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
(1)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繁榮為宗旨,符合文化藝術發展規律,符合社會團體布局結構要求;
(2)由文化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法人或在文藝界有較高知名度的個人自願發起,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3)屬於文化部主管的業務範圍,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住所和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會團體成員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2、社會團體名稱的要求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2)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程序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須經過申請籌備成立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均先報文化部審查同意,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具體程序包括:
(1)發起人向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文件(包括:成立申請書;章程草案;辦公場所使用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會員名冊;資金來源等);
(2)文化部根據有關規定對籌備成立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後向發起人出具批覆文件 ;
(3)發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關材料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籌備申請;
(4)獲得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要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完成籌備事宜,召開成立大會;
(5)登陸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網上填報;
(6)網上填報通過後,向文化部上報成立籌備系列材料(大會報告、章程、負責人名單、理事及常務理事名單等);
(7)文化部審查同意後,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材料;
(8)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9)社會團體成立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10)新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在登記後30日內到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備案。
4、申請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關於籌備成立 的申請》及其電子版(寫明成立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包括擬成立社會團體業務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成立該社會團體的作用,社會團體名稱專業性較強的,須對名稱做出說明;寫明擬成立的社會團體基本情況,包括宗旨、主要的業務範圍、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申請書由發起人籤名或者蓋章);
(2)章程草案及其電子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3)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為租賃的,須提供租賃合同複印件以及房產證複印件;住所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無償提供的,須由房產所有者出具證明,並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