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已婚有娃還頻繁相親交女友,紅娘館起訴男子索賠5萬元

2020-11-10 青年時報

浙江溫嶺一90後男子自稱單身誠心找另一半,找到各紅娘館求介紹相親對象。紅娘館盡職地幫他介紹對象,他還與其中幾人戀愛又分手。直到其中一個相親對象發現該男子有點不對勁,後輾轉打聽到,男子竟然已婚有娃!

紅娘館知道這一後,起訴男子索賠5萬元。近日,溫嶺法院判決了此案。

聽了小姐妹的推薦來相親

卻發現相親對象隱瞞已婚

趙女士在溫嶺經營著一家紅娘館,幫年輕人牽線搭橋介紹相親,不過是要收取會員費的。溫嶺的小吳姑娘就是在趙女士的介紹下,認識了現在的對象。

小吳對這個對象很滿意,覺得找到了人生的幸福,她就把自己的小姐妹小陳也介紹來這個紅娘館。趙女士在看了小陳的擇偶需求後,將在2019年8月加入的男會員楊某介紹給了小陳。

這個楊某是溫嶺人,90後,身高有1.74米。他自稱沒有婚史,父母經商,家裡有工廠,自己的工作就是負責家裡公司的採購。楊某還告訴紅娘館,他有房有車,年薪都是家裡看著給的。

楊某加入時寫下的擇偶標準,是希望女生甜美活潑會打扮,對生活有追求,身高在1.57米到1.67米之間,年齡在21歲到29歲,對女生的收入沒有要求。同時,他留下的自我評價是「正能量代表者」。

小陳和楊某相親認識後,楊某都開著一輛奔馳轎車來接送小陳。但是小陳性格謹慎,她在與楊某的接觸過程中,總覺得楊某的行為有些可疑,她還在楊某的車內發現有明顯的女性痕跡。後小吳、小陳就託身邊的朋友幫忙打聽楊某這個人。

溫嶺地方不大,很快她們就打聽到不少關於楊某的情況:楊某已結婚3年,育有孩子,約會時楊某開的奔馳汽車,還是登記在他妻子名下的。小陳她們對這些情況震驚不已,當即告訴了趙女士。

小吳手寫部分事情經過

紅娘館也因被騙很震驚

索賠不成起訴去法院

趙女士得知後也很震驚,她翻找出楊某主動添加她微信後填寫的相關會員資料,確認楊某當時寫的就是「無婚史」「奔著結婚去,真心找對象」等內容。

楊某報名時所填寫的「未婚」信息

而此時,趙女士已給楊某介紹了16個相親對象。楊某不僅幾乎都與女生見了面,還與其中幾人戀愛又分手,有的還發生了性關係。他還有過與一個女生相處中,又在諮詢其他女生的情況。

紅娘館出示的給楊某介紹的「相親名單」

今年6月初,趙女士氣得打電話給楊某討要說法。然而楊某一開口讓趙女士更加惱火:「我是結婚了,但是外面的(女人)鬧上門來,家裡被弄得雞犬不寧。我跟朋友商量後,決定去相親,重新好好處一個(對象)。「

楊某還在電話中狡辯說:「我跟老婆感情不好了,現在想重新找一個,又怎樣?我這是給自己找一條退路,有什麼關係?我是為了我以後的人生,我並不是想要把相親的女的騙了……」

趙女士追問:「你要是離婚了或者感情不好,你找我介紹相親對象時跟我講就可以了,怎麼能隱瞞不講呢?」

沒想到,楊某回答說:「這個事情也不好跟人家透露吧,畢竟我跟你不是很熟的關係。」

趙女士找楊某質詢的通話錄音記錄

雖然並沒有女會員提出賠償或與紅娘館為此事產生糾紛,但趙女士認為,楊某的做法使自己經營的紅娘館名譽受損,會員權益受害。

氣憤不已的趙女士,拿出了楊某在該紅娘館入會時籤訂的合同,合同中有一條寫著:會員隱瞞自身婚姻狀況,情節嚴重,損害甲方(紅娘館)名譽或造成不良後果,視為構成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楊某)違約責任或名譽損害賠償5萬元。

趙女士與楊某籤訂的服務合同

趙女士就拿著這個合同條款,要求楊某按照合同約定賠償5萬元。

楊某雖承認自己的事做得並不光彩,但不認為自己「已婚卻出來相親」的行為,對紅娘館造成了實質的損失和重大影響,拒絕賠償。無奈之下,趙女士在今年8月將楊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隱瞞已婚事實多次接受婚介服務

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近日,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審理。

法庭上,趙女士提出,楊某惡意隱瞞自身已婚狀態,欺騙她頻繁安排未婚女生與之相親,並在欺騙女生的前提下,與部分女生戀愛交往、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相親平臺要求的誠信原則,也明確違反了合同規定,且情節嚴重,構成根本違約,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楊某則答辯說,對趙女士起訴主張的雙方籤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他隱瞞已婚事實無異議,但他僅與個別女會員發生戀愛關係和性關係,而未對趙女士產生嚴重後果,未達到合同中約定的「情節嚴重」情況。

法院審理後認為,紅娘館和楊某籤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內容本身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享受合同權利。

紅娘館作為提供婚介服務的機構,旨在促成其服務對象順利建立正常婚戀關係,因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現楊某隱瞞婚姻情況,接受紅娘館提供的婚介服務已構成違約,且楊某已婚身份致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原、被告間的合同應予以解除。

雖趙女士提交的證據確不足以證明貼的紅娘館名譽受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且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楊某隱瞞已婚事實多次接受婚介服務,且與部分對象發生戀愛關係甚至性關係的行為,有違《民法總則》中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參照合同約定的名譽損害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慮楊某的情節、過錯程度和紅娘館實際可能受到的影響,判決解除雙方籤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由楊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給該紅娘館1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自由」「文明」「誠信」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都是我們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循的準則。雖然我們倡導婚戀自由,但也要講文明、守誠信,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更不得有損公序良俗。

一旦違背,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可能還會遭到法律的懲戒。本案中,楊某隱瞞已婚身份與紅娘館籤訂婚介服務合同並多次與他人相親並戀愛,顯然有悖於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應當予以懲戒。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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