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還「作」 蕪湖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2021-01-11 法制現場

很多人誤以為緩刑等於無罪釋放,殊不知,判處緩刑不等於免除處罰,不用收監不等於自由。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內接受矯正,不意味著可以逍遙法外!

2020年12月29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司法局聯合鏡湖公安分局,在節前警示教育大會上對違反社區矯正法監管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張某某實施行政拘留處罰。150名社區矯正對象參加了此次公開拘留警示教育大會。

張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鏡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矯正期間,張某某身份意識淡薄,「心岸」(社區矯正app)多次漏籤,無故不參加教育學習。在受到區司法局矯正中心的警告後,張某某仍不思悔改,又於2020年12月11日上午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離開蕪湖,前往池州市九華山風景區。針對張某某一再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的行為,鏡湖區司法局依據社區矯正法的規定對張某某提請治安管理處罰。

鏡湖公安分局工作人員現場宣讀了張某某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派出所民警對社區矯正對象張某某當場實施行政拘留並帶離會場,有力震懾了在場的每位社區矯正對象,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次現場治安管理處罰彰顯了《社區矯正法》刑事執行的嚴肅性,維護了法律權威,給其他社區矯正對象敲響了警鐘,以真實案例告誡社區矯正對象一定要心存敬畏,遵規守法,嚴於律己,切勿再以身試法。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來源:安徽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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