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11月15日,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對養老保險遺屬撫恤待遇申領作出規定,個人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具體申領程序為,遺屬應當在60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死亡職工的死亡證明、與死亡職工的關係證明,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其遺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並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遺屬逾期不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停發基本養老金,並責令其退還多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拒不退還的,取消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資格。
在工亡待遇領取程序方面,條例擬規定,工亡職工的近親屬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與工亡職工的關係證明。
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需要提供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承諾書。屬於孤兒、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門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此外,條例還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作出規定,個人依法申請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核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京報記者 吳為 見習編輯 呂銀玲 校對 陸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