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碰瓷」?首次明確

2020-10-16 光明日報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令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然而,「碰瓷」作為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同時「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給打擊懲處「碰瓷」違法犯罪工作帶來難題。


「『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10月14日,公安部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通報,《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規範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碰瓷」常見情形分為詐騙類和敲詐勒索類





「這是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

  

碰瓷」的常見情形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李文勝特別指出,《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這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處各類「碰瓷」的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在發布會上表示,檢察機關一方面將強化立案監督,依法從嚴懲治。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讓犯罪分子為所欲為,肆意進行「碰瓷」違法犯罪,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將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批捕起訴。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各類「碰瓷」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製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在案件提起公訴後,配合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確保辦案質量。

  

勞東燕指出,在辦案中,將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



公安機關將強化偵查取證工作,全面提升一線民警發現、應對和處置「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能力。孫茂利介紹,接處警工作將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接到此類案件的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指派民警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對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強調查取證,及時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開展立案偵查,通過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收集在場證人證言,核查涉案人員、車輛信息等,全面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


多次「碰瓷」屢教不改者將得到嚴懲





「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發布會上表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周加海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一方面將依法嚴懲「碰瓷」犯罪。在審判工作中,將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

  

(光明日報記者 彭景暉 本報通訊員 崔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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