罪立法應該把包括爆炸物在內的危險物品佔有、保管、控制瀆職危險問題涵蓋進來,因為我國現行危險物品肇事罪通常關注的是死亡事故,並不涵蓋瀆職危險問題。

該法典在第753條中解釋了危險犯概念。危險犯表明其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身體、精神健康構成威脅。有三種情形:(1)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或者嚴重精神損害;(2)對於給他人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的影響持冷漠態度;(3)其殘酷性足以表明不可能以通常的控制方式阻止他將來的行為。危險犯的這個解釋在我們的危險作業罪司法解釋和實踐判斷中應予以借鑑。

第753條還對危險犯的認定規定了技術鑑定報告程序。因為危險作業罪的認定有時候不那麼容易,不像危險駕駛罪那樣簡單。比如,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隱患就需要進行技術判斷。我國實施危險作業罪,需要由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按照刑訴程序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裁決是否為危險犯。因此,加拿大的技術鑑定報告程序可資借鑑。

日本

《日本刑法典》規定的單項危險犯很多,針對的是一些重點行業作業,而沒有一個通用的適用於所有作業的危險犯罪條款。舉其中兩條如下:

該法典第129條規定:「過失致使火車、電車或者船艦的交通發生危險,或者致使火車、電車顛覆或者破壞,或者使船艦顛覆、沉沒或者破壞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從事交通業務的人犯前項之罪的,處三年以下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規定的是專項危險作業犯罪,可以稱為過失導致鐵路、電車、船艦交通危險罪,屬於過失犯、危險犯。犯罪主體分為企業外一般人員和企業內職責人員兩類,處刑幅度也不同。注意後類人員犯此罪處刑最高是三年監禁,幅度較高。本條極具借鑑價值。我國可以把企業內承擔相關職責的人員發生的此類情況歸入危險作業罪,但暫且不必把企業外一般人員的此類過失損害行為歸入危險作業罪。企業外一般人員的此類行為在實踐中可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第175條規定:「過失使爆炸物爆炸或者激發物破裂,導致對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產生危險的,處一年以下禁錮或者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使煤氣、電氣、蒸氣、放射線或者放射性物質漏出、流出、散發或者斷絕,導致對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產生危險的,與前項同。」「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犯前兩項之罪的,處三年以下禁錮或者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重大過失犯前兩項之罪的,亦同。」本條是關於爆炸物、激發物、煤氣、電氣、蒸氣、放射線或者放射性物質的危險犯罪條款。這裡強調的是危險行為所產生的狀態性危險後果,而無損害後果,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犯罪主體上也做了區分,社會一般人員處罰輕,業務人員處罰較重。我國危險作業犯罪立法應借鑑之

德國

《德國刑法典》規定了一些專項的針對企業的危險作業罪。比如,第307條(4)規定:「過失犯第2項之罪(即放逸核能爆炸罪),與因過失致生該項犯罪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08條(6)規定:「過失犯第1項之罪(即使用爆裂物引發爆炸罪)與因過失致生該項犯罪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也就是說,在規定過失放逸核能爆炸罪、過失使用爆裂物引發爆炸罪的同時,規定了過失致生危險罪,屬於危險作業犯罪之列。該法還規定了濫用游離輻射罪、放逸游離輻射罪、製造核能設備不當罪,其中都有相應的專項危險作業罪。

德國多注重核能問題的刑法保護,我國則欠缺。我國《刑法》有關核能或放射性物質問題的條款並無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方面的刑罰規定。當前危險作業犯罪立法應把核能或放射性物質的安全保護作為重點進行規範。

第315條規定:「(5)犯第1項之罪(即妨礙鐵路、纜車、船舶或航空交通罪)而因過失致生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6)過失犯第1項之罪(即妨礙鐵路、纜車、船舶或航空交通罪)且出於過失致生該項之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就是妨礙鐵路、纜車、船舶或航空交通危險罪,我國無此罪。本條把故意犯但過失致生危險行為與過失犯且過失致生危險行為進行區分,分別量刑,值得我國借鑑。違章作業可以區分故意違章和過失違章。

第319條規定:「(1)於建造或拆除建物之規劃、指揮或施工中違反一般公認之技術規則,因而導致他人之身體、生命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2)規劃、指揮或實施於在建物中安裝技術設備或變更此類已安裝之設備之建築計劃,執行職務或個人業務者,違反一般公認之技術規則,因而導致他人之身體、生命危險者,亦同。(3)因過失致生前述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4)過失為第1項與第2項之行為且因過失導致該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本條應叫建築危險作業罪。危險作業就是執行職務或個人業務違反一般公認之技術規則,因而導致他人之身體、生命危險。這裡危險作業分故意危險作業、過失危險作業。故意危險作業導致危險性質嚴重,處罰高;過失危險作業導致危險性質較輕,處罰低。

法國

《法國刑法典》有關安全的危險犯罪規定比較全面。第223-1條規定:「明顯蓄意違反法律或條例強制規定的審慎或安全之特別義務,直接致使他人面臨死亡或足以致人肢體殘缺或永久殘廢之緊迫危險的,處1年監禁並處15000歐元罰金。」這稱為業務傷害危險罪,等同於我們的危險作業罪,對我們極具借鑑價值。

第223-2條規定:「被宣布對於第223-1條規定之罪(即業務傷害危險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法人,當處罰金。」本條規定罰金由企業法人承擔,而不是責任者個人承擔。我國對危險作業罪所處的罰金是讓法人承擔還是個人承擔?我們建議責任者個人承擔,不由法人承擔,原因是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

俄羅斯

《俄羅斯刑法典》對幾個重點行業專業的危險作業規定為犯罪,其餘不論罪。給我們的啟發是在進行一般性危險作業犯罪立法時應重點關注重點行業作業的危險犯罪問題。舉兩例如下:

該法典第215條規定:「1.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設計、建設和利用方面違反安全規則,如果可能引起人員死亡或環境的放射性汙染的,處數額為2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並處或不並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是違反原子能工程安全保護規則的危險作業犯罪,所涉及的作業包括布局、設計、建設和利用,而不限於生產作業。處罰種類比較多,不僅有徒刑、罰金,還有民事權利限制。刑期比較長(三年以下)。

該法典第217條規定:「1.違反易爆工程或易爆車間中的安全規則,如果可能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巨大損失的,(給予刑罰措施)。」這是違反易爆工程、易爆車間安全規則的危險作業犯罪。我國危險作業罪立法能不能限定於幾類重點的行業作業呢?或者是對幾個重點作業做加重處罰而對其餘種類作業做一般處罰呢?答案是可以。

新加坡

《新加坡刑法典》規定了一般危險犯罪。第336條規定:「任何人輕率或疏忽地實施了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行為的,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處250新元以下的罰金,或兩罰並處。」這稱為過失危及他人安全罪,既適用於企業危險作業,也適用於社會上所有的危險行為。

新加坡對幾個重點行業的危險作業規定了高於一般危險犯罪的刑事懲罰(最高六個月有期徒刑)。第284條規定:「任何人對任何有毒物質,輕率或疏忽地實施一項行為,對人身安全造成危險,或者可能會對其他任何人造成傷害或損害的,或者故意或疏忽地不遵守有關其擁有的有毒物質的命令,而該命令是為了有效地保證人身安全而要求對有毒物質採取措施的,處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處1000新元以下的罰金,或兩罰並處。」此外,第285條對火源及易燃物、第286條對易爆物品、第287條對機械、第288條對建築物的危險作業均做了類似規定。新加坡選擇幾個高度危險作業進行重點犯罪處理,值得我們借鑑。

(作者單位:華北科技學院)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 編輯:李坤芳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孟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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