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唐雲建)今年10月,我市印發《欽州市市直機關公務員績效考評獎金分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就《辦法》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近年來,我市實行績效考評工作,對調動幹部積極性,推動改革發展事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目前的績效考評獎勵還存在平均主義問題,同一單位同一職務層級的公務員績效獎金沒有檔次差別,不能有效體現個人成績和貢獻大小,沒有充分發揮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槓桿作用。我市出臺這個《辦法》,就是為了從市級層面上做好頂層設計,完善績效考評獎金分配製度,科學有效推進績效考評工作,切實解決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幹不幹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問題,真正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可以說,出臺《辦法》,是我市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舉措,是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激勵幹部擔當作為決策部署所形成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我市加快建設「一帶一路」西部陸海新通道樞紐城市的現實需要。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主要依據自治區《關於明確機關績效考評獎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機關績效管理升級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結合我市績效考評工作的實際來制定。總體考慮是:突出實績導向,建立體現年度考核與績效考評相結合、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績效考評機制。 《辦法》共有十一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分配方式、不發放績效獎金和不實行二次分配的有關情形、實施方法與程序、工作紀律與責任追究等內容。
問:《辦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目標是什麼?
答:《辦法》規定,公務員績效考評獎金分配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考評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總量調控與有效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具體目標就是以激勵廣大幹部擔當作為為導向,突出考核公務員工作業績和具體表現,適當拉開績效獎金差距,發揮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的作用。
問:請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參加市直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的機關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在編在職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各縣(區)、市直事業單位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人員可參照執行。
問:哪些人不發放績效獎金或不實行績效獎金二次分配?
答: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依據《公務員法》和自治區《關於明確機關績效考評獎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明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發放績效獎金或不實行績效獎金二次分配。
一是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人員,辭職、辭退和被開除人員,受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期間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年度績效獎金。
二是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人員,暫緩發放年度績效獎金,結案後補定年度考核等次人員按規定補發。
三是當年新錄用公務員,軍轉安置人員,市直單位調入人員,當年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人員,休哺乳假人員,退休人員,不參加二次分配,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績效獎金。
問:請問績效獎金二次分配是如何操作的?
答:《辦法》規定,績效考評獎金分為基礎性績效獎金和獎勵性績效獎金兩部分。基礎性績效獎金按公務員績效考評獎金總額的70%,由財政直接劃撥到個人;獎勵性績效獎金按公務員績效考評獎金總額的30%,由財政撥付到單位,賦予單位二次分配的自主權,單位可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平時表現情況,結合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分檔次實行差別化發放,但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最低額的2倍,以體現公平公正,達到有效激勵的目的。
問:請問獲得績效獎勵的人員是否僅限於年度考核優秀的公務員呢?
答:《辦法》規定,績效獎金二次分配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鈎,但要綜合考慮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平時表現情況,賦予單位更多分配自主權。這樣,獲得二次分配獎金的人員就不僅僅限於年度考核15—20%的優秀指標,單位可以按照年度考核結果,進一步結合公務員的日常表現和職務職級,對獎金實行差別化發放,但前提是分配方案必須經單位黨組(黨委)充分討論研究,並在單位內部公示、幹部群眾無異議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