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刑事案例參閱
導讀:今年9月剛在美國紐交所掛牌上市的紅黃藍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紅黃藍」),近日陷入「虐童」醜聞中。其實這已經不是紅黃藍幼兒園第一次爆出虐童醜聞。2015年11月末,10多名在吉林省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就讀孩子身上發現大量疑似被針扎的傷痕,家長先後到警方報了案,後來涉案的4名教師被判刑。本期推送的是其中一案的終審刑事裁定書(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吉03刑終369號
原公訴機關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於吉林省四平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教師,捕前住四平市鐵西區。因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於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四平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豔華(曾用名孫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於吉林省梨樹縣,漢族,中專文化,原系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教師,捕前住梨樹縣。因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於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四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褚維英,四平市鐵東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審被告人王璐、孫豔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一案,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5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璐、孫豔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訊問上訴人王璐、孫豔華,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璐、孫豔華案發前就職於原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二被告人均系該園紅三班教師。自2015年11月起至案發,王璐、孫豔華二人在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教室內、衛生間等地點,多次恐嚇班內幼兒,並使用針狀物等尖銳工具將肖某2等多名幼兒的頭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處扎傷。經鑑定,幼兒體表皮膚損傷存在,其損傷特點符合具有尖端的客體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孫豔華於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並經本院審核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肖某1的證言,證實其女肖某2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29日中午,肖某1發現孩子身上有扎傷,遂帶孩子到四平市中心醫院檢查,診斷為體表組織多處類似針刺樣傷,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紅三班涵涵老師和璐璐老師用針扎的。
2.證人關某1的證言,證實其子李某1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2月1日關某1發現孩子身上有針眼,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紅三班涵涵老師和璐璐老師用針扎的。
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女杜某1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2月1日晚上發現孩子身上有類似針扎過的痕跡,第二天帶孩子去醫院檢查,診斷為疑似針扎的傷口,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璐璐老師用針扎的。
4.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女張某2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第二天帶孩子到醫院檢查,診斷為類似針扎傷口,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因為中午穿衣服慢了,就被涵涵老師用針扎了,扎的屁股。
5.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女奚某1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28日18時左右發現孩子身上有多處被針扎的痕跡,醫院診斷為疑似針扎傷口,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師用縫衣針扎的,奚某1還看見謝某1等幼兒被扎。
6.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其女付某1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發現孩子身上有針扎傷的痕跡,醫院診斷為類似針扎痕跡,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因為不聽話所以被璐璐老師扎的,別的孩子也被扎了。
7.證人鄭某1的證言,證實其子鄭某2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17時左右發現孩子身上有多處被針扎的針眼,第二天帶孩子到四平市中心醫院檢查,診斷為全身體表多發針扎性傷口,遂到派出所報案。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師和璐璐老師用針扎的。
8.證人田某1的證言,證實其子王某3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17時30分左右發現孩子身上有多處被針扎的痕跡,帶孩子去醫院檢查後,診斷為針扎的痕跡,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師用針扎的,同時還看見肖某2、鄭某2等幼兒也被扎了。
9.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實其孫高某2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發現孩子身上有針眼,第二天帶孩子到四平市中心醫院檢查,診斷為腰部多處類似針扎樣傷口,經詢問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師用針扎的。
10.證人宮某1的證言,證實其女張某3是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的學生,2015年11月30日聽說紅黃藍幼兒園有老師用針扎孩子的事情,2015年12月2日發現孩子身上有類似針眼的紅點,經醫院診斷為不確定什麼原因造成的紅點,懷疑孩子是被扎了。
11.部分幼兒傷情照片,證實部分幼兒受傷的皮膚傷痕部位情況。
12.鑑定部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情況說明、補充說明、關於陳某1等19名幼兒損傷鑑定的補充說明,分別證實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法醫在四平市中心醫院給予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幼兒進行體格檢查的情況,其損傷特點符合具有尖端的客體扎刺所致,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
13.戶籍證明、勞動合同、抓獲經過,分別證實:①被告人王璐、孫豔華的戶籍信息,均系成年人;②二被告人與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籤訂勞動合同的情況;③被告人王璐、孫豔華於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14.紅黃藍幼兒園監控錄像,證實二被告人有過帶孩子離開監控區域,去衛生間等情況。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璐、孫豔華身為幼兒教師,多次採用扎刺、恐嚇等手段虐待被監護幼兒,情節惡劣,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璐、孫豔華犯虐待被監護人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王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孫豔華分別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虐待被監護人罪的證據不足、應宣告二被告人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兒家長在其子女體表發現針刺傷痕,且部分幼兒之間能夠相互證實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本案定罪證據相互印證、證據鏈條完整,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人罪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璐犯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孫豔華犯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上訴人王璐上訴認為,其沒有實施虐待被監護人的行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上訴人孫豔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情節較輕、後果不嚴重,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無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有原審經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璐、孫豔華身為幼兒教師,多次採用扎刺、恐嚇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監護幼兒,情節惡劣,二上訴人的行為均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罪。關於二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兒家長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發現幼兒體表有針刺傷痕,以及部分幼兒(3-4歲)受到傷害後本能表述的證言、監控錄像、法醫鑑定意見及部分幼兒受傷部位圖片等直接和間接證據,證實的內容一致,相互印證,已經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二上訴人多次虐待多名幼兒,情節惡劣,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徐 瀅
審判員 田永利
審判員 於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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