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

2020-11-05 法智律師

日常生活中大家從網絡上生活中都能看到許多侵害青少年性自主權的的案件,猥褻兒童罪和強姦幼女罪是大家在這類案件中最常聽到的罪名,兩者乍一看似乎沒有什麼太大區別,但是本質上真的如此嗎?

接下來就由馬穎秋律師為您解答「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的問題。

  一、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二、什麼是強姦幼女罪

  強姦幼女罪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三、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

  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姦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有相似之處,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

  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一)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

  (二)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三)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須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周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馬穎秋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馬穎秋律師您整理的「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的全部內容,兩個罪在行為方式、行為主體、行為目的、侵害對象上都有所不同,判定刑罰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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