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佛山:商品房預售款全部存入監管帳戶 按工程進度提取)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佛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明確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全部存入監管帳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監管帳戶之外收存預售款。
根據《辦法》,商品房預售款包括預購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市內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專用帳戶,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帳戶。
按項目進度確立預售款留存額度
《辦法》明確,存入監管帳戶的商品房預售款優先保障項目竣工,當商品房預售款進帳額達到各階段留存額度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將超出部分轉出監管帳戶。
具體來看,各個階段的留存額度包括: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形象進度至主體結構封頂前,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於項目銷售總額的10%;項目完成主體結構封頂至配套安裝工程(基本水電工程)完成前,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於項目銷售總額的5%;項目完成配套安裝工程至竣工驗收合格前,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於項目銷售總額的3%;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前,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於項目銷售總額的1%;項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並達到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可以提取剩餘商品房預售款並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
根據《辦法》,同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的銷售總額=該預售證項目經明碼標價監製的預售房屋均價×該預售證項目的總建築面積×90%。
預售款留存額度與開發企業信用分值掛鈎
與此同時,監管帳戶內的商品房預售款留存額度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分值掛鈎。
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80%留存;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90%留存;信用分值100分的,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留存;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10%留存;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監管帳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20%留存。
不過,根據《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商業銀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現金保函,替換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帳戶中的監管資金。
項目被調查期間預售款暫停撥付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應當向區交易管理機構提交相應材料。區交易管理機構受理用款申請後,經過審查資料和現場查看後方能批准使用。
另外,根據《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預售項目被責令停工;預售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調查;預售項目未按期交付使用;預售項目發生嚴重的信訪投訴,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預售項目發生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情況,被主管部門立案調查等情形的,調查期間,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監管銀行暫停撥付監管帳戶內的全部商品房預售款,並啟動應急措施,協助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帳戶內預售款的監督使用。
《辦法》將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