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製造冤錯案件,嚴懲法官徇私枉法

2020-09-05 第1網報


最高法在《法官法》的懲戒制度中明確規定:作為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要以法律為準繩,不得以任何藉口徇私枉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官,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並予以辭退或者給予撤職以上處分。對於情節十分嚴重甚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不斷加強,以及網際網路的普及,最高法等有關部門對以前的一些冤假錯案開始大力糾正和平反。一些冤假錯案平反信息也在網絡上進行公開,讓廣大民眾也看到了國家堅持依法治國的決心。

而說到冤假錯案,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可以想像,作為案件最終裁判者的法官,在整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應該是至關重要的。一些冤假錯案的形成除了有證據不實,刑訊逼供等其他因素,還和主審案件的法官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一個法官因某些個人原因而對案件的最終結果進行幹預。那麼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因此,最高法在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時候,也特別的對法官知法犯法這一環節做出了一些具體的防範措施。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最高法可以說是下了很大的決心。下面就看一下最高法針對於法官這一重要環節,都做出了哪些防範和懲罰措施吧!

最高法院在《執行〈法官法〉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中要求:法官在對案件審判時,嚴禁有以下行為:1,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決定;2,為謀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放棄自己的權利。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並予以辭退或者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另外在《法官法》第32條中還有,法官不得有以下行為:徇私枉法;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並在第33條中明確規定,如果有違反第32條中任何一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最高法在《法官法》中作出的一系列規定來看,其對有關法官知法犯法的事情是嚴懲不貸,決不包庇。最高法作出這麼強硬的態度,充分說明,在案件開始到審判結束的整個過程中,決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法操作,就算是法官也不能例外。要絕對保證司法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性。

這也給那些有心想徇私舞弊的法官們提了個醒。如果你經不住一些誘惑而在審案過程中徇私舞弊,那麼你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要知道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某些正在徇私枉法的法官,能及時警醒,現在收手還來得及,一旦鑄成大錯就後悔莫及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來源微信公眾號:法經網報 ID:Fjingw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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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眾聞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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