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鄧州商人拍得土地6年未交割起訴政府,訴訟4年後被中止

2020-10-13 中國網三農

2012年9月,在外經商的李新澤、王霞夫婦,得知老家河南鄧州一塊土地及房產即將拍賣的消息後參加了競拍。最終,王霞以6000萬元競拍到了這塊當年鄧州市的「黃金地塊」——市政府斜對面鄧州市中醫院所屬的土地及房產。
然而,王霞在向拍賣公司支付3000萬元拍賣款後,這塊土地始終未能交割。於是她將土地產權方河南鄧州市政府、鄧州市財政局及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拍賣合同或退還已交付的拍賣款及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鄧州市政府退還王霞3000萬及賠付利息後,被告提出上訴。此後,河南省高院先後兩度指定不同法院審理此案。2020年4月,被指定審理該案的平頂山中院以鄧州公安立案偵查的拍賣公司人員一案處理結果與該案有重大影響為由,對該案中止訴訟。
10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平頂山市中院,該案審理法官表示相關情況不便透露。 鄧州市公安局負責宣傳的警官就拍賣公司負責人立案偵查情況回復紅星新聞記者簡訊稱,「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我們正在補充偵查,待偵查終結後再提請逮捕。」
涉案的河南人和拍賣有限公司負責人武某耀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鄧州市公安局從2017年開始對其立案偵查,這些年沒查出什麼來。

王霞於2012年拍得的鄧州市中醫院房地產。本文圖片 紅星新聞

6000萬拍得鄧州一地塊
遲遲無法交割土地後商人狀告當地政府

上世紀八十年代,李新澤與妻子來到北京打拼,經過努力,他們承包下了高校食堂,事業蒸蒸日上。
李新澤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2年前後,老家河南鄧州的領導曾找過他,告訴他中醫院地塊拍賣的消息後,李新澤便萌生回家鄉投資房地產的想法。
案卷資料顯示,2011年11月28日,鄧州市財政局的內設機構鄧州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鄧州市國資辦」)委託資產評估事務所對鄧州市中醫院進行了資產評估,其土地資產與建築物估值總計5840.23萬元。
2012年4月15日,鄧州市國資辦與河南人和拍賣公司籤訂了拍賣上述土地及房屋的《委託拍賣合同》。同年9月24日,王霞以6000萬元的價款競拍到上述拍賣標的物並與拍賣公司籤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
李新澤表示,根據當時籤署的《委託拍賣合同》等約定,拍賣成交後,鄧州市國資辦作為委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籤訂12個月後,即2013年9月24日,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王霞。然而,直到2016年他們向法院起訴,要求鄧州市國資辦繼續履行拍賣合同或退還錢款時,鄧州市中醫院仍然在被拍賣的房地產範圍內正常經營,無搬遷交付行為。
李新澤稱,在逾期未交割後,他多次催促拍賣公司,要求儘快辦理土地交割手續。
涉案的河南人和拍賣有限公司負責人武某耀稱,王霞和拍賣公司籤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因鄧州市中醫院新址沒有建成,不能搬遷,鄧州市國資辦不能將拍賣標的物騰空進行交割。同時,王霞及拍賣公司找鄧州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時,因土地、規劃方面等原因,不能按照拍賣標的物辦理土地登記等手續。

拍賣成交確認書

上述拍賣公司也曾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鄧州市中醫院以轉呈的方式向鄧州市政府打報告,轉達買受人提出的儘快完善手續,不能按時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行為,由中醫院承擔,在支付餘款時抵帳;或退回3000萬元,按銀行利率5倍支付買受人利息等4條意見。
鄧州市國資辦主任劉士兵則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中拍賣標的物未能交割的原因是拍賣款未交齊。「當時的情況是,他們(李新澤、王霞)錢沒交齊,(中醫院)房子也沒騰出來。如果他6000萬交到我們手裡,我們騰不出來,我們賠他損失。」
李新澤回憶,在2016年3、4月份,他去鄧州市國資辦詢問交割事宜,國資辦主任給了他一份「關於解除拍賣合同」的通知,顯示鄧州市國資辦已於2013年4月16日與河南省人和拍賣公司解除委託拍賣合同。他這才知道拍賣標的物不能交付除了鄧州市中醫院新址未建成,老醫院無法搬遷的客觀原因,鄧州市國資辦單方解除拍賣合同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河南省人和拍賣公司法人武某耀則表示,「關於解除拍賣合同」的通知落款雖然為2013年4月16日,實際為鄧州市國資辦後補的,拍賣公司也是2016年上半年才收到。鄧州市國資辦把這份通知時間改到 3年前,目的是免除他們的責任。
對於上述說法,鄧州市國資辦主任劉士兵予以否認。他表示,自己於2013年4月16日在辦公室親手將「關於解除拍賣合同」 的通知交給了拍賣公司法人武某耀。
由於拍賣標的遲遲未交割,2016年6月,王霞向法院起訴,要求鄧州市政府、鄧州市財政局將拍賣標的物交付原告,若無法繼續履行拍賣合同,要求上述二被告退還3000萬元拍賣成交款並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王霞一審勝訴後鄧州市政府不服
河南高院兩度指定管轄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霞訴鄧州市人民政府、鄧州市財政局及第三人河南人和拍賣有些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進行審理。
王霞訴稱,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在2013年9月24日將拍賣標的向其移交,但鄧州市中醫院仍在被拍賣房地產範圍內正常經營,無任何搬遷交付行為。此外,近期在督促被告履行合同時得知,鄧州市國資辦在拍賣成交後單方面解除合同,導致其無法取得拍賣標的物,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國資辦是鄧州市財政局內設機構,鄧州市政府是涉案土地所有人,應當與鄧州市財政局共同承擔責任。
但鄧州市政府辯稱,在本案的拍賣過程中,鄧州市政府不是拍賣合同的相對人,也沒有收取拍賣成交款,王霞起訴鄧州市政府主體錯誤,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鄧州市財政局辯稱,王霞競買後,沒有按約定支付6000萬元價款,鄧州市國資辦多次向拍賣人催要拍賣成交價款,但拍賣人分文未付。王霞聲稱向拍賣公司交款3000萬元,但鄧州市政府和國資辦均未收到上述錢款,因此鄧州市國資辦才向拍賣公司下發了《關於解除拍賣合同的通知》。此外,鄧州市國資辦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財政局不是適格被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霞起訴。
南陽中院審理認為,鄧州市中醫院的房地產屬國有資產,具體由鄧州市政府職能部門鄧州市財政局進行管理。鄧州市國資辦屬於鄧州財政局的內設單位,對外不能承擔獨立的行政主體責任,而鄧州市財政局是鄧州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因此,本案中鄧州市政府和財政局是本案適格被告。
一審法院查明,拍賣公司與王霞籤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王霞將拍賣保證金和3000萬元拍賣款支付給了拍賣公司,而造成拍賣標的物和拍賣款不能交割的主要原因是委託人不能交付拍賣標的物,因此鄧州市政府和財政局存在違約。
2016年9月8日,南陽中院一審支持了王霞的訴求,判決鄧州市政府和財政局給付王霞3000萬元及相關利息。
鄧州市政府與財政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此後,河南省高院於2018年4月16日撤銷原判,發回南陽中院重審。隨後,南陽中院向河南省高院申請指定管轄,2018年5月,河南高院將案件指定給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

4年來,王霞收到的各種行政判決/裁定書

2018年9月6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鄧州市國資辦是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其委託拍賣公司拍賣涉案資產是以平等市場主體身份出現,王霞在公開競拍時,也是以平等的市場主體身份出現,無論是委託拍賣合同還是成交確認書,均未給雙方創設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上述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引發的糾紛,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王霞的起訴。
王霞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1月,河南高院終審裁定認為,鄧州市國資辦作為市政府的內設辦事機構,不具有獨立對外做出行政行為並獨立承擔法律後果的能力和資格,其行使國有資產的處置行為代表鄧州市政府,法律後果應由鄧州市政府承擔。因此,鄧州市財政局不是案件適格被告,河南高院裁定撤銷鄭州鐵路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王霞的起訴。
此後,王霞又將鄧州市政府及拍賣公司單獨起訴至南陽中院,南陽中院再次申請指定管轄。2019年3月,河南省高院指令平頂山市中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幾經周折
案件又因涉刑事案件被中止訴訟

2019年8月,平頂山市中院以「本案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其查處結果可能對辦案處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按照刑事優先原則,等刑事案件終結後,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另行主張權利」為由,駁回王霞的起訴。
判決書顯示,平頂山市中院在審案期間發現,拍賣公司法人武某耀涉嫌挪用資金,已於2017年10月被鄧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王霞轉帳給拍賣公司的3000萬拍賣款,也在涉案調查中。
王霞不服判決,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訴。河南高院認為,原審法院應對武某耀涉嫌挪用資金一案處理結果與本案關聯程度進行審查,若認為刑事案件的查處結果確實會對王霞訴鄧州市政府案的處理產生重大影響,依法應該中止訴訟,而不是駁回原告的起訴。
據此,河南高院於2019年10月撤銷了平頂山中院的一審裁定,並指令平頂山中院對此案繼續審理。
2020年4月22日,平頂山中院認定,鄧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武某耀職務侵佔一案處理結果與王霞訴鄧州市政府及拍賣公司一案有重大影響,據此將該案中止訴訟。
被刑事立案偵查4年並未批捕
當地警方稱正補充偵查

2020年9月底,紅星新聞記者在河南鄧州見到了武某耀,他告訴記者,自己從2017年10月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經過調查檢方未予批捕,此後便辦理了取保候審。
王霞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表示,法院以鄧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武某耀職務侵佔一案處理結果與王霞訴鄧州市政府及拍賣公司一案有重大影響為由中止訴訟,明顯是為了拖延案件審理。
李遜介紹,他於2020年8月曾到鄧州市人民檢察院詢問武某耀挪用資金一案處理結果,負責該案的檢察官明確告知,武某耀不構成犯罪,也多次將此情況向當地政法委匯報過。
就此情況,鄧州市公安局回復紅星新聞記者表示, 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武某耀,警方正在補充偵查,待偵查終結後再提請逮捕。同時,記者曾多次鄧州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從事實上看,王霞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訴訟主體是鄧州市政府。武某耀不管是否構成職務侵佔,都與王霞無關,也與這起行政訴訟毫無關聯。同時,武某耀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近4年,檢方認為武某耀不構成犯罪,沒有批捕,為何鄧州公安又始終不撤案?」李遜說。
對於王霞訴鄧州市人民政府和拍賣公司一案及其中涉及的武某耀被鄧州公安立案偵查等情況,鄧州市委宣傳部10月9日回復紅星新聞記者時表示,市委已出臺意見,要求各部門根據自身職能職責,進一步加快問題的調查處理力度。待調查結果出來後,第一時間進行回復。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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