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捐贈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話題引起大家的熱議,有不少朋友說捐贈貨物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還有一種聲音說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到底應該怎樣處理呢?今天的每日稅語就和大家一同說道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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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 加計 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9年12月,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一批企業外購的保暖用品,購買不含稅價格100萬元,進項稅額13萬元。
帳務處理
1.採購保暖用品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0
2.對外捐贈
借: 營業外支出 113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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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不得抵扣的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舉例說明:疫情期間,甲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一批外購的消毒用品以及防護用品,購買不含稅價格200萬元,進項稅額26萬元。
帳務處理
1.採購消毒用品以及防護用品
借:庫存商品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60000
貸:銀行存款 2260000
借:庫存商品 2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0000
或者:
借:庫存商品 2260000
貸:銀行存款 2260000
2.對外捐贈
借: 營業外支出 2260000
貸:庫存商品 2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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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編 總 結
對於企業外購貨物用於捐贈,要區分捐贈的用途,如果用於目標脫貧地區以及疫情期間的公益性捐贈,免徵增值稅,其外購貨物對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除此之外的捐贈,就需要視同銷售來繳納增值稅。
來源:眾可信財稅整理髮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