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擇6個省市區進行司法體制改革試點。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不利於排除地方不當幹預。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省級統管」的具體路徑。
現實缺陷
司法機關沒有相對獨立性,受制於被裁判的對象,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再次引起代表委員和社會熱議。「我們做了一些調查研究,這些年行政訴訟案件原告的勝訴率明顯下降,另外也確實存在著行政部門不願意當被告、法院不願意受理的情況。」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表示。
以江西省為例,2013年江西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2586件,只佔所有案件總數的1.09%,一審判決全部或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163件,僅佔一審結案總數的7.61%。
「長期以來,『民告官』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現象突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南昌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鄧建中說。
在一次調研中,一位法官告訴鄧建中,他承辦的一起環衛工人工傷賠償案因涉及工傷賠償數額高達30萬元,當地政府負責人向法院領導提出要慎重處理,避免出現「示範效應」。
「我國地方法院絕大多數與行政區劃相對應,這樣固然有利於明確管轄、便利訴訟,特別是法院工作更容易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但審判權的運行也容易受到各種地方因素的幹擾。近年來,因城市拆遷、農村徵地、企業破產、環境汙染引發的大量行政和民事侵權案件難以得到公正審理,進而演變為常年難以化解的涉訴信訪積案,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
此外,由於法院檢察院在經費供給、職級配備、編制核定等方面受地方政府的制約,在事實上接受和地方黨政機關一樣的一體化管理,常常被安排參與招商引資、強制拆遷等中心工作,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存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風險。
賀小榮認為,司法權作為判斷權,其判斷結果的公正性取決於判斷主體的獨立性。如果判斷主體的物質裝備、經費保障、職級晉升、住房保障、工資福利沒有相對的獨立性,或者要受制於被裁判的對象,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自然會大打折扣。
改革設計
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健全完善跨行政區劃的司法管轄制度
「從性質上看,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國家設在地方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制度保障。」賀小榮說。
作為破除司法地方化的關鍵一招,「省級統管」究竟怎麼管?在採訪中,有人建議,法官檢察官由省級黨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機關相關人員共同組成的司法委員會來選任、管理和懲戒,這就需要對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甚至憲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有人建議,採取變通的辦法,法官檢察官由省級法院檢察院協助省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名,按現行法律規定程序、由當地人大任免,這樣做可以避免與現行法律相衝突。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明確了「省級統管」的具體路徑。據中央政法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保證專業能力,將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檢察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既有經驗豐富的法官和檢察官代表,又有律師和法學學者等社會人士代表。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針對現行審判權運行的物質制約、機制缺憾、體制保障等諸多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法院系統幾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健全完善跨行政區劃的司法管轄制度;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建立上級法院派出巡迴法庭工作機制;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推動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發揮智慧財產權法院跨行政區劃審理案件的示範引導作用;強化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能,進一步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樹立國家司法權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注意事項
嚴格區分人財物管理與審級監督,經費、收入不低於現有水平,地方應給予更多支持
「省級統管」後,省級法院檢察院的職權增加了,如何防止因權力集中帶來的負面影響?
「地方的幹預是幹擾,上級的不當幹預也是幹擾。」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說,「省級統管」後,如果省級法院沒有嚴格區分人財物管理與審級監督,龐大的行政權力勢必影響下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從而加劇本已嚴重的行政化管理,必須予以警惕。
針對法學界、法律界不少人對「省級統管」後,是否影響審級獨立的擔憂,賀小榮說:統管只是依託省一級的制度平臺統籌管理,並不是系統內部的垂直管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仍是監督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通過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壓縮個案請示空間,確保審級獨立;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強化審級監督的糾錯功能;改革法院考評機制,廢止沒有實際效果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等。這些都可確保審級獨立不受侵害。
「省級統管」後,法院檢察院經費如何保障,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之間有無差距,發達地區現有的收入水平能否保住?在採訪中,司法系統許多幹部職工表達了他們的關切。
對此,《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提出,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於現有水平,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省級統管」後,法院檢察院的基礎建設債務問題如何解決?據鄧建中介紹, 2012年清理出的基礎建設債務中,南昌法院檢察院系統共計1.3億餘元。「這筆債務由誰償還?需要通盤考慮。」在採訪中,一些地方財政部門提出,根據財隨事轉的原則,對於市縣法院檢察院的債務應當由省級財政解決。
「『省級統管』後,原來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協調配合的信訪化解、執行聯動等,仍需要地方予以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郭雷認為,司法機關建在地方,司法人員生活在地方,需要當地黨委政府為司法機關工作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記者 徐 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