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按照文章裡的表述,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說:今年16歲的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最終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籤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系少年、傾心相助」。
河南省檢察院:宣傳產生了歧義
該案件在法律層面的細節檢察機關還未更多披露。但河南省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張萍回應媒體稱宣傳產生了歧義:
「這次事件有教訓,從宣傳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老百姓容易產生歧義的細節釋法說理做的不夠充分,比如說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是說取保候審就一取了之了,這個案件還在審查起訴中,下一步我們還會嚴格依法辦案,如果有這些話大家就不會歧義了,這些話都沒有反映出來,但是工作我們都在這樣做。」
官方遲遲未發聲,網友又翻出魯山檢察院經辦的另一起獲得「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顯示,魯山檢察院未檢科幹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幹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將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繼續完成學業,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張萍表示,李某某案是一起反欺凌案件,「我們也注意到這個案件,用『握手言和』表述不是很恰當,法院判決是緩刑,(李某某)是殺人未遂,要不然不會判緩刑。另外還有些其他情節,構成傷情是輕微傷。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當時是對方一直欺負他,(李某某)這個孩子也比較衝動,但是最終是未遂,情節也比較輕微。」
此前,一篇由前公訴檢察官針對該案所寫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在故意傷害罪、強姦罪這類案件中尤為常見。這樣一來,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幾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所以,有些時候,檢察官會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悔罪、並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話,審判環節是可以得到從輕處理的。」
未成年少女強姦案的處理中是否有這樣的考慮,中國之聲記者昨天多次聯繫河南省檢察機關,但未得到回應。張萍此前對媒體表示案件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待案件有一定進展會有發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最後按照法院判決來執行。
清華教授:強姦犯罪不能進行調解
文中提到的強姦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調解?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說:「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靈活度,但是嚴格地講,關於《刑事訴訟法》訴訟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強姦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的。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進行調解」。
錢列陽:嫌犯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無罪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向中國之聲強調: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
錢列陽:「正常情況下,強姦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麼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這個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從輕、減輕,是比照成年人。他(編者註:魯山初中生強姦案嫌犯)這個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他還是符合這個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的;第二個,無論是強姦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後是不會改變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達成了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所以這個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一個性質」。
編輯:單鏡宇 責任編輯:馬濤
來源:中國之聲《新聞縱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