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 2020-08-13
朱鐵軍
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特別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內容,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是偵訴審訴訟各階段銜接聯動,各環節加速流程的工作機制,強調「輕案快立」「輕案快偵」「輕案快訴」「輕案快審」。實踐中,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發展歷程、功能定位、具體適用需要進一步釐清,本文加以探討,以期有所裨益。
一、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發展演進
溯源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建構完善,其經歷了探索→鞏固→深化的過程。作為一項司法改革,其在不斷探索中豐富內涵,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制度:2003年3月,「兩高一部」聯合出臺《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北京等18個試點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試點期限兩年。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要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2016年9月,「兩高」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授權在原試點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同時將速裁程序適用範圍擴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繼續試行兩年。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提出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總結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經驗,加強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的銜接配合。推動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無紙化流轉,促進案件辦理的簡化提速。在此基礎上,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積累的行之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可以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法定化,將其上升為法定的制度和審判程序,為全流程快速辦理輕罪刑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功能定位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法定化的背景下,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該如何定位,值得思考。
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具有進一步深化的必要。一是因應偵訴審的需求。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審判程序(立法上無偵查和檢察階段的簡易程序),程序適用的決定權在人民法院。訴訟各階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別是審前程序(偵查、審查起訴)的高效快速運行、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的有機銜接,需要相關機製作為配套保障。二是具有現實案件基礎。從刑事立法來看,應該看到輕罪數量呈現增多趨勢,如將原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行為升格為犯罪。從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情況來看,2019年全國法院審結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案件居第一位,相關輕罪案件佔有很大比例。從簡易程序、速裁程序適用情況來看,根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試點期間,相關法院審結認罪認罰案件佔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53.5%,其中適用速裁程序審結的佔65.5%。基層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結刑事案件18.9萬件。大量的輕罪案件存在需要全流程高效辦理。三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要求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在這一背景下,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基礎上,推進刑事訴訟全流程程序簡化更顯必要。
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具有獨特的功能定位:一是偵訴審有效銜接,構建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的重要舉措。在現有刑事訴訟法框架下,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刑事訴訟全過程的情形下,通過深化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推進程序的全流程簡化,構建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銜接的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構建中國特色輕罪訴訟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通過深化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輕罪案件快速得到辦理,更好的落實「輕輕重重」「寬嚴相濟」,避免「實報實銷」「關多少判多少」等情形的發生。三是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通過深化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三、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具體適用
適用範圍的不清晰影響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運行效果。輕罪案件與簡單案件不能畫等號,輕罪案件並不意味著都是簡單案件。總體上而言,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適用案件的範圍和不適用情形應當與簡易程序、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基本一致,以實現偵訴的高效與審判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對接,以實現訴訟全流程高效。也就是說,主要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適用法律無異議,否則難以實現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全流程快速辦理。實踐中輕罪案件一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這裡存爭議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按照「法定刑」,還是按照「宣告刑」操作。我們認為宜採用「法定刑」操作。主要理由是:在輕罪與重罪劃分標準上,理論上存在「實質標準說」「形式標準說」「實質與形式標準綜合說」,通說採取「形式標準說」。在「形式標準說」內部,又有「法定刑」說和「宣告刑」說。將犯罪劃分為輕罪和重罪,主要是在刑事政策上區別對待,即「輕輕重重」「寬嚴相濟」。要實現這一功能,前提之一就是輕罪重罪是確定的而非彈性。此外,如採「宣告刑」說,由於具有眾多的刑罰調整情節,實踐中不易把握。
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適用中,偵訴審的協作至關重要。重點是要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輕罪案件快速辦理偵訴審銜接機制。在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上,推進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之間、不同審判程序之間、一審程序與二審程序之間的銜接,如專人對接、統一移送、集中辦理、文書簡化,以實現案件的全流程快速辦理。二是形成常見輕罪案件統一的證據取證指引。證據裁判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刑事訴訟各階段中前端取證質量高低直接影響著全程的效率快慢。對常見輕罪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要點、標準等作出統一規定,避免因初始證據取證問題影響輕罪案件快速辦理。三是以信息化促進全流程提質增速。充分運用「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實現案件流轉的便捷高效、案件辦理的規範標準。
輕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適用中,時限設定上應當遵循客觀辦案規律,在法定時限內應快儘快。既要注重追求效率,不程序繁瑣;又要注重辦案質量,保證司法公正。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