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前 言
1 適用範圍
2 取證方式
3 車載終端取證
3.1 一般要求
3.2 詢問檢查
3.3 車載終端取證
3.4 固定證據資料
3.5 消除違法行為
3.6 有關情形的處理
4 監控平臺取證
4.1 一般要求
4.2 數據提取
4.3 行駛軌跡分析
4.4 機動車駕駛人認定
4.5 固定證據資料
4.6 有關情形處理
5 不予認定為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的情形
附件1:車載終端列印取證方法
附件2:車載終端分析取證方法
附件3: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
前 言
為進一步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技術取證能力,規範檢查取證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令2016年第55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9號)、國家標準《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衛星定位技術取證規範》(GA/T 1201)等文件編制本指南。
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技術指南
01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對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等重點車輛(以下簡稱「兩客一危一貨」等重點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其他車輛的調查取證可參照進行。
02取證方式
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可採用下列方式:
a) 車載終端取證:通過對車載終端(指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要求,在重點車輛上裝備的行駛記錄儀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行駛記錄數據進行取證、結合詢問有關人員的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
b) 監控平臺取證:通過提取、分析動態監控平臺的數據記錄,對機動車駕駛人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
03車載終端取證
3.1 一般要求
3.1.1 取證過程應按規定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採集設備全程錄音錄像。
3.1.2 取證地點可根據「兩客一危一貨」等重點車輛通行情況,設置在主要執法站點、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根據需要,可在路面巡邏、事故處理等執勤執法工作中設立臨時取證地點。
3.1.3 取證地點應具備車輛引導、檢查、休息等區域,車輛引導區和檢查區域的設置應符合交警輔警安全防護規定要求。
3.1.4 取證中應注重提升詢問檢查等技巧,可與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超員超載等執法檢查相結合開展,避免駕駛人對立情緒,逃避阻撓取證執法。
3.2 詢問檢查
通過詢問駕駛人、隨車人員及乘客了解行程線路、駕駛人配備及駕駛時間等有關情況。包括:
a) 行程線路:結合車輛號牌、客車線路牌、貨車通行證等信息,詢問了解車輛的出發地、目的地,根據行程線路初步判斷行程駕駛時間。檢查時應重點關注一類客運班線(跨地區客運班線和線路長度800公裡以上的客運班線)、長距離的旅遊客車和貨運車輛。對行程駕駛時間明顯小於4小時的,及時放行車輛;對可能存在疲勞駕駛的,開展下步詢問檢查。
b) 駕駛人配備:檢查駕駛人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確認駕駛人準駕資質;詢問檢查車輛是否按規定配備副駕駛人(對未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且單程運行裡程超過400公裡或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裡的,應當配備2名及以上客運駕駛人),並檢查確認副駕駛人的準駕資質。對當前負責駕駛的駕駛人涉嫌疲勞駕駛的,調查涉嫌疲勞駕駛行程中副駕駛人是否參與駕駛。
c) 駕駛時間:詢問駕駛人本次行程開始駕駛的時間和地點(對長途運輸車輛,重點詢問最近8小時內駕駛人開始駕駛的時間和地點),計算判斷駕駛時間。對判斷駕駛時間明顯小於4小時,且與行程路線、駕駛人精神狀態、車輛汙損程度等相互印證的,及時放行車輛。
d) 停車休息情況:對判斷可能存在疲勞駕駛嫌疑的駕駛人,詢問本次行程途中是否停車休息,如有停車休息,了解停車休息的地點和時間。
3.3 車載終端取證
3.3.1 車載終端列印取證
檢查車輛是否安裝車載終端、終端顯示器是否工作、顯示時間是否正常。如正常,對配置印表機的終端,長按「確定」鍵列印行駛記錄,查看列印結果中的疲勞駕駛記錄(具體操作方法見附件1):
a) 列印結果為無疲勞駕駛記錄,且與實際駕駛人、機動車號牌信息相一致的,及時放行車輛;
b) 列印結果有當前的疲勞駕駛記錄,記錄結果與詢問檢查結果相互印證,且駕駛人對證據資料無疑義的,按第3.4項規定要求固定證據資料;
c) 列印結果無當前的疲勞駕駛記錄,但存在歷史疲勞駕駛記錄,可以按照《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的規定,經審核後將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依據。
3.3.2 車載終端分析取證
對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但證據資料不充分或駕駛人對證據資料存在疑義時,可使用行駛記錄取證軟體(APP)或專用設備提取車載終端的行駛記錄,進一步分析車輛行駛過程,核實、取證相關證據資料(具體操作方法見附件2)。
3.4 固定證據資料
根據詢問檢查和車載終端取證結果,對涉嫌疲勞駕駛的,按《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附件3),逐項確認記錄表中相關取證信息,固定證據資料:
a) 機動車信息:包括機動車號牌號碼和車輛類型,相關信息可通過查看機動車行駛證或查詢警務通獲取;
b) 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準駕車型等信息,相關信息可通過查看駕駛人駕駛證或查詢警務通獲取;
c) 連續駕駛開始時間及地理位置:連續駕駛開始時間可根據第3.3項車載終端取證結果確定;連續駕駛開始時間的地理位置可根據第3.2項詢問檢查結果或第3.3.2項車載終端分析取證結果確定,採用道路信息或衛星定位經緯度表述;
d) 連續駕駛結束時間及地理位置:連續駕駛結束時間可根據第3.3項車載終端取證結果確定;通常情況下,連續駕駛結束時間的地理位置為執勤點所在實際道路地點。可將連續駕駛結束時間界定為違法時間,連續駕駛結束時間的地理位置界定為違法地點。
保存車載終端列印、分析取證結果,《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由執法民警、機動車駕駛人、見證人(隨行人員或乘客)籤名。相關人員拒絕籤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3.5 消除違法行為
對確認當前存在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在執行違法處罰程序的同時,還應書面責令違法駕駛人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及時消除疲勞駕駛違法行為。
3.6 有關情形的處理
取證中發現下列因車載終端不規範影響違法取證情形的,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通報車輛運輸企業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進行查處,同時也可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違法行為實施警告、罰款等處罰:
a) 車載終端未安裝或未開啟:車輛未安裝車載終端、車載終端未接線、顯示器不能正常工作等;
b) 數據接口異常導致行駛記錄無法提取:數據採集接口缺失或損壞、通過接口提取數據無響應、配置印表機的終端列印失效等;
c) 行駛記錄數據缺失:速度、位置等主要行駛記錄數據記錄缺失;
d) 車輛、時間等參數異常:車載終端未設置車牌號碼、VIN碼等信息,設置信息與實際車輛信息不符,顯示器顯示時間異常等;
e) 未規範使用駕駛人IC卡:未配置駕駛人IC卡、IC卡未設置機動車駕駛證號碼、IC卡設置的駕駛證號碼與實際駕駛人信息不符等;
f) 其他車載終端安裝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情形。
04監控平臺取證
4.1 一般要求
4.1.1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依託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動態監控違法取證平臺開展日常違法取證,也可依託第三方社會化監控平臺、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平臺等開展違法取證。
4.1.2 動態監控違法取證平臺應具備動態監控數據提取、數據質量校核、證據資料合成與上傳等功能,取證技術要求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衛星定位技術取證規範》(GA/T 1201)的要求。
4.2 數據提取
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提取的時間範圍原則上不超過最近30日。提取的動態監控數據包括:
a) 基本信息: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及對應駕駛人的基本信息、動態監控平臺版本號;
b) 疲勞駕駛報警信息:包括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信息、報警開始時間和地理位置、報警結束時間和地理位置等;
c) 行駛軌跡:包括車輛信息、時間、速度、經度、緯度、高程、方向、點火開關(ACC狀態)等;
d) 其他信息:駕駛人身份登錄信息(IC卡登錄信息)、車內視頻圖像監控記錄、動態監控日誌等。
4.3 行駛軌跡分析
分析疲勞駕駛報警信息、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行駛記錄,調取涉目標車輛涉嫌疲勞駕駛行程時段的車輛行駛軌跡。分析取證疲勞駕駛相關證據資料:
a)連續駕駛開始時間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勞駕駛行程中首次出現行駛速度大於0 km/h的時間及對應的地理位置;
b) 停車休息情況:分析涉嫌疲勞駕駛行程中是否存在停車休息情況,判斷停車休息時間是否超過20分鐘(即車輛速度為0 km/h且持續時間超過20分鐘)。停車休息可根據車輛是否處於停車狀態及車輛所在的地理位置(如高速服務區、停車港灣等)綜合判斷;
c) 連續駕駛結束時間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勞駕駛行程中最後出現行駛速度為0 km/h的時間及對應的地理位置。將連續駕駛結束時間界定為違法時間,連續駕駛結束時間的地理位置界定為違法地點。
4.4 機動車駕駛人認定
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的認定可通過調取記錄的駕駛人視頻圖像、IC卡登錄信息、車輛行車日誌、通行線路上監控卡口的圖像監控記錄、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等方式調查認定。
4.5 固定證據資料
結合行駛軌跡分析和駕駛人認定結果,逐項固定車輛信息、駕駛人信息、監控平臺版本號、連續駕駛開始時間及地理位置、連續駕駛結束時間及地理位置、涉嫌疲勞駕駛時段的行駛軌跡等證據資料。
4.6 有關情形處理
4.6.1 監控平臺取證時,發現疲勞駕駛違法嫌疑突出的車輛,可將相關車輛信息錄入緝查布控平臺開展預警,針對性加強現場執法查處。
4.6.2 動態監控數據所反映的涉嫌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經證實已被查處的,不再重複取證。
05不予認定為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則上不認定為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
a) 有證據證明涉嫌違法駕駛人在疑似疲勞駕駛的時間段內,實際更換了其他駕駛人駕駛,且由其他駕駛人駕駛20分鐘以上的;
b) 有證據證明涉嫌違法駕駛人在疑似疲勞駕駛的時間段內,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惡劣天氣等客觀原因導致駕駛人長時間滯留在路上未能及時停車休息的;
c) 車載終端的行駛記錄或者監控平臺的行駛軌跡存在時間、速度、位置等數據明顯失實,直接影響疲勞駕駛違法認定,且無其他證據資料補充證明的。
附件:1.車載終端列印取證方法
2.車載終端分析取證方法
3.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
附件1
車載終端列印取證方法
一、車載終端檢查
檢查車載終端是否啟動,顯示器顯示字符是否清晰完整,顯示時間是否正常(圖1.1)。
圖1.1 顯示器檢查
二、行駛記錄數據列印
長按車載終端的「確定」鍵3秒,對配置有印表機的終端可自動觸發列印功能(圖1.2),列印結果包括:車牌號碼、車牌分類、機動車駕駛證號碼、速度狀態、2個日曆天內超時駕駛記錄、列印時間等。
圖1.2 列印行駛記錄
三、查看列印結果
查看列印結果中的疲勞駕駛記錄(2個日曆天內超時駕駛記錄):如有記錄,查看第1條超時駕駛記錄中的連續駕駛結束時間:
a) 如連續駕駛結束時間與現場車輛的停車時間吻合,表明該記錄為當前的疲勞駕駛記錄;
b) 如超時駕駛記錄中的連續駕駛結束時間早於現場車輛的停車時間,表示該記錄為歷史發生的疲勞駕駛記錄。
列印結果示例見圖1.3。
圖1.3 列印結果示例
附件2
車載終端分析取證方法
一、使用取證軟體(APP)操作方法
a) 行駛記錄採集:使用U盤(配備Type-A和Type-C雙接口)採集行駛記錄數據(圖2.1)。
圖2.1 採集行駛記錄
b) 行駛記錄導入分析:將U盤的USB Type-C接口插入安裝有行駛記錄取證軟體(APP)的警務終端/手機,導入行駛記錄數據。對解析結果為「疲勞駕駛」的,分析涉嫌疲勞駕駛時段的行駛軌跡和停車休息情況(圖2.2)。
圖2.2 APP分析行駛記錄和查看行駛軌跡
二、使用專用取證設備操作方法
a) 行駛記錄採集:使用專用取證設備,通過行駛記錄儀的USB接口採集行駛記錄數據(圖2.3)。
圖2.3 採集行駛記錄
圖2.4 疲勞駕駛分析結果
b) 行駛記錄分析:取證設備對採集的行駛記錄進行解讀分析,對解析結果為「疲勞駕駛」的,查看連續駕駛開始時間、結束時間、以及涉嫌疲勞駕駛時段內的停車休息情況(圖2.4)。
附件3
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
執法監督電話:0936—8253653 0936—5999280
來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編審:吳來祝
審核:劉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