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高子程:兒童安全座椅還需法律「加固」

2020-12-20 中國律師網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

兒童傷亡,對家長是哀痛,對家庭是悲劇,對社會是傷痕。所以,兒童安康之保護,直接涉及國民幸福指數。2019年,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發布的《健康中國行(2019—2030年)》中表明,「我國每年因傷害死亡人數約68萬人,目前最為常見的傷害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等」。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狀況報告》顯示,2016年全球有135萬人死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在導致人類死亡的眾多因素中位列第8位。然而,對於5-29歲的兒童和青少年來說,道路交通事故是第一大致死因素。另外,據2015年統計顯示全球每年有18.63萬兒童死於道路交通傷害,其中超過1/3死於乘車過程中。研究表明,正確使用包括兒童安全座椅在內的兒童約束系統是保護兒童乘車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乘車中兒童約束系統的使用可以將兒童乘員的死亡率至少降低60%。而且,兒童年齡越小,使用兒童約束裝置的好處也越大,尤其是對4歲以下兒童。對於8-12歲兒童,使用兒童增高坐墊造成傷害的概率比單純使用安全低19%。另外根據《中國兒童交道路通安全藍皮書2018》數據顯示,發生車禍時,汽車內未安裝兒童安全座椅情況下兒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裝了兒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傷率是後者的3倍。

遺憾的是,《中國兒童道路交通安全藍皮書2015》顯示,我國僅10%的兒童乘車時使用安全座椅,而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這一數字超過90%。這一比例近幾年來雖然有所提升,但是距離發達國際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我國作為汽車和兒童安全座椅的產銷大國,國內的兒童安全座椅普及率之所以低,除了家長們安全意識滯後,對兒童安全座椅的認知和使用存在誤區外,也與我國在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上沒有統一的強制性法律規範有關。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強制性法律及其有效落實能夠極大提高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世衛組織在其研究報告中都建議,各國應制定法律,要求在使用車輛運載兒童時使用約束裝置系統,妥善保護兒童並讓兒童坐在適當位置(前向座椅和後向座椅),並要求約束裝置應考慮兒童的年齡、身高和體重。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還建議,各國應要求僅使用經批准的兒童約束裝置系統,並考慮禁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專用約束裝置。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顯示,世界上有96個國家已經制定了關於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法律,90%以上的高收入國家均在此列。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根據兒童的身高、體重、年齡等標準規定了應當使用的兒童安全座椅的標準和類型,以便使得安全座椅的使用能夠起到應有的效果。例如,英國的法律規定,12周歲以下或者不滿135釐米的兒童乘車時,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澳大利亞首都特區的《道路交通法規》(Road Transport(Road Rules) Regulation 2017(ACT) s266)規定:不滿6個月的兒童乘車時必須使用帶有內置安全帶的後向型兒童約束裝置。而且,如果車輛具有兩排及以上座椅的話,不得將兒童放置在前排座椅之上;6個月以上不滿4周歲的兒童必須使用帶有內置安全帶的後向型或前向型兒童約束裝置;4歲至7歲的兒童必須使用帶有內置安全帶的經認可的「前向式」兒童約束裝置,或者使用經認可的帶有正確固定和調整的安全帶的增高墊;7歲及7歲以上的兒童必須根據其尺寸使用適當調整並固定的兒童約束裝置或成人安全帶。不僅如此,法律還規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如果機動車駕駛員未能按照規定正確、合理使用兒童約束裝置,將面臨最高3200澳大利亞元的罰款,並且在駕駛證上扣除3分(總共12分);2019年2月,菲律賓出臺了《機動車兒童乘員安全法》,該法中即包含「強制使用兒童約束裝置」的規定,即車輛的駕駛員在車輛發動機運轉過程中或者在普通道路、高速路道路上搭載兒童時,如果未能始終適當地將兒童固定在兒童約束裝置中,其行為為非法,除非該兒童的身高超過150釐米或59英寸,並恰當地使用常規安全帶。兒童約束裝置應適合兒童的年齡,身高和體重,並符合相應的質量要求。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91/671/EEC號指令(關於強制使用安全帶及兒童約束系統)規定及2014/37/EC號指令對其的修訂規定,身高低於135釐米或150釐米兒童(具體由各歐盟成員國自行規定)乘車輛時,應當使用適合兒童身材的整體式或者非整體式的兒童約束裝置。

對我國而言,制定全國性法律或完善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在使用車輛運載兒童時使用兒童約束系統已經成為當前的迫切需求。立法是提升公民安全意識、改善不安全行為從而減少傷亡的最有效手段。我國立法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條件基本成熟。第一,我國早在2012年7月1日就已正式實施《GB27887-2011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這一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兒童安全座椅的研發、生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範。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國對兒童安全座椅進行強制認證(即3C認證),未獲認證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使用,產品質量有了制度保障,為全國立法創造了條件。第二,全國已有上海、內蒙古、山東等18個地市的地方性法規中要求攜帶四周歲以下兒童乘車出行時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其中內蒙、南寧、深圳等地還出臺了相應的罰則,為全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經驗借鑑。有調查研究顯示,深圳和上海市2018年的兒童安全座椅擁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兩地兒童安全座椅相關條例出臺前上述各指標均有明顯提升,並且兩地民眾對兒童安全座椅強制使用國家立法的支持率超過70%。此外,國家先後出臺了相關政策保護兒童道路交通安全,並強調要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例如,2019年,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發布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特別強調要「重視道路交通安全,正確使用安全帶,根據兒童年齡、身高和體重合理使用安全座椅,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當前,正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之時,這為兒童安全座椅正式進入全國性立法之中提供了契機。一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的專門立法,是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小憲法」,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專門規定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對兒童乘車安全的內容具有重要的「倡導」意義,有助於提升全社會關於兒童安全的意識。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地方性的關於兒童約束裝置的立法規定在各地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中,已經有立法先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增加相關內容對於兒童的乘車安全,尤其是強化監護人履行在保護兒童安全方面的義務具有重要作用。

為此,建議:

在正在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家庭保護」中增加一條和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保護相關的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座位;攜帶身高不滿150釐米或年齡不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身高或體重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但因身體、疾病等原因無法使用的除外。」

【責任編輯 劉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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