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臺指導意見,首次明確標準——再「碰瓷」,必嚴懲

2020-10-16 皖江在線

近年來,一些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這種「碰瓷」現象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引

「近年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頻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舉例說,某地辦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謀劃,故意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假裝倒地並將事先準備好的動物血擠在耳朵裡假裝受傷流血,騙取對方賠償金。犯罪嫌疑人薛某等10餘人事先在飯店周圍物色酒駕目標車輛,再故意駕車與之發生剮蹭交通事故,以告發酒駕為由迫使目標車輛司機選擇賠錢私了。

據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欺騙敲詐行為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此,《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明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李文勝表示,《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進一步規範接處警工作,民警接到群眾舉報應立即趕到現場

「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指出,《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規範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與此同時,「碰瓷」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一些群眾容易受其蒙蔽或脅迫而遭受經濟損失。為此,《指導意見》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群眾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況,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上當受騙。

孫茂利表示,為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規範接處警工作。公安機關接到此類案件的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指派民警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

此外,對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公安機關要加強調查取證,及時查清案件事實真相。

從嚴從重懲處共同犯罪,重點打擊「碰瓷」背後的黑惡勢力

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夥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其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說。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也表示,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於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碰瓷」犯罪案件中,要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做到罰當其罪。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16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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