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協商變更採購合同的內容嗎?

2020-11-06 中國採購與招標網

問:採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協商變更採購合同的內容嗎?

答:不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如果投標報價相同,應該如何確定中標人?

答: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問:書面通知補充投訴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補充完整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門在收到投訴書後,發現相關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如果投訴人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


問:採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時,可以選擇本單位的評審專家嗎?

答:可以選擇,但要注意的是,採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採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問:在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可以對哪些事項提出質疑?

答:供應商可以對自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項提出質疑。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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