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雲南省大理古城內一處民房發生火災,6人不幸遇難。經調查,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230平方米,是一起在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引發的責任事故。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並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氣致人死亡。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失火罪對兩名責任人判刑,並判決兩名被告人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後受害人家屬提出上訴。9月19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雲南省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致6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大理某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經營者,被告人趙某則是該旅遊諮詢服務部合伙人。
李某自2016年起一直經營大理市某旅遊諮詢服務部,後他跟趙某經口頭協商一致後,合夥共同經營旅遊諮詢部,在旅遊諮詢部所在的建築內還有其他11人共同居住、生活、經營,形成經營、居住場所混雜,人員、物品集中,空間逼仄的環境。
法院查明,李某和趙某在共同經營過程中,陸續購進了電動車,在店內集中停放有18輛電動車,並經常在夜間同時對集中停放的多輛電動車和多個電池進行充電,對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易引發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性沒有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放任危險因素長期存在。
2019年6月10日22時30分許,李某按照往常習慣給電動車及電池充電,次日凌晨0時許李某等人入睡時,仍有5塊電池仍在繼續充電,至凌晨6時許,一樓南牆中柱處貨架底部的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火災事故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鑑定直接財產損失為16萬餘元。
多人被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後火災調查報告公布,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內南牆中柱處貨架底部旁的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並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氣致人死亡。
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有,旅遊諮詢服務部同時對多個鋰電池和多輛電動自行車進行長時間充電,沒有採取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涉事建築違建違規裝修;違規銷售與電動自行車標準不相匹配的蓄電池、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涉事建築違規出租、轉租等。
經大理市公安消防大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李某違規集中停放電動自行車並同時對多個電池、多輛車同時充電,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易引發火災的危險性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違規要求大理市祖丹電動車經營部為其改裝電動自行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趙某平時參與違規集中停放電動自行車並同時對多個電池、多輛車充電的行為,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易引發火災的危險性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房屋所有人楊某對已建成房屋違規進行改造和加蓋,形成安全隱患。對出租後的房屋未充分履行管理職責,對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規行為未及時督促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犯失火罪 兩被告人被判刑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李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趙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相關責任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親屬上訴稱,對趙某量刑過低;一審判決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賠償數額過低,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大理中院認為,李某、趙某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6人死亡,公私財產直接損失167244.66元的嚴重後果,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一審宣判後,李某、趙某對刑事部分服判,不上訴,公訴機關不抗訴,上、抗訴期限屆滿,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家屬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請求,已超出其訴權,法院予以駁回。另所提民事賠償數額過低,予以改判的請求,鑑於原判附帶民事部分已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判決,且判決所確定的賠償責任、賠償項目、賠償金額適當。上訴人所提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均適當,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青Qnews、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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