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女方不願意的情況下,男方暴力強迫的,屬於強姦罪。但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女方「半推半就」地與男方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方可能會反悔,並起訴男方為強姦罪,這種情況下,法律該怎麼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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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有相關的規定。其中認為,有的女性與人發生性行為後,雙方關係惡化或者不想被人知道的情況下,會發生推卸責任,嫁禍他人的行為,污衊對方強姦。這種情況就屬於「半推半就」,不宜按強姦罪處理。
但如今,此《解答》已不再有效,那「半推半就」的行為在法律上還有審判標準嗎?
是有的。雖然《解答》已經無效,但仍有許多案件在沿用其規定。
案件中該怎麼認定呢?
第一,需要分析雙方當事人在事前的關係,其關係是否親密緻對發生性關係有心理預期,開房或發生性關係是否有強迫的情形。
第二,在性行為過程中是否發生言語或肢體的衝突,是否是和諧的。
第三,事發後行為是否符合常理。
總之,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及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條件,事後婦女的態度,該女子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若「推」是主要原因,則按強姦罪論處,反之,若「就」是主要原因,則不能。
法律延伸: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半推半就」的情況下,是不屬於強姦罪的,所以,男孩子也懂得要好好保護自己。
以上是桂紅錦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