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少丹 北京報導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及相關防控措施開展以來,國內經濟、生產、民生等方面受到重大影響,多領域出現經濟合同履行風險問題。為此,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對嚴格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制度,提出了明確、具體的指導意見。很多地方法院也發布了與疫情相關
的辦案指南或規則指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
為此,今年兩會上,湯維建在《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合同違約法律對策》的提案中著重提到,建議通過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分情況對待合同違約問題。
湯維建認為,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到,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相關權利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要求免責。
不過,在具體實踐上,仍然應當區分合同違約是否遭受疫情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大量合同違約,但有部分合同可以正常履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受疫情的影響,例如網際網路服務技術合同,以及履行方式可以變更為通過網際網路履行的合同。所以,如果這類合同出現違約,應當審慎辨別是否與疫情存在必然聯繫。」湯維建表示。
湯維建提出,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與委託執行。「在疫情下,因被執行人受疫情影響所導致的臨時性無資力的、不能實施相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條法律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在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對急需辦理但因非典疫情不能赴外地辦理的執行事項,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辦理。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積極辦理好外地人民法院委託的執行事項,不得推諉和拒絕。」湯維建呼籲,在本次疫情中,異地執行也應當參照上述通知的精神,做好相應的委託執行。
另外,湯維建還就企業援助、多元化機制解決問題等方面提出多個聯動建議:
一、引導債務人進入債務重整程序。
對於符合破產條件的債務企業,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避免其進入破產程序,並對其中僅因疫情導致的資金周轉困難但又有必要拯救的企業,要著力引導它們進入和解或重整等拯救程序中,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於自然人債務人,在已經開展個人債務清理試點的地區,要引導債務人運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而對於尚未開展試點的地區,可以參照試點地區的做法,運用執行和解等方式幫助債務人清理債務。
二、人民法院、各調解組織應當加大調解力度,採取多元化機制,力促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在不可抗力的影響下,大多數的違約方或被執行人都是願意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但天災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本著「以和為貴」的思想,人民法院以及各調解組織應當著力對遭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違約或執行不能的問題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努力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妥善化解糾紛。
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組織參與救助。
社會團體應當成為國家治理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而在疫情中,社會團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救助責任,發揮相應的職能。因此,應當鼓勵社會團體對困難群眾進行救助。
四、金融機構適當延展借貸合同期限與利率。
2008年汶川地震後,中國人民銀行、原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前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有關政策的通知》,在該通知中對於受災影響的企業群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可以通過貸款重組、減免等方式進行協調。同樣,金融機構也應對受疫情影響相關主體進行辨別區分,出臺相應的措施。
(編輯:張碩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