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新生殺死滴滴車司機被判緩刑,家屬不滿意,網民恐怕也不滿意
9月24日,備受關注的「滴滴司機遇害案」在湖南常德漢壽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兇手楊某淇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2019年3月23日,湖南常德一19歲男生因悲觀厭世而產生輕生念頭,當晚乘坐滴滴網約車下車時,無故將司機陳某殺害,之後投案自首被警方刑拘。
案件情況通報中,有這樣幾點值得注意: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楊某淇系該市某校大一學生。
2、殺人原因和動機。自2017年始,楊某淇因自覺生活過於平淡、索然無味,遂萌生自殺的念頭。2018年12月,他在網上購買匕首和手套,但始終沒有勇氣實施。2019年3月23日晚11時許,楊某淇臨時起意殺人試探膽量。
3、殺人手段殘忍。2019年3月23日晚11時40分,楊某淇在到達目的地前停車間隙,用匕首突然刺向滴滴車司機陳某,致陳某脖子、胸口等多處被刺傷,隨即離開。最終,陳某因心臟被刺破繼發心力衰竭而死亡。
4、自首問題。在與朋友微信聯繫後,楊某淇聽從朋友勸告前往當地派出所自首。
5、家屬訴求。滴滴車司機的妻子田女士和家人曾放棄民事賠償,希望判兇手楊某淇死刑。因此,田女士及其家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
那麼,殺人償命怎麼在這裡不靈了呢?當地檢方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淇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雖然其被診斷為患有抑鬱症,但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而法院判處死緩。
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家屬不滿意,網民恐怕也不滿意。自己產生輕生念頭,在網上購買了作案工具,沒有勇氣自殺,就想殺人練膽。從一開始的謀劃,到作案過程的安排,再到殺人過程,可以說是有條不紊,細緻周密,一點兒也看不出有什麼限定能力,憑什麼不一命換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