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小編看到一個案例覺得十分奇葩,講的是3名男子吃飯喝酒後入住酒店,其中一人叫來了賣淫女,嫖娼完後,另兩名男子進入房間就繼續賣淫進行「談判」,後因意見不合產生爭執,另兩名男子「霸王硬上弓」後還威脅要舉報該名失足婦女賣淫...怎麼回事呢?今天華律網小編就想帶大家一起看看!
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與羅某強吃飯、喝酒後,一起入住某酒店,由寧某支付房費。次日凌晨1時許,羅某強(已被行政處罰)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唐某某(女、已被行政處罰)前來賣淫。在招嫖過程中,羅某強與唐某某達成嫖資300元的合意;且歐陽某平、寧某達成共識,在賣淫嫖娼期間,二人離開該入住的房間,將房間留給羅某強與賣淫女使用。
隨後,唐某某來到上述房間收取嫖資後,與羅某強發生了性關係。期間,歐陽某平、寧某依約定離開房間,在房外走廊等候,直至羅某強嫖娼完事。嫖娼完畢後,羅某強離開房間,歐陽某平、寧某隨即進入該房與賣淫女唐某某同在;由二人與唐某某就繼續賣淫嫖娼進行交涉,後因意見不合產生爭執。期間,歐陽某平、寧某不顧唐某某反抗,分別強行將唐某某推倒猥褻。
在唐某某反抗、呼救,並極力逃離情況下,歐陽某平、寧某除合力壓制唐某某的反應外,還提出舉報唐某某賣淫和要將唐某某推出窗外等威脅,意圖逼迫唐某某就範。後來,寧某亦撥打了報警電話(但未實際通話)。爾後,唐某某趁機逃出該房間,歐陽某平、寧某緊追到房門口走廊,不顧唐某某的哭訴哀求,逮住唐某某不讓其離開。寧某再次撥打報警電話(電話內容大意為,有一不認識的女人進入其房間不願離開)。
再後,唐某某繼續反抗和逃離了走廊,但歐陽某平、寧某又繼續追至電梯不讓其離開。唐某某遂於電梯裡電話報警求救(電話內容大意為,有三男子意圖對其輪姦,請求解救)。至凌晨2時許,民警接到報警趕赴現場,並將歐陽某平、寧某抓獲,並繳獲涉案手機二部。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在同伴嫖娼後,意圖繼續嫖娼不果,心存輕薄,進而強制猥褻被害人唐某某,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歐陽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跡,又拒不認罪,且在明擺的事實、證據面前迴避事實、拒不交代,抵賴責任,可見其並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並造成司法的無謂浪費;被告人寧某,雖然認罪,但其避重就輕,後期供述反覆,可見其認罪悔罪態度亦欠缺。
法院根據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歐陽某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寧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強制猥褻罪怎麼判
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所謂強制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強制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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