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梵蒂岡聖彼得大教堂廣場。(圖:pixabay.com)
編者按:本文作者克裡斯蒂娜·P·巴多羅買(Christine P Bartholomew)是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University at Buffalo,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法學助理教授。她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談到天主教教廷為了防止性侵醜聞而進行的新措施:天主教教會法作了修改,要求神職人員必須向教會監督報告性侵行為。
最近,教宗方濟各對天主教教會法作了修改,要求神職人員必須向教會監督報告性侵行為。而在過去,性侵行為的報告與否是由神父或修女自行決定的。
教宗的這一提議,目的是為了解決教會監管過程中的漏洞,因為有人指責教會掩蓋天主教神職人員的性侵行為。教宗的提議也提供了一個上報指控的程序。
作為一名法學學者,我擔心它無法糾正教會對這些報告信息的處理方式。
迄今為止,在是否以及應該對法律行為所必須的信息進行何種程度上的分享,天主教教會等宗教組織都是各自採取了不相一致的立場。
從新教徒到天主教教徒,從穆斯林到猶太教教徒,跨宗教的神職人員們都願意在謀殺等暴力犯罪案件中分享證據。但是,當證據涉及性侵這樣的神職人員不當行為時,潮流就會發生改變。
在分享信息方面,神職人員特權起著關鍵作用。
什麼是神職人員特權?
這種特權可以保護神職人員免遭強制吐露屬靈團體機密的要求,美國各州也對這一特權予以承認。而且,特權的保護還延伸至談話過程必須保證慰藉、舒適和救助。
通常來說,法院會讓神職人員來決定特權是否適用於某一案例。在我的研究中,我對700多項司法決定中的神職人員特權適用情況進行了審查,案件涉及從謀殺到性侵。
這些決定表明了神職人員是如何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作證。通過這樣的行為,他們所分享的信息是處於寬泛的神職人員特權法保護之下
但是,神職人員經常根據自己狹義的定義來行使特權,特別是在涉及暴力犯罪的案件之中。如田納西州訴卡特梅爾(State of Tennessee v. Deon Lamont Cartmell)一案,一位牧師曾就自己與該謀殺案中被告的一段談話進行作證。
根據被告的供詞,在這次談話中,他與該名牧師一同禱告,而且該行為可以視作處於神職人員特權法規定的屬靈活動範疇內。但是,正是在這段談話時間內,被告稱自己承認犯下了謀殺案。
在法庭上作證時,牧師稱被告的供認並不屬靈,因此不受神職人員特權法的保護。他稱被告只是「試圖安靜下來,意識到發生了什麼」。
在另一起這樣的案件中,如莫拉內斯訴波圖恩多(Jose Morales v. Leonardo Portuondo)。在該案中,天主教神父波圖恩多聽取了一名兇手的告解。於是該兇手當時並沒有被定罪,但其他兩人被法院判刑。多年來,波圖恩多神父一直身陷於是否要繼續保守兇手告解的爭議中。在教區官員的協助下,波圖恩多神父選擇透露實情。
波圖恩多神父將他與兇手的談話從告解(sacramental confession)改為「心連心」(heart-to-heart),通過這種輕微的詞彙改動,神父單方面決定他可以與民事官員分享兇手的談話。
簡而言之,如果神職人員願意作證時,他們會找到消除機密性的辦法。
在洩露這些談話時,神職人員不一定是行事不道德。相反,神職人員有很多帶有保密義務教牧規範的職責 – 保護他們的會眾,促進正義和幫助做錯事的人走上悔改之路的職責。
就神職人員性侵行為的不同立場?
值得一提的是,我的研究表明,當談話涉及神職人員性侵行為時,願意分享信息的趨勢經常發生逆轉。
在很多教會性侵案件當中,教會聲稱有權保護被指控的肇事者與其上級監督及其他神父們的談話。在一些涉及性侵的法律訴訟中,神職人員還聲稱,涉事神職人員與監督之間幾乎所有的文件都受到保護,因此不可侵犯。
舉例來說,在胡德青森訴路迪(Hutchinson v. Luddy)一案中,原告是一名天主教神父性侵事件的受害者。他請求索取教會對這些不法行為的調查文件,其中包括了涉及教區神父與未成年男性發生性關係的報告。
但教會斷然給與拒絕,聲稱他們有權保護這些信息。
在教會性侵案件當中,這種保護方式出現在很多教派中間,涉及衛理公會、聖公會和羅馬天主教神職人員。有人稱,教會成員並沒有與民事法律官員分享被指控的不法行為信息,而是對這些指控進行了掩蓋。
去年,一份大陪審團的報告指出,賓夕法尼亞州八個天主教教區的六個主教及其他領導人在70年的時間內,對300多名有過兒童性侵行為的神父進行掩蓋。部分教區仍然保守著那些受指控肇事者的姓名。
這只是個起點
在我看來,過去200年的神職人員特權決定顯示,為了避免這種選擇性的辦法,需要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對於違法行為的信息,神職人員可以選擇何時透露及透露多少。當被指控的違法者正是他們隊伍中的一員時,我認為,神職人員的這種傾向可能會降低而不是提高透明度。
教宗方濟各的新法律正是朝著正確方向所邁出的一步。它敦促更多的信息共享及更多的監督。但需要注意的是,教會不能兼任法官和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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