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歷經一年之久社會團體到底交不交增值稅的問題總算是靴子落地了。
明確免徵會費增值稅
《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八條中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徵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回首社會團體的會費交稅情況,可謂是一波三折。
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1997年營業稅時代(財稅字〔1997〕063號)規定: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稅;到 2016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文件)中第五條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的會費屬於非經營活動,不徵收增值稅。」除上面正列舉的幾類社會團體外,其他大多數的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並沒有包含在不徵收範圍之內;再到今年12月25日《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明確所有合法社團的會費均免徵增值稅。
經營性收入仍需照章繳稅
財稅[2016]68號文件下發後,有很多社會團體收到了主管稅務機關的會費補稅通知,原本在營業稅時代依據《關於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63號)文件屬於不徵收營業稅的會費收入,營改增後變為了應納增值稅的經營性收入,讓社會團體一時不知何去何從。
12月25日,《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發後,這一利好消息一出來,中華慈善總會的財務負責人告訴《慈善公益報》記者:「這絕對是好消息。首先,這是在為慈善公益組織減賦,本身慈善公益組織就是非營利性單位。其次,這將促進公益組織的發展,把有限的資金最大化地用於慈善公益事業。另外,隨著脫貧攻堅進入關鍵階段,我們社會組織將積極從自身優勢出發,積極投身於國家脫貧攻堅戰鬥中,發揮更多更重要的作用,希望以後國家加大支持力度,讓慈善組織在社會多方面都發揮出積極作用。」
除會費外,社會團體的收費還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捐贈收入等。
社會團體只有按照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才可以享受免稅。反之,如果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屬於免稅範圍。 收取會費時還應按規定開具會費收據。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因此,經營服務性收入仍需照章繳納增值稅。
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經營服務性收入需照章繳納增值稅。(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