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照多家店鋪
被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進行了行政處罰!
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2019〕S 23 號
當事人:日照銀座商城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371102767798978Y
住所(住址):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如餘
經調查,日照銀座商城有限公司存在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巴旦木」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日照銀座商城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2.法定代表人李如餘、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複印件;3. 授權委託書;4、《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JQD2019041213)、食品質量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單(DGLT20190388)及抽檢照片列印件2張、食品安全抽檢結果通知書(抽樣單編號:DGLT20190388、東港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確認回執(抽樣單編號:DGLT20190388)、食品安全抽檢結果送達回執;5、現場筆錄;6、詢問筆錄;7、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及食用農產品臺帳、入庫單和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8、檢驗公司《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複印件;9、日照市東港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託書;10、檢驗人員上崗證複印件。
本局認為:當事人存在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巴旦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鑑於該當事人:1、違法所得數額較小;2、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四)、(八)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2、並處罰款伍萬元整(50000.00元),罰沒款合計:伍萬零肆拾元整(500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日照銀行興海路支行(地址:日照市興海路67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港區人民政府或者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2019〕S21號
當事人:日照市東港區江上客酸菜魚餐廳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371102MA3MQF2F0W
住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大學城東升園西沿街D-16-05號
負責人:劉坤明
公民身份證件編號:370784********1036
聯繫電話:187*****688
經調查,日照市東港區江上客酸菜魚餐廳存在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油條」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日照市東港區江上客酸菜魚餐廳《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2.經營者劉坤明身份證複印件;3.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市級監督抽檢問題產品查處交辦的函》(局市餐函〔2019〕3號)、日照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No RZ0002680);4.《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SP190852)、食品安全抽檢結果通知書、東港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確認回執(抽樣單編號:RZcdx123)、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5.現場筆錄;6.當事人的詢問筆錄;7.廚師的詢問筆錄;8.當事人提供的酸菜魚、米線和加菜的照片列印件4張;9.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和銷貨清單。
本局認為:當事人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油條」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該當事人:1、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2、涉案產品尚未銷售;3、違法所得數額較小4、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三)、(四)、(八)項的規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決定:
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日照銀行興海路支行(日照市興海路67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2019〕S22號
當事人:日照高新區木魚石旅遊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71109MA3MN98F6Y
經營場所:山東省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六路269號
法定代表人:孫子程
經調查,日照高新區木魚石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存在銷售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海裙帶」等食品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日照高新區木魚石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2. 授權委託書;3.孫子程和***身份證複印件;4. 現場筆錄;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市監查扣〔2019〕S3002)及財物清單;6. 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複印件;7.日照木魚石發展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和木魚石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食品購進驗收表、食品銷售明細表複印件及機打銷售小票複印件;8.詢問筆錄;9.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到的生產廠家生產許可情況列印件。
本局認為:當事人存在銷售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 「海裙帶」等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主動交代,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可以給予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貳佰叄拾柒元叄角(237.30元);
二. 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詳見扣押財物清單);
三. 並處罰款壹萬零整(10000.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萬零貳佰叄拾柒元叄角(10237.3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日照銀行興海路支行(日照市興海路67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市監處〔2019〕S20號
當事人:日照振邦藥業有限公司九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7110210348096K
經營場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陳疃鎮陳疃路東首路南
負責人:秦翠
公民身份證件編號:371102********2561
聯繫電話:137*****545 其他聯繫方式:
經調查,日照振邦藥業有限公司九分店存在銷售劣藥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日照振邦藥業有限公司九分店《營業執照》(副本)、《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2. 日照振邦藥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3. 授權委託書、秦翠和***的身份證複印件;4. 現場筆錄;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市監查扣〔2019〕S3001號)及財物清單;6. 日照振邦藥業有限公司配送單複印件5份和銷售記錄列印件9份;7. 供貨商資質及隨貨同行單複印件。
本局認為:當事人存在銷售劣藥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存在二個違法行為,現針對當事人的二個違法行為分別予以裁量:
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所得數額較小,初次違法,社會危害輕微;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四)、(五)、(八)項的規定,可以予以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決定給與處罰中限罰。
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初次違法,社會危害輕微;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五)、(八)項的規定,可以酌情給予從輕處罰。但涉案產品屬於藥品,安全性要求高,且當事人違法銷售處方藥持續時間長,銷售處方藥種類較多,數量較大,參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六)項的規定,應屬於情節嚴重。綜合考量決定給與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詳見財物清單);
二、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拾肆元零捌分(14.08元)。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處罰決定:
處罰款玖佰元(900.00元)。
綜合考量,對當事人的二個違法行為進行合併處罰,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詳見財物清單);
二、並處罰款玖佰壹拾肆元零捌分(914.0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日照銀行興海路支行(日照市興海路67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