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鐵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劉雲梅、都江黑社會性質組織團夥成員柳克芬、費玉萍一審公開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柳克芬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費玉萍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以來,劉雲梅、都江(另案處理,下同)以四平市火車站、客運站為中心,租用周邊民居作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旅店」窩點,組織他人賣淫,並在賣淫過程中對嫖娼人員實施盜竊。劉雲梅、都江在此處長期盤踞,陸續糾集、招募、吸收劉豔萍、苗德春、韓學江、李佔春、高桂清、宋嬌、李丹等人(前述人員均已判決)。該團夥以劉雲梅、都江為首要分子,劉豔萍、高桂清、宋嬌等人負責尋找作案對象,在該團夥內部稱之為「接站」「拉客」的「服務員」。韓學江、李佔春等人與「服務員」配合趁嫖娼人員與賣淫人員發生性關係時伺機盜取嫖娼人員財物,團夥成員內部稱之為「摸活兒」。李丹、龍海英、樊麗華(均已判決)等人負責賣淫,配合、掩護「摸活兒」成員實施盜竊。於海濤、苗德春(均已判決)等人負責跟蹤、觀察被害人是否離開被盜現場、是否發現財物被盜並返回查找、是否有報警跡象等,同時也負責在窩點附近觀察是否有公關機關等執法人員前來查處,團夥成員稱之為「看點兒」「跟站」「放風」。該團夥骨幹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形成具有較強反偵察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其犯罪行為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被告人柳克芬系該團夥成員,主要於2017年5月至8月期間在該團夥中負責在火車站廣場、汽車客運站附近招攬過往旅客,將旅客帶至事先預定的居民住宅內,向旅客介紹賣淫活動,同時參與盜竊嫖客隨身攜帶財物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費玉萍系該團夥成員,主要於2015年8月至10月期間在該團夥中負責在火車站廣場、汽車客運站附近招攬過往旅客,將旅客帶至事先預定的居民住宅內,向旅客介紹賣淫活動,同時參與盜竊嫖客隨身攜帶財物的犯罪活動。
柳克芬於2019年8月30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費玉萍於2020年8月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克芬、費玉萍明知劉雲梅、都江犯罪團夥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仍參與其中,接受其領導和管理,並實施介紹賣淫、盜竊等違法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柳克芬、費玉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柳克芬、費玉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各自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柳克芬、費玉萍當庭認罪態度良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且籤字具結、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採納。
2020年,是為期三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之年,鐵西區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懲處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維護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除惡務盡彰顯正義,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和安全感,還法治社會以清明。
來源: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