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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為你辯護網(weinibianhu)
為了讓大家深刻認識到猥褻兒童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今天,將通過十五個案例來談談猥褻兒童罪在實踐中的認定。
1、喬某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2015)泰興刑初字第182號
案件事實:被告人喬某某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興化市周莊鎮文峰小區其自住房的電腦上,通過QQ添加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其好友,並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名,誘騙16名幼女(1人未遂)與其視頻裸聊。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喬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徐某貴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2014)深羅法刑一初字第208號
案件事實:2013年7月25日晚22時許,被告人徐某與其朋友兩人來到深圳市羅湖區和平路郵檢大樓9新維量美容美甲店洗腳。該店員工劉某英在給被告人徐某洗完腳後去另一間房給被告人徐某的朋友拔火罐,劉某英女兒即被害人翟某(女,2006年3月28日生)和被告人徐某留在同一房間裡。被告人徐某心生邪念,先帶被害人翟某去隔壁小店買可樂,後某被害人躺在沙發上看電視之際,用手掀開被害人翟某的內褲,將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部摳摸,被害人翟某反抗,被告人徐某仍繼續對其進猥褻,後被害人翟某逃離。當晚回到家中,在劉某英為被害人翟某衝涼時,發現女兒的異常情況,隨後報警。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民警於2013年7月26日凌晨將被告人徐某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刺激和滿足性慾為目的,將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部摳摸等,其行為屬於猥褻兒童,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3、劉某猥褻兒童一案
案號: (2015)屯刑初字第54號
案件事實:被告人劉某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因電動車沒電,便在屯留縣常金村一修車店內充電。期間,劉某在常金村看到閆某甲(女,8歲)和閆某乙(男,5歲)在街上走,便將閆某甲叫過去,拖到一巷子裡,讓閆躺在一塊磚上,劉某壓在其身上摁其肚子,親吻其臉部,並隔著衣服用生殖器頂閆的身體,後劉某被村民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採用暴力和威脅手段強制猥褻兒童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劉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李某輝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2015)冷刑初字第28號
案件事實:2014年10月20日12時44分,被告人李某輝駕駛其牌照為湘K×××××的比亞迪轎車從冷水江市某中學經荷葉路與資江大道的十字路口右拐進入資江大道,在資江大道上李某輝將車牌更換為湘A×××××的套牌。隨後,李某輝於12時48分駕車從資江大道和平安大道的十字路口調頭經資江大道駛往城區。當日15時06分左右,李某輝駕車經過冷水江市桃園小區附近,在荷葉路與資江大道的路口遇見從桃園小學放學回家的被害人潘某(六歲),李某輝將車停至潘某身旁,將潘某誘騙上車,為哄騙潘某,李某輝在車上給了潘某2元錢。隨後,李某輝駕車搭乘潘某途經冷水江市新公安局建築工地,並將潘某帶至冷水江市新市政府公務員小區建築工地附近的無人之處。之後,李某輝從車上拿出一塊紅色綢布,將潘某的眼睛蒙住,在誘騙潘某將褲子脫掉後,李某輝對潘某的陰部進行了猥褻。猥褻結束後,李某輝又駕車將潘某送至潘某家附近,並給了潘某6元錢,交代潘某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
被害人潘某回到家中後,因陰部痛疼而哭泣,潘某的母親扶某幫潘某進行了清洗,後扶某從潘某處得知潘某遭人猥褻,即與親屬黎某進行商量,黎某得知此情況後,向冷水江市公安局報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智輝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智輝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5、謝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6)川0823刑初117號
案件事實:被告人謝軍系劍閣縣公店鄉小學校教師,在該小學校任教期間,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期間,擔任於某某、王某某、苟某某的班主任及語文教師至案發。被告人謝某利用其教師的身份,在上課期間以給學生講解作業為幌子,在講臺上及檢查學生抽屜衛生時,多次用手摳摸於某某1、王某某1、苟某某1的下體等敏感部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利用教書育人之機,摳摸女學生下體等敏感部位,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謝某在教室當眾多次對多名女生實施猥褻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謝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6、潘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2015)寶刑初字第00289號
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至6月11日期間,被告人潘某在寶應縣某某號自己家中二樓,對被害人王某(女,2010年8月11日生)實施猥褻4次,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樓房間內,採用手摸屁股、陰部的方式對被害人王某實施猥褻。
(2)2015年5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樓房間內,採用手摸屁股、陰部的方式對被害人王某實施猥褻。
(3)2015年5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樓房間內,採用手摸屁股、舌頭舔陰部的方式對被害人王某實施猥褻。
(4)2015年6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潘某在其家中二樓房間,採用手摸陰部的方式對被害人王某進行猥褻。
本案系被害人與其親屬報案而案發。案發後,被告人潘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潘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7、杜某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2017)陝1021刑初10號
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杜某在洛南縣城南門口附近將被害人石1(女,2006年6月19日出生)言語誘騙至附近的清池川供銷大廈23樓至天台的樓梯拐角處,並用左手在被害人石1陰部摳摸,後被人發現後即逃離。經陝西司法精神醫學鑑定中心鑑定,被鑑定人杜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性心理障礙。其2016年7月22日涉嫌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和被告人杜某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量刑情節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被告人杜鵬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8、李某有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6)湘0103刑初385號
案件事實:2015年12月2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有在長沙市某小區,強行將路經該樓層的被害人湯某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小學學生)拖入自己租住的房間。被告人李某有捂住被害人湯某某的嘴巴,,隨即強行脫掉被害人湯某某褲子,撫摸其生殖器官,並用手機拍照,威脅湯某某不許告訴他人,否則將照片外傳。
當日,被害人湯某某的母親得知並報案後,被告人李某有被警察抓獲,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有以暴力方法猥褻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有已賠償被害人12000元,取得被害人監護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洪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9、王某君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7)黔2624刑初20號
案件事實:被害人舒某(又名舒某乙)於1998年10月12日出生,與被告人王某君之子王某均在三穗縣某小學讀書,二人經常一起上學。自2012年上半年開始,被告人王某君便趁送其兒子王某上學之機,在被害人舒某上學或放學的路上,採取送錢或威脅的方式多次將舒某拉到路邊的樹林裡、草地上,採取摸胸部、下身等隱私部位的手段對舒某實施猥褻。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君無視國家法律,採取脅迫、引誘的方式對兒童多次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君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君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0、張某波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3)肅刑初字第192號
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自2009年春天至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張某波在張大人莊幼兒園及張大人莊小學附近的偏僻處對被害人張某辛實施猥褻。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長波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構成猥褻兒童罪。肅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長波犯猥褻兒童罪,罪名成立。
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波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11、王某亮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5)烏勃刑初字第171號
案件事實:2015年4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千鋼至海勃灣區的9路公交車上,見被害人劉某某(女,9周歲)獨自一人乘坐公交車,便引誘被害人劉某某坐在其腿上,採用摟抱、摳摸的方式,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猥褻。經內蒙古自治區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王某某患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猥褻被害人劉某某,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女孩的陳述;證人林某某的證言;9路公交車監控視頻;被害女孩的病情證明書予以證實。這一系列證據客觀真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了被告人王某某猥褻劉某某的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實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害女孩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無論被告人王某某是否使用強制手段猥褻被害人,還是被害人默許,均不影響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12、被告人蔣義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2)全刑初字第15號
案件事實:2011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蔣義某在XX鎮XX完小擔任教師期間,在該校一年級教室或自己經營的商店裡,先後採取用手摳摸陰部等手段,對一年級女學生鄧某某、鄧某某、蔣某某、蔣某某、鄧某某、鄧某某進行猥褻。2011年9月2日,被告人蔣義某被公安機關拘傳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義某身為小學教師,以刺激為目的,對小學一年級多名女學生進行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蔣義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3、於某磊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6)吉0102刑初315號
案件事實:被告人於某磊於2016年5月29日12時25分許,在長春市南關區長通路金島洗浴二樓兒童樂園內,見被害人劉某某(2010年1月11日出生)在玩沙子,產生猥褻想法,後以陪劉某某去洗手間洗手為由,在洗手間內採用用手摸劉某某陰部、讓劉某某舔生殖器方式對被害人進行猥褻。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於宏磊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於某磊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4、韓某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案號: (2016)黑1083刑初20號
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韓某某受被害人肖某某(案發時5周歲)之母劉某某委託照看肖某某。當日上午8時許,韓某某在肖某某住處看護肖某某時,韓某某用手摸肖某某下體,並用嘴和舌頭親吻肖某某下體和胸部,直至肖某某感到不適,要求到衛生間小便方才停止。
2015年10月28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韓某某抓獲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利用受委託照看被害人肖某某之機,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韓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5、唐某明猥褻兒童一案
案號: (2011)安刑初字第244號
案件事實:被害人唐某某出生於2003年6月23日,自唐某某父母離婚後,唐某某一直與她爺爺(系被告人唐某甲)、奶奶(曹某某)居住,晚上睡覺時唐某某睡在她爺爺、奶奶中間。2010年冬季以來,被告人唐某甲在自己家中,趁其孫女唐某某睡覺之機,多次摳摸其孫女唐某某陰部,致唐某某陰部發炎、異常陰道口。
法院認為:2010年冬季以來,被告人唐某甲在自己家中,趁其孫女唐某某(2003年6月23日出生)睡覺之機,多次摳摸其孫女唐某某陰部,致唐某某陰部發炎。其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
判決結果:被告人唐某甲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會的關愛與呵護,然而,屢屢發生的猥褻兒童事件,虐待兒童事件,無疑深深傷害了受害人幼小的心靈,留給孩子的可能是一生的陰影。面對頻發的虐待、猥褻兒童事件,家庭、社會和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的職能部門都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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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偉律師,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第三屆中國百強大律師、中國註冊投融資風險管理師、中國總裁律師、中國劇作家協會會員、安徽電視臺《法治時空》欄目特邀維權律師、安慶市十佳公益律師、具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與豐富的辦案實踐經驗,發表各類作品500餘篇,著有《律師說法》一書,經典案例被中央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報導,是一名立場堅定、業務精通的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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