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因此,民法總則草案初審,相當於本次民法典編纂走出第一步,首次局部揭開面紗。草案分11章,分別是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等。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本次民法典編纂,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前兩次編纂,分別於1954年、1962年完成民法草案、民法草案「試擬稿」。改革開放後,曾兩次啟動民法典編纂,但因條件不成熟,均中途延期。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民法典編纂隨後啟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表示,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組成。總則編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
民法典編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
本次民法典編纂,採用「兩步走」思路: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李适時介紹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李适時強調: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法律彙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而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複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民法典組成內容
民法典
總則編
●基本原則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民事權利
●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
●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期間的計算
●附則
分編
●合同編
●物權編
●侵權責任編
●婚姻家庭編
●繼承編
……
(目前考慮)
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
●1954年和1962年
分別完成了民法草案、民法草案「試擬稿」,由於「反右」和「文革」擱置。
●1979年
第三次啟動民法典編纂,但是受當時的條件限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還未形成,編纂中途停止。立法機關決定,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時再制定民法典。
●2002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鑑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這次審議後,民法典編纂再次延期。
●2014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
編纂將採取「兩步走」思路,先後編纂總則編和各分編。
焦點
胎兒民事權利如何進行保護?
胎兒是否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如何主張其民事權益?這個爭論已久的問題有了初步答案。民法總則草案「自然人」章節明確提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版採寫/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胎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現行的民法通則未提及胎兒權益,只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也就是說,由於胎兒仍在母體體內、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
近年來,關於胎兒期內遭受不法侵害的訴訟呈上升趨勢。如一些地區發生的因醫護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的「腦癱嬰兒」索賠案,孕婦受到侵害生下早產兒等。由於胎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所以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也有區別。
早年間,四川發生一起案件,一葉姓女子的丈夫被撞亡,兩月後她生下女兒,她和女兒提起訴訟,要求肇事方賠償經濟損失。可肇事方認為,事發時,葉姓女子的女兒還沒出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更不是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拒絕賠償。法院沒有採取肇事方的意見,支持了葉姓女子和其女兒的訴訟請求。
之後,無錫也發生了一起案件,裴姓孕婦被摩託車撞傷,提前兩月生下只有2公斤重的女兒,體質很差。裴某和丈夫、女兒提起訴訟,向肇事方索賠孩子的生命健康權傷害費、孩子父母親的醫藥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費。可是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孩子沒有出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人」的身份,駁回了孩子和父親的訴訟請求,只支持了孩子母親的訴訟請求。
起草中的爭論
「活著出生」是不是前提條件?
本次民法總則起草過程中,法律界普遍認為,民法總則應該寫入胎兒權利保護的內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之前,中國法學會和梁慧星、王利明、楊立新、徐國棟等民法學知名學者都曾分別起草建議稿,其中均有胎兒權利保護條款。可是,民法應該保護哪些胎兒權益?是否應該將「活著出生」作為胎兒維權的前提條件?對此仍有不同看法。
對於民法應該保護哪些胎兒權利問題,王利明設定的範圍最為嚴格,認為「胎兒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在其出生後,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相當於僅承認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徐國棟則認為,應承認胎兒具有繼承、接受遺贈和贈與的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僅承認胎兒繼承權等財產方面的權利。
中國法學會和梁慧星、楊立新都未對範圍作出限定,這相當於,除了身體健康權、繼承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精神層面的權益也應該納入民法的保護範疇。
梁慧星、王利明、楊立新、徐國棟都提出,「活著出生」是胎兒主張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只有中國法學會例外,中國法學會在建議稿中寫明:「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已出生」,這意味著,即使胎兒因侵害行為致死,仍然有權獨立主張侵權法上的損害救濟。
草案內容
首提「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在各方爭論中首次亮相的民法總則草案,如此設計胎兒的權益保護內容。草案在明確「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一前提下,同時提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對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解釋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此前,梁慧星在專家建議稿中,對胎兒權益保護也採用了近似於草案的內容設計。他曾撰文解讀說:「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包括遺產繼承、對胎兒的侵權損害、贈與或者遺贈等,法律上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權利由此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條文採用『視為』概念,表明並非一般地賦予胎兒以民事權利能力,只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時,才將胎兒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對待。並且,僅使胎兒具有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不能使胎兒承擔民事義務」。
梁慧星強調:如果胎兒以後活著出生,則其應繼續享有已經取得的民事權利;如果胎兒未能活著出生,則應視為胎兒自懷孕之時起,從未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其已取得的財產權益,應當適用不當得利規則。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參與了草案的立法討論。他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草案對於胎兒權利保護的上述設計,稍顯模糊。「『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其中的『等』該如何理解?是否將侵權損害賠償權益排除在外?例如孕婦因為車禍生下身體不健康的孩子,那麼孩子是否可以主張肇事方賠償?」他說,此前的繼承法已經賦予了胎兒繼承權,而司法實踐中,胎兒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較多,所以草案應該對胎兒是否擁有侵權損害賠償權利做出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