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在生下二胎的幾年裡,因為兩人的身體和經濟情況,沒什麼能力撫養二胎。於是便想叫自己的大女兒來撫養,二人沒曾想到大女兒竟對此表示強烈反對,無可奈何之下,夫妻倆只能為這件事把自己的大女兒告上了法庭。
大女兒麗麗的家庭經濟條件一直都比較拮据,但好在麗麗懂事,在學習上非常努力,整個大學都是靠她自己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支持下完成的。經過幾年的努力,麗麗順利畢業,當時的她抱著對未來生活的幻想,準備在社會上好好闖蕩一番。結果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竟然是父母讓她撫養弟弟。
麗麗為此和家裡吵了一架,當時她直接對父母說:「憑什麼讓我養弟弟?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沒想到父母真的把自己告上法庭,麗麗無法理解自己的父母明明沒有能力養育孩子,為什麼還要把孩子生下來。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
為此網友們憤怒了紛紛替小姑娘抱不平,「才22歲的大好年紀卻要替父母撫養弟弟,如果養不起為什麼要生呢?」「典型的重男輕女思想,不論是否有能力撫養二胎都要生出個兒子來!」「真是越窮越要生!」
其實,大女兒對其兩歲的弟弟是扶養而不是撫養,但扶養的義務是有一定條件限制和限度的。而且也並非只是單方面付出,而是相互的義務。
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此可知,我們知道承擔此扶養義務的三個必要條件。
1、兄、姐必須自身有負擔能力。如果是自身維繫生活都相當困難,就不能稱之為有負擔能力。
2、父母無力撫養。這裡需要說明的一般是指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其他經濟來源,只能依靠低保生活。而本案中的父母恰恰就是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
3、弟、妹未成年。如果已經成年,則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扶養義務承擔至成年為止。
因此,法院判處了大女兒承擔扶養義務也就是認定這三個條件均成立。如果大女兒想二審翻盤,就要在證明自身無負擔能力上多準備。
也有網友認為法院這麼一判對小姑娘是一件好事,最終每個月只需要這麼幾百塊錢就能甩掉這樣一家子的包袱,比起被無限索取划算的多,從此以後天高海闊想去哪去哪。
大家對這件事怎麼看?