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啟示錄」我國發展信託的邏輯和路徑

2020-12-11 金融界

來源:結構金融論壇

作者:結構金融論壇

最近關於信託如何發展成為熱門話題,部分人仍持樂觀態度,部分人仍持悲觀態度,而監管部門與業界也沒有形成比較一致的預期,因此,有人甚至在問信託在我國發展的必要性。1979年我國恢復發展信託公司,2001年我國發布信託法,在經歷了近二十年的積澱後,信託發展又走到一個十字路口。所以,要解決一個我國是否需要發展信託制度的問題,第二個需要解決如何發展信託的問題,當然在我們日常語境中信託可以有信託制度、信託業務、信託公司的多層內涵,也有必要從多種角度去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發展信託制度的共識性比較強

信託制度發展有百餘年的歷史,其多元化的功能以及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形成了本身的特點和優勢,在全球各國地區得到了不同形式的蓬勃發展。實際上,有很多制度與信託制度相類似,諸如合同法、委託代理制度等,但是信託制度在財產管理和轉移上安排的制度創新,使其具有了其他制度無法取代的優勢,不僅英美法系國家大力發展信託制度,大陸法系國家也紛紛引進信託制度。

我國自二十初開始發展信託業務,並曾探索制定信託法律制度,終未能成行。1979年,我國重新恢復發展信託業務,直到2001年才頒布了信託法,信託制度的確立標誌著我國發展信託的決心。從這個層面來看,當前國內對於信託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優勢共識性較高,也希望能夠在國內進一步發展信託制度,包括根據實踐推動信託制度修訂,以適應新的外部環境和形勢。

當然,國內對於信託制度存在兩種比較極端的看法,一種是觀點是對於信託制度的強烈推崇,強調信託制度的萬能性,主要盛行於從業者當中。雖然信託制度具有很高的創新性和多元功能,但是很多功能都可以由其他制度替代,過分誇大信託制度作用,實際上可能造成我們的可選擇手段會減少,諸如本來其他制度也可以應用,但是可能僅應用信託,並不利於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我們可以看到做資產證券化,美國有信託制、特殊目的公司等形式;臺灣發展預收款信託,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是同時對於發行預付卡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擔保等形式進行,而非是預收款信託唯一選擇。另一個極端是對於信託制度持有一種偏見,認為信託制度更多應用在了通道以及規避監管的業務當中,主要是基於國內信託公司發展的曲折性,形成了對於信託制度的不認同。

國內對於信託制度的分歧則在於如何形成基於信託名義所有權和實際所有權的配套制度,這裡面比較明顯的就是會計政策、稅收、信託財產登記等制度的建設問題。由於很多人對於信託制度本質的缺乏實質理解,導致現階段很多配套制度要麼處於空白,要麼按照名義過程進行監管,導致信託制度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活力。

所以,我國發展信託制度的美好願望毋庸置疑,但是如何真正理解信託制度內涵,形成比較健全的制度體系,在此基礎上更好地運用信託制度解決社會難題。

我國信託制度應用水平不高

有人曾說信託制度的存在幫助我們從僵化的社會制度中解脫出來,這句話很好地評價了信託制度的社會應用價值。從海外經驗看,隨著金融制度的健全和混業經營的發展,信託在在常規金融業務的作用逐步下降,諸如證券投資、資管業務等,統一監管體系下,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形式並沒有那麼重要,這部分業務後續更多取決於資管機構能力,而不是取決於制度因素。相反,信託制度在一些解決社會問題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得到重視,一是財富傳承,代際之間的財富傳承,可以使用保險、遺囑和信託,但是信託的靈活性,可以使它與其他傳承工具相結合,顯示其更大的優越性,因此信託在財富傳承中的作用日漸凸顯,在美國、日本主要是家族信託、遺囑信託、遺囑代用信託、資金贈與信託等,這些信託傳承工具的特點在於能夠有效延續財富,而且在一定條件下能夠享受到稅收方面的優惠,諸如在美國的傳承類信託可以規避部分遺產稅,而在日本政府給與一定額度的所得稅優惠。二是養老殘障保護,雖然我們的社會制度對於養老、殘障人士保護,但是現有的制度諸如社會養老金、監護制度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諸如監護人制度可能存在侵害被監護人的情況,因此,通過引入信託制度,可以完善現有養老殘障等弱勢人群的保護程度,至少可以在財產保護方面具有非常好的效果。諸如監護後援信託制度,其實就是在現有監護制度中嵌入信託制度,實現被監護人生活教育等支出來源的保護,避免監護人的侵佔該筆財產。三是參與社會治理,信託制度也能夠較好地參與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除了公益信託外,對於員工持股、表決權信託、碳排放權信託等,能夠在維持企業競爭力、適應可持續發展等方面能夠起到一定促進作用。四是參與管理各類個人財產,諸如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不動產等,基於個人意願比較好地對於特定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五是實現特定目的,與其他財產管理制度不同的是,目的信託可以滿足特定目的,諸如照顧寵物、修紀念碑等方面提供可行的方案。

我國改革開放恢復發展信託制度和信託公司,更多是為了搞活經濟,吸引外資。目前,我國信託制度應用在養老金投資管理、公私募資管業務、資產證券化、慈善信託四大領域。這裡面,養老金投資管理採用信託形式,是全球較為普遍的趨勢,更好保障養老金運作。公私募資管業務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領域,我國公募基金適用信託法,與日本等國家情況相對較為類似;而私募領域的頂層制度之前較為分散,包括委託代理、信託制度等,資管新規後,各類私募資管更傾向於靠近信託制度,但是也需要看到全球各國在公募領域制度相對統一,但是在私募資管領域,因為面向合格投資者,所採用的法律制度形式更為多元,主要是信託、有限合夥企業等,因此,信託制度是可選擇之一,從根本上來看,更在於監管部門對於業務規則、資管機構行為的監管。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信託制度應用主要基於信託的破產隔離機制,當然還有特定目的公司也可以承擔此角色,只是我國尚未建立此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領域由於市場分割,信託制度主要是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應用,而很大部分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更多採用專項資管計劃形式。除此之外,信託制度還在於慈善信託、家族信託等領域進行了探索應用,但是並沒有形成較突出的規模,在應用效果方面還不是很突出。

從中國信託制度應用所存在的局面看,當前信託制度應用之所以不理想,一是在於頂層制度不健全,阻礙了信託制度應用,即使在國外家族信託、監護後援信託等都是在政策制度配合下才發展起來的。國內的信託制度創新多是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創新,推動比較困難,但是監管部門主動創新應用信託制度的情況比較少,諸如曾一度推出了鐵路信託,但是實際運行沒有什麼成果。而且,信託財產登記、信託收稅制度等配套制度缺乏,更是進一步阻礙了信託創新應用。二是社會信託文化基礎很薄弱,社會對於信託制度的理解很不到位,即使部分投資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對於信託制度也存在理解偏差,當前並沒有比較廣泛性的針對社會公眾的信託制度知識普及,在公眾都不了解信託的情況下,信託制度需求可能很大程度上被壓制了。三是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專營,信託公司作為盈利機構,以成本收益為原則推動創新,創新投入推動有限,實際上所能夠實現的創新程度也不及預期。

信託公司發展模式成為最大分歧和擔憂

信託制度應用和信託業務發展的主體主要是金融機構,在部分分業經營的國家主要有信託公司承擔這種角色。我國信託公司的發展近期的分歧比較大,主要在於其發展方向上,業界和監管尚未形成統一意見,當然這種情況在國外也存在過,還是源於信託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從國外看,美國不論分業還是混業經營,主要是還是區分銀行、保險和投行業務,但是銀行業務與信託業務並沒有嚴格區分,因此自銀行可以兼營信託業務後,信託公司在與銀行的相互競爭中,逐步樹立了專業化經營發展的道路,以託管、財富管理、資產配置服務為主;日本作為較早引入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將信託公司定位於長期融資機構,但是在處理信託公司業務經營和發展方向時出現了較多波折,在信託公司與銀行的不斷業務競爭中,日本政府向著美國模式靠攏,但是採用了變通做法,保留了信託公司,並將其轉化為信託銀行,在很長時間裡專營信託業務。雖然後續開始允許各類金融機構兼營信託業務,但是已經無法與信託銀行相匹敵,日本信託業務的壟斷性非常高,主要由3家左右的老牌信託銀行壟斷。我國臺灣也經歷了從最初發展信託公司,到無法與當時金融體系和監管環境相融合,迫使信託公司轉型為銀行,而即使後續臺灣制定了相關信託制度和行業規則,但是由於銀行在業務資源和客戶資源的優勢,使使得專業化的信託公司很難生存,因此當前我國臺灣基本沒有信託公司,完全由銀行、券商等各類金融機構兼營信託業務。從國外經驗可以看出,由於美國、英國信託制度應用空間較為廣闊,市場需求較高,因此可以實現銀行兼營與信託公司專營共生,但是整體以銀行主導;而部分大陸法系下的國家地區,在金融業日益完善或者混業經營態勢下,信託公司所能發揮的作用可能有限,而除投資管理之外的信託服務需求整體還是有限,導致其生存空間收窄,主要通過信託公司兼營部分銀行業務實現市場競爭力提升,諸如日本,在做強做大後,逐步放開信託業務,但是也不太會衝擊原有信託機構的經營發展。

我國信託公司的專營私募信託業務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必然選擇,這與歷史上其他很多國家都較像,但是與其他國家有較大差距的是,我們所形成的主流業務模式很大程度上脫離了信託本質。從最初信託在我國的發展就是圍繞信貸開展,由此經歷了歷史上的調整,雖然2001年信託法實施後,行業定位更加明晰,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發展宗旨,包括2002年、2007年和2020年的有關資金信託的規定都很充分的體現了這一點,但是實際上業務模式仍然集中於類貸款上,至今都未能解決這個業務模式中的痛點,一旦遇到宏觀系統性衝擊,諸如2013-2015年以及2018年以來。我國信託公司的獨特業務模式,由現實環境和監管政策導向不明確有很大關係。在我國金融體系不健全,社會融資需求大於供給態勢下,信託融資作為各類融資的補充,既有市場空間也有盈利空間,而且歷史基因文化的延續。此外,雖然監管部門在具體項目事前審查上傾注了很多精力,但是在具體業務實踐模式上並沒有推動做出過大的改變。即使監管部門制定了信託賠償準備金、信託保障基金、淨資本管理辦法等舉措,為風險提供足夠的安全墊,但是從實際上來看,這些監管舉措到目前為止所發揮的作用仍有限。而且隨著此類業務規模的增大以及宏觀經濟所呈現的階段性調整,業務風險持續顯現,個別信託公司所引發的兌付危機再一次將信託公司如何發展擺在了眼前。

在資管新規的推動下,這一次監管部門有意在更多層面推動信託公司做一些改變。一方面,限制融資類業務和通道業務,而且資金信託新規中,也明確了非標資產投資不超過集合信託的50%,進一步壓縮信託公司的類信貸業務發展空間,降低整體風險敞口。今後,可能繼續限制非標信託業務參與信託公司,以此強化此類業務的風險管控。但是,如果業務模式不改造,類信貸以及剛兌做法延續下去,不論哪個機構,在系統性風險衝擊下,都難以逃脫較大的兌付壓力,必須朝著真正的資管模式改造類信貸業務,諸如組合投資、機構投資者為主、淨值化管理、明確的投資策略等。另一方面,推動信託公司發展服務信託,國外沒有服務信託的概念,國內提出服務信託主要是想與傳統資金信託業務相區別,但是由於服務信託本身作為一個很大的概念,界限不清晰、不明確,很可能就是的監管邊界模糊,存在可大可小的問題。諸如目前市場有一種共識認為,陽光私募是服務信託,因為信託公司主要提供受託管理、運營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但是該類業務中信託公司也是發行主體,是投資者直接面對的機構,一旦出現問題,需要由信託公司直接承擔相關責任,應該屬於資金信託範疇。此外,服務信託發展所存在的制度障礙、業務空間要更加突出,使得信託公司無所適從。

而對於轉型的方向,一部分人認為,信託公司應該繼續深化資管業務的拓展力度,在逐步改造原有類信貸業務模式的同時,緊抓資本市場業務機會,加大證券投資信託發展力度,從而轉變為真正的資管機構或者財富管理機構。在統一監管的趨勢下,這個轉型方向使得信託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並無更大區別,從而失去信託公司回歸本源的應有之義。另一部分人認為,信託公司應該朝著服務信託加快拓展,這個方向更能體現信託公司的信託制度優勢,實現信託公司存在的價值。從現實情況看,信託公司更願意選擇第一條轉型路徑,因為它在商業模式上具有更高確定性和可持續性,而第二條路,一方面現實可持續性並不明朗,而且服務信託本身應該是一個具有較高規模效應的業務,最終可能僅有部分信託公司能夠在這個領域持續深耕下去。個人認為,上述兩種論調都有道路,只是可能適用的具體環境會有所不同,監管部門並沒有必要非得強制所有信託公司都形成同一轉型路徑,而是制定好監管規則,由信託公司進行自我選擇。

當然,及早轉型對於行業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只是信託公司一直沒有太做好準備,畢竟路徑依賴下,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固化後,所形成的業務思維、風控思維、企業文化都具有很強的延續性。而未來,是需要監管部門與信託公司一道重新探討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一直在講回歸本源,首先是要回到信託業務本身所應該具有的特徵上,再談其他。

我國信託制度應用的可能路徑

不論是市場需求來看,還是從信託制度可能發揮的作用來看,我國信託制度發展和應用都具有較廣闊的未來。我國信託制度的應用需要以更加開放和包容的思維,通過加大普及信託文化力度,推動逐步信託領域的開放和廣泛的應用。

從信託制度的應用看,我國信託制度應用空間相對仍然較為廣闊,未來在資管領域的普及應用成為趨勢和一些共識,但是這仍不足以體現信託制度的根本優勢。反而是信託制度在財富傳承、財富保護以及個人財產管理領域的應用還有很大空間,這也是信託制度更具有優勢的應用領域,未來需要深化在個人財富傳承的應用,不僅僅幫助高淨值人群,也要幫助更多普通人群完成有序的代際財富傳承,維持家庭和諧,社會秩序穩定。此外,財富保護也是一個重要領域,諸如家族財富的保護、老年人口自身財富的保護、殘障人士的財富保護,這些在海外都已經被證實了具有積極社會意義。同時,針對個人財產形式多樣,不僅是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也包括無形的有價證券和智慧財產權,還包括日漸寶貴的數據資產,都有可能藉助信託制度實現專業化的、高效化的管理和運用。

從信託制度發展路徑來看,我國社會發展愈加清晰的顯示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的同步路徑。雖然中國跟很多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引進信託制度更多是以商事信託為開端,主要幫助國家解決一些社會經濟發展問題。但是,與日本又不太一致的是,我國以信託公司為代表的商事信託經營機構本身供給不足,所覆蓋的人群有限,主要以高淨值客戶為主,無法滿足更多人群的利用信託進行自我財富管理的需求。因此,就在信託公司轉型發展之際,我國民事信託逐步興起,尤其是在公證處的參與和推動下,民事信託發展具有了更多規範性和公信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趨勢,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並不是互相替代關係,而是相互補充關係,只是我國針對民事信託只有信託法的頂層設計,仍缺乏較為詳盡的監管制度,未來可能有必要制定更為詳盡的受託人規範,增強公證或者法院在解決民事信託監督和糾紛處置的作用,以此促進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從商事信託發展路徑看,商事信託的發展需要需要更加完整的生態和市場主體,從這個角度看,未來信託行業逐步開放是一個必然趨勢。當前主要以信託公司為主,但是仍需要不斷的引入新的市場主體。從開放節奏看,一般是個別業務的開放,諸如保險金信託,國外是允許保險公司承接此類業務,畢竟保險公司作保險金信託更為順暢;再如資管類信託業務,允許各類金融機構參與。再進一步,如果想獲得完全的信託牌照,那麼一般是先允許金融機構以設立子公司的方式開始,有效建立風險防火牆,便於監管。最後將是各類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兼營信託業務,從而實現混業經營。此外,除了實際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主體,還需要各類信託業務代理和銷售機構、法律諮詢機構等,能夠進一步完善信託業務發展生態系統。

從信託公司發展定位看,長期看,我國混業經營可能還需要時日才能實現,而且效仿日本,將我國的信託公司轉變為信託銀行難度更大,因此,信託公司未來更可能需要定位於以信託制度應用為特色的資管機構或者財富管理。短期看,信託公司仍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獨特優勢,不過可以看到,在發展資管業務方面,所面臨的制度優勢越來越小,甚至在部分監管導向的資本市場業務還存在劣勢,而另一方面服務信託、慈善信託是信託本源業務,也是轉型發展的重要支撐。從目前看,信託公司在資管領域除了過往形成的非標業務優勢外,還需要增強在全資管市場體系中的能力,緊抓我國居民儲蓄向投資轉換的趨勢;此外信託公司也需要利用信託制度在財產管理方面的優勢,在財富管理、社會治理等方面尋求更大創新和拓展,將信託制度在我國更好地發揚光大。從信託公司監管看,監管部門有必要理順信託公司準入和退出機制,實現行業的資源配置優化;有必要進一步分類監管,諸如針對投資者資金主動管理運用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提升準入要求,而針對一般性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面臨的實質風險較小的,可以採取相對寬鬆的準入要求;從業務分類上,在資管業務上,監管部門應該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根據業務屬性進行細分的監管制度制定;而在財產管理領域,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優化頂層設計,幫助信託公司更好地進行創新發展。

相關焦點

  • 信託風險劣變啟示錄:訴訟纏身的安信信託何去何從?
    安信信託日前發布《訴訟公告》稱,該公司於11月25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丹東銀行起訴安信信託,討要約8.6億元本金和利息。雖然項目違約原因有外部環境不佳的客觀因素,也有公司內部管理的缺失,但巨額訴訟背後,無疑集中反映了安信信託內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不足,也為違約信託公司敲響了警鐘。
  • 中信信託舉辦「金融人讀書會」品讀分享《信託的邏輯》
    來源:金融界信託2019年12月09日,中信信託財富管理部上海財富中心金融讀書會與中信出版集團聯合推出《信託的邏輯》新書分享會,邀請作者——中信信託常務副總經理王道遠為書友們講述「中國信託的那些事兒」;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張榮芳、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兵也應邀參加了本次活動
  • 「壓降融資類信託規模」之後,信託公司如何突破權益類信託
    近期,多家信託公司收到銀保監會信託部的窗口指導,要求壓降融資類信託額度。按照年初監管定下的全年壓降1萬億規模來算,各家需要壓降20%左右。從目前情況來看,前三季度融資類餘額壓降了5000億,距離1萬億的目標相差甚遠,接下來恐怕還得持續收緊。股權投資、標品信託、家族信託等業務積極發展,信託業在監管中逐步回歸本源。
  • 了解我國信託業務的現狀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和目標進行特定的管理。簡單地說,信託就是以信用為基礎的託管行為。下面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金融實操中我國信託業務。
  • 信託契約與遺囑有何不同,設立信託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香港,不少人擔心年紀漸大會失去照顧家人能力,又擔心若一旦身故或破產,資產有可能會「富不過三代」。其實,若想好好管理家族資產,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除了訂立遺囑作遺產傳承外,成立家族信託(Family Trust),也是一個法律上值得考慮的選擇。
  • 信託制度中受託人文化的前世與今生
    在信託行業轉型期,黃副主席對受託人文化的概括總結一方面為今後信託機構的發展路徑和展業方式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是對中國信託業發展實踐、經驗和教訓的提煉,體現的是我國移植信託制度之後,在實踐中形成的「中國式信託觀念」。信託文化是信託觀念的精神核心,而受託人文化是信託文化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對信託文化前世與今生的法理延承的考察對我國當前信託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 高傳捷:利用慈善信託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實現新發展
    這是上篇《高傳捷:利用慈善信託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實現新發展》高傳捷在「基金會在慈善信託中的角色定位」平行論壇上作主旨演講各位嘉賓、各位領導,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賀2020年中國基金會發展論壇勝利召開,祝賀「基金會在慈善信託的角色定位」平行論壇召開。
  • 當前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的主要發展態勢
    來源:中誠信託熱點研究  當前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的主要發展態勢今年以來,我國慈善信託呈現加速發展態勢,截止到從當前來看,信託公司的慈善信託業務呈現出不平衡化、縱深化和基層化三個方面的發展態勢。  在備案數量前十的省份中,有8個省份慈善信託備案數量同比保持增長。其中,甘肅、浙江兩地增長最為突出,青海、上海、四川增長也較快。經過四年多的發展,慈善信託以其制度優勢展現了較強的生命力。
  • 光大信託劉向東:大力發展財產信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分時,要繳納一次稅金,當信託合同終止時,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再次進行產權轉移,又需繳納一次稅金,造成同一稅源的二次徵稅,其直接後果就是制約了財產信託的發展。
  • 千騰科技|灰度BTC信託增持3637枚BTC ETC信託持倉量減少3020枚
    1、Algorand 創始人:2021 年 Algorand 的 TPS 將從每秒 1000 筆增至 4.6 萬筆交易公鏈項目Algorand創始人、圖靈獎獲得者SilvioMicali表示,「2021年,Algorand
  • 民生信託創新慈善信託業務模式 助力慈善事業發展
    11月20日,由中國民生信託主辦的「得益於社會,奉獻於社會———民生慈善信託發展論壇」在京舉辦,來自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泛海公益基金會、山東大學教育基金會、深圳市佳兆業公益基金會、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名稱按拼音首字母排序)等機構的嘉賓和聽眾到會,共同關注慈善信託的發展,並就公益基金會與信託公司慈善信託運作進行了分享交流。
  • 光大信託閆桂軍:嚴監管使傳統信託業務增長受限 加快轉型發展
    一季度我國經濟增速為-6.8%,疫情對於微觀企業的衝擊非常大,很多企業都沒有訂單,償債能力弱化,短期對於信託項目風險管控要求增大。三是轉型發展壓力增大。隨著融資類信託的壓降等嚴監管政策的實施,信託公司傳統信託業務增長受限,需要加快轉型發展,培育新的信託業務和收入增長點。 為了應對疫情和嚴監管的考驗,信託業主動作為,大力抗擊疫情,積極轉型發展。
  • 什麼是信託?
    好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應該經常會接觸到信託這個概念,但是其實並不了解什麼是信託?是一種理財產品嗎?信託其實算得上是我國四大金融產品之一,核心功能就是財產管理,其管理方式非常靈活運用的範圍也非常廣泛,熟悉他的朋友會發現,幾乎沒有信託不能做的金融業務,因此信託可以說是金融行業的常青之樹。
  • 信託風險劣變啟示錄:華信信託「資金池」危局如何化解
    按照華信信託此前的公告承諾,華信·華冠325號集合資金信託兌付日不晚於11月10日,華信·華冠326號集合資金信託、華信·華悅43號集合資金信託、華信·華悅18號集合資金信託兌付日不晚於11月12日。但目前華信信託仍未發布這4隻集合信託產品的兌付公告。
  • 2017年中國信託業發展展望報告
    (一)我國信託業仍處於幼稚期   英美信託業發展距今已有幾百年的歷史了,日本信託業發展也有一百餘年的歷史了,我國現代信託業自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也只有37年的發展時間,而直到2001年我國信託法才正式頒布實施,這樣標誌著信託展業有法可依,信託制度正式紮根中國。
  • 迷茫:十字路口的中國信託業
    信託業轉型發展的使命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責任,要求信託公司守正出新,錯位競爭,在大資管行業轉型的浪潮中贏得先機。2020年11月,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聯合畢馬威中國發布《道阻且長,行則將至——中國信託行業發展趨勢和戰略轉型研究報告》,這份歷時九個月的報告旨在探索信託公司如何發展本源業務、如何提升在大資管行業的競爭力、如何推動傳統業務轉型及扶持新業務拓展等行業共同面臨的命題,以期把握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
  • 為何「信託欺詐」成澳洲房市毒瘤?
    情節類似的是,2018年11月,雪梨房產中介伊米塞思(Zacharis Gregory Imisides)因涉42.5萬澳元信託帳戶欺詐案被判兩年有期徒刑。涉案時間發生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之間,覆蓋包括Marourbra、Pagewood和Kingsford在內的雪梨東部多個地區。
  • 信託受益權ABS: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
    信託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基礎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資產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簡稱「信託受益權ABS」,典型信託受益權ABS的基本交易結構為:從信託的視角出發,信託受益權ABS分成兩大類,信託主導型和信託「通道」型。而信託通道型又可以分成資金信託型和財產權信託型。財產權信託型可以分成外部財產權型和內部財產權型。
  • 信託強監管:光大信託集合類信託貸款暫停一個月
    近日,光大信託收到監管提前「警示」,階段性暫停集合類信託貸款業務。該公司稱,據2009年頒布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餘額的30%」。截至1月底,由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貸款餘額佔所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實收餘額比例已接近監管紅線,接當地銀監局通知,從即日起至3月底之前,暫停受理全部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貸款類業務審批。
  • 謝瀲:我國慈善信託強制執行之困局與破除
    日本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在亞洲率先引入信託制度,並創設出信託的管理人、監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多種與信託監察類似的制度。在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信託法中均有關於信託監察人的規定。「構建慈善信託的監管制度成為建立和完善慈善信託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環節。」信託監察人的主要功能是監督受託人,維護委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確保信託目的得以實現。根據我國信託法之規定,設立公益信託的同時應當設置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