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樓下的秋色。 劉忠俊 攝
中新網成都12月8日電 (記者 劉忠俊)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8日透露稱,該市《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已正式出臺,商品房預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監管帳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
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且未完成工程並聯竣工驗收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根據《辦法》,預售款監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完成工程並聯竣工驗收合格後商品房集中交付止。預售款監管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多方監督」原則。成都市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預售款監管服務平臺,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選定一家監管銀行的綜合性支行(下簡稱:承辦銀行),以商品房項目為單位開設一個預售款監管帳戶,承辦銀行在該監管帳戶下按預售許可範圍(最小為一幢)設立監管登記臺帳,記錄預售款收存、支取等情況;開發企業與監管部門、承辦銀行需籤訂預售款三方監管協議。
《辦法》對取得預售許可證後至預售商品房完成並聯竣工驗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核定預售款監管額度,在三方監管協議中予以明確。預售款監管額度將與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掛鈎。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在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公示的信用等級為A++級且提供銀行保函的,監管額度下浮40%;A+級且提供銀行保函的,監管額度下浮20%;A級且提供銀行保函的,監管額度下浮10%;B級的,監管額度按正常值核定;C級的,監管額度上浮20%;D級的,監管額度上浮40%。
記者注意到,該《辦法》明確,預售款應當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監管帳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預售款包括承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成都市住建局表示,監管帳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後,超過監管額度的資金,承辦銀行憑開發企業的支付指令即可辦理資金劃轉業務。《辦法》還對工程建設各進度節點上的預售款餘額進行了明確。
《辦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門應加強監管服務平臺的監測和隨機抽查,並將各區(市)縣預售款監管工作納入年度考核事項;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資金異動情況,受理諮詢投訴,會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置違規行為,並公開披露。
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關規定,由監管部門通報批評,納入「成都信用網」公開披露並抄送企業總部;情節嚴重的,開發企業及相關負責人不得以企業或個人名義參加新的出讓土地競拍活動,不得申請審批新的建設項目,暫停辦理新的項目預售許可。
監管銀行違反預售款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或承辦銀行違反預售款三方監管協議約定的,依照協議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通報並抄送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四川銀保監局。貸款銀行未按相關規定將承購人的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至監管帳戶,由此造成監管帳戶資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設而停工6個月以上的,由監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告,並抄送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四川銀保監局處理,市住建部門不再與其籤訂預售款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款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規定予以信用記減分,並向社會公示。
據悉,《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將從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