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孕婦未做胸透被拒錄用案開庭未當庭宣判 招聘單位:不予錄用合情合理合法

2020-12-12 央廣網

央廣網新鄉12月12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張浩森)來自河南新鄉原陽縣的許女士稱,2019年她參加新鄉平原示範區教師招聘,體檢時,因懷孕沒做胸透檢查,最終沒被錄取。示範區文教體衛局表示,是許女士體檢報告不完整。多次反饋無果後,許女士決定起訴區文教體衛局和社保局。

去年7月,來自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的許女士,參加了由新鄉市平原示範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文教體衛局聯合組織的第二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招聘考試。最終許女士以筆試第二、面試第一的成績進入了招聘的體檢環節。以為能順利入職的她,卻沒想到在體檢環節出了問題。

許女士在8月份統一體檢時,已有六個月左右的身孕。體檢醫生提醒她不能做胸透射線檢查。在得到文教體衛局帶隊老師的許可後,許女士和同批次幾名其他孕婦就放棄了胸透檢查。沒想到在最後招錄時,自己和其他幾名孕婦都沒被錄用。詢問招生工作人員後,對方表示因為體檢報告不完整才拒絕錄用。

許女士與其他女性的聊天記錄(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給許女士這一批考生做體檢的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體檢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只負責告知與提供體檢,用人單位的要求他們不清楚。

該名工作人員說:「你不是說你懷孕了嗎?懷孕了怎麼給你做?你們體檢過不過不是我們說了算,我們只是給你們提供一個體檢,過不過是用人單位說了算。懷孕的不做,可能不做就都不做,但是用人單位可能不願意,我們就不管那麼多了。」

隨後許女士等人又到當地教育部門反映,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曹局長對他們表示,這批教師急需上崗,孕婦無法達到這樣的要求。曹局長說:「我們招錄人員要求的就是有一個完整的體檢報告,對我們來說考生是合格的。至於你到底是啥原因,醫院不給你做或者你自己不做,這都是你們自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係。我們沒有因為你懷孕拒絕你。另外,你們懷孕的群體對我們來說太敏感了,我們現在是急需老師,你還沒有來上班,就馬上臨產了,上班之後馬上休產假,你讓我們的學生咋辦?只能說你遇到了特殊情況,你把你的特殊情況處理以後,咱們還有機會。我們還要招老師呢。」

心有不甘的許女士9月份在領導留言板上寫道,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表明孕婦不能入職,她認為這是在歧視女性。不久,留言板回復稱,根據招聘公告,特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

9月,許女士給領導留言板的留言和回復(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記者通過查詢發現,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官網顯示,2020年8月7日發布的新一批《平原示範區2020年公開招聘中小學教師體檢及考察通知》中明確提到,受孕者事先告知工作人員並登記,勿做X光檢查。但此條款在2019年的招聘通知中並未出現。

2020年河南新鄉市平原示範區招聘中小學教師體檢及考察通知中對孕婦體檢有詳細的要求(圖片來源: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官網)

記者多次嘗試與上述兩局工作人員溝通,但電話均未接通。

許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向記者表示,在以往孕婦報考國家機關或參公事業單位等部門時,體檢通知中都會有一套規範做法的描述。

鍾蘭安表示:「2009年國家公務員局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專門針對報考公務員懷孕考生如何進行體檢的一個復函。按照(規定)合法的做法是,你暫緩體檢。等你生完孩子之後,符合條件了,做放射性的胸透不會再對你產生直接的、明顯的損害了,你再去做胸透。做完之後,你拿了體檢報告,如果體檢報告合格,那就錄用你。」

這樣的結果許女士並不滿意,今年11月,許女士和家人向原陽縣法院遞交了起訴平原示範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的行政起訴狀。起訴狀中,許女士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撤銷對原告不予錄用的決定,依法作出錄用原告的決定。成功立案後,原陽縣人民法院決定於11日上午開庭審理此案。案件審理過程如何?

法院立案通知書(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11日,許女士的代理律師鍾蘭安向記者表示,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在法庭上態度堅決,懇請法院駁回許女士的起訴。法院未當庭宣判。該局在法庭答辯稱,案件不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而屬於民事爭議。認為許女士將締約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按照行政範疇訴諸法律的做法「是明顯錯誤的」。對此,鍾蘭安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說:「許女士還沒有和文體教科文衛局籤署教師聘用協議,他們並沒有作協議的約束,所以它不可能以這個協議為由,提起所謂的勞動仲裁。這個案件就屬於行政糾紛,行政糾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為具體的行政機關兩個被告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然後這種行政行為就是不予錄用。對原告來說,她是這個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當然有權利提出行政訴訟。」

但在資深勞動法專家左祥琦看來,當事人和聘用單位沒有建立勞動人事關係,所以可以以侵權為由發起民事訴訟。左祥琦說:「她現在沒有被(錄)進來,其實招聘單位和個人之間並不存在一個所謂的勞動人事關係,也沒有建立這種聘用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它其實就是一個是否侵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就業,他就是享受平等的就業權。所以你招聘單位是不是沒有保障人家的平等就業權,如果沒有,他就可以告你,當然這是民事訴訟,就是告你侵權。」

示範區文教體衛局還認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過了最長一年的起訴期限。對此,鍾蘭安表示,在這一年中暴發了新冠肺炎疫情和原告分娩都屬於不可抗力,應該扣除4個月的時間,因此沒有超過期限。鍾蘭安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我們只是超了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扣除這四個多月,我們完全是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間之內的。所以關於所謂的不在起訴期間,我們認為也是沒有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累積不可抗力的因素。」

最後,示範區文教體衛局表示不予錄用許女士的行為不違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對此,左祥琦認為,此案是否涉及到法律中的就業歧視還要靠法院裁判。他說:「我們國家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這三部法典裡都有這個條款,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不能有4種歧視,第一就是性別歧視。但是現在的問題,比如體檢,體檢不合格算不算歧視?這個不好說。因為你只能說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著,可能得法院判。」

截至發稿時,法庭未對此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有關案件進展,中國之聲也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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