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實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規範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2015年12月4日,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5〕417號,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財政部教科文司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為引導全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財政部、科技部於2011年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轉化。今年,科技部、財政部經過深入調研,在廣泛徵求科研機構、科技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科技和財政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基礎上,印發了《辦法》。
《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
首先,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通過引導銀行信貸支持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加速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促進經濟發展新舊動力轉換,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同時,通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其次,這是適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創新了財政科技支持方式的新舉措。轉化基金通過貸款風險補償方式,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建立中央帶動地方、財政資金引導民間資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槓桿作用。
第三,這是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目前,銀行貸款依然是我國企業融資的主渠道。轉化基金通過貸款風險補償方式,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綠色信貸通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將進一步緩解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銀行信貸」融資鏈條。
二、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的運作和管理主要有哪些特點?
貸款風險補償工作按照政府引導、共同支持、風險分擔、適當補償的原則開展。政府引導是指政府通過資金引導、項目推薦等方式帶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共同支持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對銀行信貸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給予激勵和補償;風險分擔是指轉化基金和合作銀行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擔;適當補償是指轉化基金按照合作銀行發放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
在實際運作中,合作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項目,經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屬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風險補償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市場主體,應制定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專門政策,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貸款的期限和利率,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科技部、財政部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決策,也不承擔具體貸款項目的風險。
轉化基金只與設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合作開展實施貸款風險補償工作。主要考慮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所在區域性和複雜性,要充分發揮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在資金投入、項目審核和屬地管理方面的優勢,體現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政策疊加作用。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將通過上報實施方案的方式,確定共同開展貸款風險補償的具體措施和內容。
三、享受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有哪些特點?
科技成果轉化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於轉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貸款,貸款資金主要用於轉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地方科技部門應將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收集整理,向合作銀行推薦。合作銀行根據公布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實施條件和要求,自主審貸。
為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管理,《辦法》規定,一是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要對合作銀行在本地區發放的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項目進行確認;二是合作銀行總行應對各地區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加強審核,如實報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四、轉化基金對合作銀行有哪些要求?
合作銀行由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並與受託管理機構籤訂合作協議,合作期限一般為3年。轉化基金在合作銀行的條件、對合作銀行的要求、建立績效評價機制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合作銀行的條件。合作銀行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自身實力較強,服務網點較多;資產狀況良好,科技信貸管理機制較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對合作銀行的要求。合作銀行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序等,並在轉化基金及合作銀行等網站上公布。對於符合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應在綜合評審、合理定價、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支持,降低貸款成本,提高貸款效率。
績效評價。科技部、財政部委託受託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續約、不續約和取消合作資格的建議,經轉化基金理事會審議後報科技部、財政部同意後實施。科技部、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招標方式增補合作銀行。
五、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涉及哪些管理主體?各個管理主體的職責是什麼?
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涉及到的管理主體包括科技部和財政部、轉化基金理事會、受託管理機構。承擔的職責具體如下:
科技部、財政部是轉化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轉化基金理事會是轉化基金的決策支撐機構,由科技部、財政部聘請的法律、財務、科技、創業投資、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等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理事會依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理事會規程》的相關規定,審議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形成審議意見,報科技部批准。
受託管理機構受科技部、財政部委託,負責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過招標確定合作銀行;受理合作銀行的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匯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擬定向科技部提交的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對合作銀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建議;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年度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情況、開展數據分析研究及其它重大事項。目前,科技部、財政部委託國家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承擔2015-2016年度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
六、開展貸款風險補償的流程是什麼?
轉化基金規定了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程序、金額確定等。
1.申請程序。申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程序如下:(1)合作銀行省市機構向省級科技部門報送在當地發生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及貸款情況;(2)省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並將確認結果反饋合作銀行省市分支機構,同時報送受託管理機構;(3)合作銀行總行根據各省市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發生的經確認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貸款風險補償申請;(4)受託管理機構擬定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提交轉化基金理事會審議;(5)轉化基金理事會審議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受託管理機構根據轉化基金理事會的審議意見,向科技部提交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6)科技部審批貸款風險補償方案;(7)財政部批覆年度貸款風險補償經費預算,並撥付至合作銀行總行。
2.金額確定。轉化基金對合作銀行年度風險補償額按照合作銀行當年實際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額進行核定,最高不超過合作銀行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額的2%。具體比例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