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是否可以要求開增值稅發票?

2021-01-10 微笑畫窗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責編|陸慧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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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粉提問1

王先生是一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對公司無實際控股、也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現在公司因為欠付勞動者工資被起訴,而且被申請執行了。因為公司沒有錢,所以公司銀行帳戶被法院凍結。最近我發現,我被法院「限高令」了。想問,公司沒有履行能力,我作為法定代表人為什麼要被「限高」?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您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被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但如您系因私消費且以個人財產支付的,則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音粉提問2

您好。我一個親戚因為醉酒後開車被刑事拘留了,涉嫌危險駕駛罪。想問,大概會被判多久?

律師解答: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故,您的親戚如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被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音粉提問3

您好。我和老公結婚一年多,最近準備離婚,在談離婚的時候,我老公才跟我說他在和我結婚後以他個人名義向朋友借了100多萬元用於他的個人揮霍,這筆債務要我一起幫忙還,還說這是夫妻共同債務,我要承擔責任的。這明顯太不公平了。想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據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雖然債務確係形成於您與丈夫婚姻存續期間,但考慮到該筆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您與丈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您可以免於承擔清償責任。

音粉提問4

您好。想問一下,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要求開增值稅發票?

律師解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下發前已徵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另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辦綜〔2016〕99號)規定,社團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

因此,社會團體開具的是社會團體會費票據,而非增值稅發票。

音粉提問5

您好。我父親最近被公司辭退,失業在家,準備去領失業金。想問,失業金最長可以領多久?

律師解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金瑋律師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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