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身份證辦張電話卡出售
能賺到2000元
用身份證再辦張銀行卡出售
就能賺到3000元
遇到這種「好事」你心動嗎
警察提醒你當心攤上大事
不信來看兩個萬載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2月1日,萬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斷卡」行動中得到線索:有人在萬載縣辦理銀行卡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民警迅速出擊,先後將嫌疑人張某望(男,35歲,萬載三興人)和張某明(男,25歲,萬載三興人)抓獲,扣押涉案銀行卡、手機若干。12月2日,民警又將犯罪嫌疑人肖某制(男,38歲,福建省晉江市人)和周某(女,29歲,萬載康樂街道人)抓獲。
經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張某望、張某明、周某等人在明知肖某制購買銀行卡、手機卡用於網絡犯罪的情況下,通過以2000——3500元每張不等的價格收購他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轉賣或介紹他人賣給肖某制用於「洗錢」,共獲利十餘萬元。而肖某制使用這些購買的電話卡、銀行卡為網絡犯罪集團「洗錢」金額高達八千餘萬元,自己也非法獲利五十多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制、張某望、張某明、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
2020年12月1日上午,萬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斷卡」行動中得到線索:有人在萬載縣辦理銀行卡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萬載縣高村鎮的男子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當天中午13時許,辦案民警將肖某傳喚到案。肖某交代他從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間,把自己所辦的銀行卡出售給萬載康樂街道男子辛某勝,非法獲利7000餘元。12月2日下午,民警將犯罪嫌疑人辛某勝和梁某(女,26歲,廣西柳州人)抓獲。
經查,犯罪嫌疑人辛某勝、梁某自2020年10月左右開始,利用非法收購來的銀行卡為境外網絡賭博平臺賭資的結算和支付提供幫助,非法獲利數萬元。而肖某在明知辛某勝利用他的銀行卡從事違法活動的情況下,還將自己的五張銀行卡以每月800元錢的金額出租給辛某勝,最終這些銀行卡幫助犯罪嫌疑人支付結算金額達50餘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辛某勝、梁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肖俊也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要問了
賣一兩張卡有這麼嚴重嗎
警察告訴你
有
「實名不實人」的電話卡,不但會被犯罪分子用來實施電信詐騙,還會用來進行網絡賭博、網絡販毒,而這些錢大部分都是通過買賣的銀行卡走帳,給公安機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信息網絡犯罪團夥增加了額外的難度,這也是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
那如果出售 出租銀行卡和電話卡
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出售、出租個人名下銀行卡、銀行卡內進出資金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公安機關會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銀行卡開戶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並對其實施懲戒,五年內不能新開銀行卡,不能辦理非銀行櫃檯業務,不能使用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行動支付業務;
出租、出售個人名下電話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公安機關會對電話卡開戶人實施懲戒,五年內不能新開電話卡,每個運營商只保留一個號碼,出租、出售電話卡達到一定數量,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銀行卡開戶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不僅如此
販賣「兩卡」不僅會受到嚴厲的懲戒
還會觸犯刑法
《刑法》第287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做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卡、U盾及對公帳戶、手機卡,一旦丟失要立即掛失,對於廢棄不用的身份證件、銀行卡、U盾、手機卡,應及時辦理註銷業務,不隨意丟棄、買賣。
深化法律觀念
不要貪圖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卡、U盾及對公帳戶、手機卡,以免對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造成影響,如果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公安機關一旦查實,可能會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加強社會責任感
發現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U盾及對公帳戶、手機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公平誠信的良好社會秩序。
對發現非法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U盾、手機卡、對公帳戶等違法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